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執行異議,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閱讀提示:當執行程序因特定情形而由法院裁定終結時,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那么,對法院終結執行的行為有異議的,提起異議的時間是否有期限限制?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執行程序終結多年后提出執行異議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異議申請。
案情簡介
一、由于乙公司、甲公司及張某、孫某均未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履行還款義務及擔保保證義務,長春某某銀行申請長春市民眾公證處依法出具(2016)吉民眾證經字第2226號《執行證書》。
二、長春中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吉01執454號執行裁定,并于2016年11月18日查封了甲公司名下涉案土地使用權,查封期限為三年。
三、后長春中院分別于2017年6月22日和2017年8月5日兩次對案涉土地使用權無爭議的部分進行了網絡拍賣。2017年8月31日長春中院將執行回款31908952.69元支付給長春某某銀行。2017年11月30日長春中院作出(2017)吉01執恢1號之一執行裁定:長春市民眾公證處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吉長民眾證經字第2226號已全部執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該裁定甲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簽收。
四、甲公司于2022年向長春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對其名下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網絡司法拍賣、撤銷長春中院作出的(2017)吉01執恢1號確權裁定、撤銷長春中院作出的(2017)吉01執恢1號之一執行裁定。
五、長春中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吉01執異157號執行裁定,駁回甲公司的異議申請。甲公司不服該異議裁定,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林高院)申請復議,吉林高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吉執復126號執行裁定,駁回甲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長春中院(2022)吉01執異157號執行裁定。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最高法執監233號執行裁定,駁回甲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最高法院認為:
1.本案執行中,長春中院依法對甲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權中面積為70478平方米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硬化路面等附屬設施進行了評估、拍賣,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吉01執恢1號之一執行裁定,以本案全部執行完畢為由予以結案,并于2017年12月4日將該執行裁定向甲公司送達,甲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收到該文書。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的相關規定,在本案執行程序終結多年后,甲公司提出執行異議已明顯超出法定異議期限。此外,吉林高院綜合考慮全部案件事實后作出糾正長春中院未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權利和期限的內容但不發回重新審查的處理意見,理據充分,并無不當。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根據《?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對于提出執行異議的具體期限,《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和《最高人?法院關于對人?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區分了兩種情況:
(1)對于一般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2)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2.《最高人?法院關于對人?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2016年2月15日施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批復發布前終結執行的,自批復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超出該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判決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執行中,長春中院依法對甲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權中面積為70478平方米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硬化路面等附屬設施進行了評估、拍賣,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吉01執恢1號之一執行裁定,以本案全部執行完畢為由予以結案,并于2017年12月4日將該執行裁定向甲公司送達,甲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收到該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的相關規定,在本案執行程序終結多年后,甲公司提出執行異議已明顯超出法定異議期限。此外,吉林高院綜合考慮全部案件事實后作出糾正長春中院未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權利和期限的內容但不發回重新審查的處理意見,理據充分,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32
長春某某銀行與甲公司、乙公司等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233號】
本文作者檢索到了以下2個同類案例供讀者朋友參考:
案例1:江蘇鹽城二建集團有限公司、陳詠平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執復137號】
湖北高院認為:鹽城二建系針對恩施中院(2017)鄂28執恢3號結案通知書提出執行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中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該異議期限為不變期間。本案鹽城二建針對結案通知書提出執行異議時已超過上述法定的60日異議期,恩施中院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異議申請。恩施中院(2018)鄂28執異13號執行裁定在該院已經受理鹽城二建異議的情況下,裁定不予受理鹽城二建異議,審查結論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2: 梁某全、林某等民事執行復議裁定書【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遼08執復57號】
營口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法釋(2016)3號]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60日內提出;超出該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終結執行行為異議期限的性質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情形。本案中,XX以與XXX達成執行和解并且實際履行完畢、案件可以結案為由出具結案說明,鲅魚圈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遼0804執恢265號結案通知書。后XX在與案外人的另案訴訟中于2022年10月27日調取執行卷宗,復印了包括結案通知書在內的相關執行卷宗材料作為證據提交;該案于2023年3月7日開庭審理。所以,至XX本次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上的落款時間2023年10月26日,早已超過60日。故鲅魚圈區法院對XX的異議申請予以駁回符合法律規定。對于復議申請人主張恢復執行(2015)鲅民二初字第00859號民事判決書并要求法院對是否可以恢復執行出具書面意見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故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系審查執行實施部門作出的執行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是主動作出某種執行行為,故異議人的上述請求,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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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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