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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11月29日下午,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尹某大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四川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眉山中院一審判決。一審中,眉山中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尹某大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處罰金280萬元。
2024年初,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川金象)涉“蜜胺”發明專利及技術秘密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成為唯一入選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向權利人川金象賠償2.18億元,加上4.4億和解金,共計6.58億元,刷新國內知識產權維權紀錄。
尹某大侵犯商業秘密罪案系該知識產權糾紛案相關的刑事案件。
案件詳情
川金象公司在2016年3月向眉山中院提起訴訟,稱其技術秘密被前員工尹某大泄露。
眉山中院受理該案后,隨即安排成立兩個證據保全專班,前往山東德州及浙江寧波實施證據保全。上述證據在川金象公司后續訴訟中發揮了決定性作用。
因案件管轄等問題,金象公司撤回了在眉山中院的民事訴訟,另行在其他法院提起專利技術侵權訴訟和侵害商業秘密訴訟。
尹某大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在眉山中院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尹某大在任職期間,掌握川金象“三聚氰胺”關鍵生產技術,在擅自離職后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生產技術,給川金象造成的損失數額為35009.67萬元人民幣,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2021年11月19日,眉山中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判處尹某大有期徒刑5年6個月,處罰金280萬元。
一審判決后,尹某大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提出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其對川金象公司不具有保密義務、眉山中院無管轄權、一審判定證據不足等上訴理由。
四川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的基本犯罪事實清楚,量刑適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當企業將有關核心技術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時,能夠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往往是負有保密義務的核心人員。此類人員即使在離職后,也依約對企業負有保密義務。
針對造成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的行為人,在量刑時應充分考量行為人主觀惡性深度、造成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依法懲處,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震懾犯罪的功能;既要讓受害者權益得以挽回,更要讓侵權者付出更為沉重的代價,引導全社會誠信守法經營,讓心懷僥幸、試圖挑戰法律權威者望而止步。
來源: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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