在離婚糾紛中,如何能夠證明具備離婚的條件,往往是雙方非常關心的重要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重要法定條件之一。
什么情形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首先,從《民法典》中看,《民法典》第 1079 條規定,……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0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次結婚的行為,而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可以提供結婚證、證人證言、通信記錄、照片和視頻等證據,證明存在重婚或同居的事實。
0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包括身體、精神上的傷害。證明家暴可以提供對方出示的悔過書,被打的就醫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0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證明對方存在此類行為,可以提供法院判決書、筆錄、證人證言(包括親屬、朋友、鄰居的證詞)、教育材料(如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行為的教育記錄,顯示對方曾接受過教育但仍不改正)等。
0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在司法實踐中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分居需要滿足“沒有共同生活”的條件,“分床不分房”或者因為工作等原因的異地居住,并不能夠成為法定“分居”的滿足條件。
0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實踐中可能還存在很多的情形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屬于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里為大家提供1989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盡管此意見已經失效,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法律根據,但其中列舉的情形仍然具有一定的參照力。
【暢森律師告訴你】
夫妻感情破裂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現象,其中的原因多種多樣,解決方法也需要綜合考慮法律、心理和社會因素。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可以根據自身需求,結合情況綜合采用多種方式,比如婚姻咨詢,調解,訴訟等。但是,一定要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倘若遭遇困惑與問題,可以及時咨詢律師,尋求合法途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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