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案外人未在訴訟期間對保全裁定復議, 在執行程序中還能否提異議?
閱讀提示:在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對被告名下的財產進行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案外人未對該保全裁定申請復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案外人還能否再行提出執行異議?該異議是否還屬于執行異議案件的受案范圍?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在訴訟期間,案外人未對保全裁定申請復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案外人有權在執行終結前基于實體權利請求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執行而提出執行異議。
案情簡介
一、孫某某與乙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審理中,依據孫某某的申請,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對乙公司的廠房予以查封(限額400萬元)。2019年7月15日,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到乙公司位于鄭州市金水區的營業場所,對廠房進行了公告查封,并留置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甲公司不服,以查封的房產系其公司所有,乙公司僅是承租人為由,向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對廠房的查封,中止對該廠房的執行。
二、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審查后,以無法與甲公司取得聯系,案外人異議申請不符合執行異議受理條件為由,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豫0411執異104號執行裁定,駁回案外人甲公司的異議申請。
三、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外人所提出的異議依法不屬于執行異議案件的受案范圍,原審裁定駁回甲公司異議申請的理由不當,但處理結果予以維持,遂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豫04執復159號執行裁定,駁回甲公司的復議申請。
四、甲公司仍不服,提出申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豫執監13號執行裁定,撤銷平頂山兩級法院的異議、復議裁定;由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處理。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案外人未在訴訟期間對保全裁定復議,在執行程序中還能否提異議?
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認為: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載明具體的異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的申請書,并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相關證據材料、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本案案外人在提出執行異議時未提供其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聯系,致使執行異議不能正常審查。案外人的異議申請不符合執行異議受理的條件,應予駁回。
平頂山市中院認為:原審法院對乙公司廠房的查封行為是依據(2019)豫0411民初1999號民事裁定而作出的執行行為。案外人甲公司如對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不服,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原審法院申請提起復議程序。本案案外人甲公司所提出的異議依法不屬于執行異議案件的受案范圍。原審裁定駁回甲公司異議申請的理由不當,但處理結果應予以維持。
河南省高院認為:甲公司作為被查封財產的產權所有人,基于實體權利,對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錯誤查封公司財產的執行實施行為提出書面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屬案外人異議范疇。另因法院在訴訟中對財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依法應是連續、不間斷的,案外人可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依法定程序主張權益,排除妨害,故甲公司未對保全裁定申請復議,并不因此喪失在執行程序中對被查封財產申請排除執行的異議權利。遂裁定撤銷平頂山兩級法院的異議、復議裁定,本案由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處理。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對財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依法是連續、不間斷的,在訴訟期間,案外人未對保全裁定申請復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案外人在執行終結前基于實體權利請求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執行而提出執行異議的,應依法保障其救濟權利,依法予以受理。
2.區分異議性質為案外人異議還是利害關系人異議,應以異議所主張的權利基礎及異議請求加以判斷: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對執行標的的所有權等實體權利并據此請求排除執行的,構成案外人異議;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因執行行為程序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并請求對執行行為依法予以糾正的,則構成利害關系人異議。(見延伸閱讀案例1)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三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本案爭議焦點是甲公司未對審理中的保全裁定申請復議,是否還有權在執行程序中主張權利、行使異議救濟權利。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并作出裁定。本案中,甲公司作為被查封財產的產權所有人,基于實體權利,對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錯誤查封公司財產的執行實施行為提出書面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屬案外人異議范疇。另因法院在訴訟中對財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依法應是連續、不間斷的,案外人可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依法定程序主張權益,排除妨害,故甲公司未對保全裁定申請復議,并不因此喪失在執行程序中對被查封財產申請排除執行的異議權利。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33
甲公司與孫某某執行監督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執監13號】
裁判規則:區分異議性質為案外人異議還是利害關系人異議,應以異議所主張的權利基礎及異議請求加以判斷: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對執行標的的所有權等實體權利并據此請求排除執行的,構成案外人異議;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因執行行為程序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并請求對執行行為依法予以糾正的,則構成利害關系人異議。
案例1: 魏某甲與吉林某銀行、吉林某公司、范某乙、范某丙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24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首先,關于魏某甲的主體身份問題。執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主體提出執行異議,主要包括案外人和利害關系人兩種類型。兩種異議均由執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主體提出,且均指向執行行為。在此情形下,區分異議性質是案外人異議還是執行行為異議,應以異議所主張的權利基礎及異議請求加以判斷。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對執行標的的所有權等實體權利并據此請求排除執行的,構成案外人異議;如果異議主張的是因執行行為程序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并請求對執行行為依法予以糾正的,則構成執行行為異議。本案中,魏某甲明確主張其對案涉天?梁享有所有權,并以此為由請求排除吉林中院的強制執行行為,該異議屬案外人異議性質,原裁定將其主體認定為案外人并無不當。魏某甲申請執行監督主張其為本案利害關系人,并應適用《最高人?法院關于對人?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復》的規定,理據不足,不能成立。
其次,關于魏某甲提出異議的時間問題。魏某甲申訴主張,其在本案執行程序終結前已提出異議,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加以證實。況且,從魏某甲申訴時提交的吉林中院2020年8月5日詢問筆錄和吉林高院2020年10月12日聽證筆錄所載內容看,其均明確認可是在2020年7月20日提出執行異議。在吉林高院復議案件卷宗所附魏某甲2020年8月20日執行異議申請書中,魏某甲亦明確“于2020年7月20日向吉林中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而吉林中院已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結案通知書,明確全案執行完畢,剩余價款交接完畢,作結案處理,并于同年7月18日前將該通知書送達全部案件當事人。本案即便按照魏某甲自認的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亦晚于本案執行程序終結時間。魏某甲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第三,關于對魏某甲所提異議應否受理問題。《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執行異議符合?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依照?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根據原審已查明的事實,案涉執行標的由申請執行人吉林某銀行受讓,且承前所述,魏某甲提出執行異議時本案執行程序已終結,此情形下,原裁定認為魏某甲所提執行異議已超過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2:周某茹、梁某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執復36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本案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還是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分別確立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執行行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兩類異議。一般認為,上述兩類異議的主要區別在于提起異議依據的基礎權利和目的不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執行行為異議的依據是其程序權利受到了侵害,目的是糾正違法的執行行為;而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案外人異議所依據的基礎權利是其實體權利受到了侵害,這種實體權利不是一般的權利,是能夠產生排除執行效力的權利,即其所提異議依據的是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物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從本案來看,復議申請人周某茹認為,其與恒潤互興公司之間簽訂的《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股票質押合同》依法有效,依法對恒潤互興公司持有的“天潤數娛”(股票代碼002113)76395412股股票以及孳息享有質權并足以排除執行,因此,本案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但根據浙江高院查明的事實,周某茹與恒潤互興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簽訂《股票質押合同》,該時間晚于本案申請執行人梁某與被執行人恒潤互興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合同》的時間(2017年12月13日)。而且,與梁某不同,周某茹在與恒潤互興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合同》之后,并未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股票質押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周某茹對案涉股權不享有質權,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退一步講,即便其質權成立,因質權為擔保物權,僅享有就標的物拍賣變賣的所得款項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受償順序優先的權利,但該權利本身并不能產生排除人民法院執行的效力。
此外,識別當事人的異議屬于何種性質并決定適用相應程序屬于法院的職責。本案中,周某茹的異議請求為停止對天潤數娛”(股票代碼002113)76395412股股票以及孳息的執行,并解除相應凍結、查封、拍賣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應視為周某茹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執行行為異議。因此,浙江高院經審查認為周某茹并不享有案涉股權質權,不能阻卻浙江高院依據生效判決對標的股票執行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而不適用第二百二十七條進行審查并無不妥。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點擊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推薦書籍
我們推出的系列文章經過精雕細琢、修訂完善后,陸續集結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歡迎購買。有部分作者反映買到盜版書,還給我們微信發來盜版書的截屏。為此我們開辟作者直銷渠道“法客帝國書店”,確保100%正版!
主編簡介
聯系我們丨專業研討丨法律咨詢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26號瑞賽大廈16/17/18層
郵箱:yunting@yuntinglaw.com
電話:010-59449968
全國知名執行法律平臺,執行及重大疑難案件專線
專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
電話/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師)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