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戀網站花費十幾萬仍未“脫單”,申請退款卻未果,婚戀網站VIP會員何去何從?
據“澎湃新聞”報道,上海的魏先生反映,2019年,他在上海世紀佳緣網站注冊會員,后來該平臺分配的一對一“紅娘”電話告知,可以免費讓會員找對象,讓他繳費88888元并簽訂合同。
“對方當時說這個服務是有返還優惠的,就當存錢了,還口頭承諾一年之內一定能幫我找到對象。”魏先生說,于是他交費注冊,成為世紀佳緣VIP會員。
一份標題為“世紀佳緣VIP會員服務合同”顯示,其蓋章是上海百合佳緣(2015年12月世紀佳緣與百合網合并),內文載明,“紅娘”服務期間根據其個人檔案制定征婚方案,對擇偶要求進行精準定位,并安排不少于12位(相親對象)約見等。
該文件的“結婚返還”條件顯示,客戶可選擇返還價值99999元起的百合婚禮服務,返還標準如下:選擇返還百合婚禮服務的,百合婚禮服務價值為99999元起,或選擇返還現金,以甲方(魏先生)最后一次在乙方(世紀佳緣)處消費的金額為準,不包含甲方支付的增值服務費用等。
魏先生說,平臺介紹的相親對象不符合要求,未能令他滿意,他要求退款但未果。每次和女方見完面,“紅娘”都要求他對約見服務進行簽字,如果他不簽字業務員就哭鬧。
魏先生稱,見滿12個相親對象時,離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還差幾個月,但平臺已不再介紹新的人,于是他試圖申請退款。“他們又讓一個銷售經理王某和我說,他們會爭取改進服務,讓我再續費一次,否則之前的費用也沒辦法退。”
2021年1月,魏先生再次付款88888元,但仍未相親成功。
魏先生簽訂的第二份名為“百合佳緣一對一服務合同”顯示,本次服務費用為88888元。乙方向魏先生提供約見服務等。
其中,附件“福利回饋”標明,合同返還期內,甲方滿足兌換條件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三方電子平臺消費券或服務費金額70%的結婚禮金,消費券主要用于在電子平臺專區購買“黃金”產品(以下簡稱“黃金”消費券)。該“福利回饋”需要滿足在合同返還期內,經“紅娘”服務,甲方與乙方經過31天以上的戀愛后登記結婚等條件。
合同的《補充協議》提到,鑒于甲、乙雙方于2019年10月9日簽署合同《世紀佳緣紅娘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合同到期后續簽,現經雙方協商就兩份合同約定內容達成如下補充約定:1、原合同包含“結婚返還”福利。若原合同到期時甲方未達成返還條件,新合同簽署生效后,原合同金額可一并加入新合同“結婚返還”黃金福利當中;2、若甲方在新合同期限內達成返還條件,甲方需在新合同到期后(即2022年1月1日后)方可向乙方發起返款申請。
“他們承諾給我延期服務,但也沒兌現,我要求退款也沒有結果,工作人員目前不再接我電話。”魏先生說,他認為世紀佳緣涉嫌虛假宣傳和誘導消費等,要求平臺退還費用并賠償。
12月10日,與魏先生簽訂世紀佳緣VIP首次合同落款的工作人員林某某稱,她已從世紀佳緣離職很久,不記得魏某某這個人,有事可找世紀佳緣。
針對魏先生的投訴相關情況,世紀佳緣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接到客戶投訴后,已交給相關同事跟進。12月6日同事和當事人反饋了一些信息,雙方將進一步就爭議內容協商。針對多名經理聲稱“離職不管”的說法,世紀佳緣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會進行核實,由上級處理。
無獨有偶,浙江寧波的鄭先生也遇到類似問題。
今年5月,他在百合網以1999元的價格購買“人工相親牽線6個月”服務后,該平臺的工作人員聯系他,并推薦他購買了價值2萬元的“結婚保”。
他稱,此后,在多名工作人員“升級服務”“訂單整合”的誘導下,他先后在百合網、世紀佳緣兩個平臺購買了“人工服務升級”“人工結婚保服務升級”等多項服務,累計支付了13萬余元。他多次提出退款均無果。
10月8日,百合佳緣一名客服熱線人員稱,會將鄭先生的退費事宜反饋至上級部門進行核實,如果他不認可最終的處理方式,可以再次聯系“紅娘”或平臺協助處理。
公開信息顯示,今年11月,世紀佳緣經營主體上海花千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被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罰款2萬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當事人在2024年6月13日,在銷售過程中其銷售人員為促使消費者購買牽線速配一個月會員,在宣傳過程中表述:“服務是以結果為導向的……”的內容,調查發現該付費會員項目是以時間為導向,宣傳內容與實際不符,屬虛假宣傳。
事實上,今年以來,上海花千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多次被罰,處罰事由包括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等。
今年央視315晚會中,世紀佳緣等婚戀公司被曝光用年齡焦慮、生育焦慮、離異后小孩的感受等痛點,誘導消費者購買價格動輒上萬元的會員服務。
律師解讀
針對魏先生的遭遇,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江丞華律師向“法度law”分析稱,婚戀平臺許諾一年相親成功并不一定涉嫌違法,關鍵在于平臺方如何執行和兌現這一承諾。
“如果魏先生所述屬實,婚戀平臺在簽約前,向魏先生承諾服務有返還優惠,且承諾一年之內一定能幫其找到對象,但結果卻未能達到約定承諾的標準,這一行為涉嫌誘導消費;如果婚戀平臺故意編造虛假的信息欺騙消費者,則涉嫌虛假宣傳。”
江丞華律師建議,消費者應當保存好相關證據,如聊天記錄、交易記錄、合同等,如果發現婚戀平臺存在誘導消費或虛假宣傳等行為,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同時,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向婚戀平臺主張賠償。此外,受害者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等進行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
山東強源律師事務所曹世達律師告訴“法度law”,婚戀介紹本質是中介服務,雖然締結婚姻關系不是訂立合同,但基于其特征,應該受《民法典》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的相關規定約束。
曹世達律師曾代理過一起類似案件,原告認為婚戀公司介紹的部分相親對象不符合要求,遂將婚戀公司訴上法庭,法院酌定退還30%。“在婚戀平臺未按照合同履行的情況下,可以起訴要求婚戀平臺退還款項,但由于婚介服務的評價往往具有較強的主觀性,法院無法因當事人不滿意就判決公司退款,實務中判決退還比例一般低于原告方預期。”
曹世達律師提醒,婚戀平臺業務員為了業績往往會夸大承諾,而承諾又不在合同中體現,也會影響消費者維權。消費者不要輕信業務人員的承諾,對于超過合同外的承諾和保證一定要落實到合同條款中。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