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關于加強全市2025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加強全市2025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大氣環境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漯河市公安局起草了《關于加強全市2025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踴躍提出寶貴意見或建議,并簡要說明理由。所提意見或建議可以通過網站、郵箱、電話或者書信等方式反饋給漯河市公安局。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即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
郵寄地址:漯河市郾城區黃河路999號1507房間(請在信封上注明“煙花爆竹意見建議”字樣)
郵政編碼:462000
電子郵箱:yuhui7821@dingtalk.com
聯系電話:0395-2115639
聯系人:于輝13939507821
2024年11月26日
為加強全市2025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大氣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全市2025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2025年1月22日(臘月二十三)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區域
(一)市區主城區內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為:寧洛高速(含)以北、龍江路(含)以南、京港澳高速(含)以西、京廣高鐵(含)以東合圍區域。
(二)市區主城區外,下列區域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1.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部隊駐地、文物保護單位、重要軍事設施;
2.車站、港口、碼頭、橋梁、涵洞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4.公園、景區、綠地、樹林、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6.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7.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三、限制燃放區域
禁止燃放區域外,在規定燃放時間內,允許經營、燃放符合國家《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個人燃放類C級、D級煙花爆竹產品。
四、禁止燃放種類
(一)國家《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專業燃放類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雙響炮及旋轉升空類煙花爆竹;
(四)不符合國家《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三無”產品。
五、燃放安全規定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房屋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燃放;
(二)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下水管道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燃放;
(三)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五)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看護,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監督管理
(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是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做好本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直有關部門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限制燃放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點,由市有關部門適時向社會公布。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五)臨潁縣、舞陽縣結合實際,研究決定本區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
七、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
(一)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歡迎廣大人民群眾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共同維護全市公共安全。查證屬實的,依照《漯河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電話:12345,110。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17日市政府出臺的《漯河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漯政〔2019〕17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來源 | 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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