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藥品在治療疾病的同時,往往附帶一定毒性、致幻性和成癮性。近年來,隨著我國對毒品犯罪打擊力度的不斷強化,一些不法分子將精麻藥品作為傳統毒品的替代物,原本治病救人的“藥品”就這樣變成了害人的“毒品”。
12月9日下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販賣毒品案,同濟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共30余名在校學生現場旁聽本次庭審。
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趙靜結合本案案情,就精麻藥品的概念、范圍、危害及向他人非法提供精麻藥品的法律后果等內容進行了分析講解。
2024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吳某某在明知買家系購買藥品代為用作毒品吸食的情況下,通過境外社交軟件與購毒人員唐某某聯系,約定以人民幣1萬余元的價格將自己在多家醫院開出的用于治療精神疾病的藥品出售給唐某某。
同年8月5日,被告人吳某某在與買家唐某某線下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經稱量及檢驗,民警共查獲酒石酸唑吡坦片(“思諾思”)49粒、右佐匹克隆片42粒、氯硝安定片120粒、鹽酸哌甲酯緩釋片(“專注達”)60粒,分別重5.55克、3.78克、20.62克、15.78克,從中分別檢測出唑吡坦、佐匹克隆、氯硝西泮、哌醋甲酯成分。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吳某某販賣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吳某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終,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
毒品與精麻藥品的界分
精麻藥品可以減少患者痛苦、治療疾病,但也帶有一定的毒性、致幻性和成癮性,濫用不僅會導致藥物依賴,更會損害身體健康,基于這一點,我國法律對部分精麻藥品進行了管制。
目前,我國對于精麻藥品實行分類列管,即按照精麻藥品能否作為藥品生產和使用,分為藥用類精麻藥品和非藥用類精麻藥品。對于非藥用類精麻藥品(如苯丙胺),由于其不具有藥用屬性,一般可以直接認定為毒品。對于藥用類精麻藥品,由于其本身具有藥用屬性,在按照列管要求用于治療疾病等合法用途時,屬于藥品而非毒品;當未按列管要求用于治療等合法用途時,屬于毒品。
本案涉及的精麻藥品均屬于藥用類精神藥品,是臨床治療過程中的常見藥。其中,酒石酸唑吡坦片(“思諾思”)、右佐匹克隆片、氯硝安定片一般被用于治療失眠,屬于二類精神藥品;鹽酸哌甲酯緩釋片(“專注達”)一般被用于治療注意缺陷多動障礙,屬于一類精神藥品。本案被告人吳某某雖出于治療精神疾病所需獲得上述精神藥品,卻在明知購買者系用于代替毒品吸食的情況下,仍向其販賣,涉案藥品應當認定為毒品。
二
向他人非法提供精麻藥品的行為定性
除用于治療疾病和用作毒品吸食外,精麻藥品還可能被用于教學科研、工業生產等其他場合。基于精麻藥品的管制類型及具體用途,對于向他人非法提供精麻藥品行為的定性主要從以下兩點展開:
1
對于沒有合法用途的精麻藥品↓
對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沒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精麻藥品,一般可以認定為相應的毒品犯罪。極少數情況下,對于確有證據證明出于治療等目的,對相關精麻藥品進行生產、進口、銷售的,可以考慮按照妨害藥品管理罪定罪處罰。
2
對于有合法用途的精麻藥品↓
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員,而向其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麻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出于治療疾病等相關目的實施的提供精麻藥品行為,不以毒品犯罪論處。此外,出于治療疾病需要,在合理范圍內寄遞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精麻藥品出入境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在本案中,被告人吳某某在明知買家系用作毒品吸食的情況下,仍向其販賣“思諾思”“專注達”等國家管制的具有醫療用途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屬于販賣毒品,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定罪處刑。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
第三條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按照藥用類和非藥用類分類列管。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發現醫藥用途,調整列入藥品目錄的,不再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供稿| 刑事審判庭
文字| 趙靜、唐逸倫
攝影| 丁心昀
部分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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