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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又遇上未盡到注意義務的共享電動自行車駕駛員,一場“風波”由此引發。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7月30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飲酒后駕駛套牌二輪摩托車的王麗(化名)在道路上行駛,突然遇到張娟(化名)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在前方左轉彎。王麗立即駕車向左變更車道避讓,卻在避讓過程中撞上同向前方左側車道由馬強(化名)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尾部,造成王麗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經交警部門認定,王麗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馬強不承擔事故責任。
王麗在醫院住院治療35天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麗系因交通事故顱腦損傷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王麗的家屬將張娟、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及共享電動自行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30%賠償醫療費、鑒定費及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23311.67元,保險不足部分由被告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賠償,不要求張娟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辯稱,其向消費者張娟提供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是合格車輛,交通事故并非車輛質量引發,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公司的共享電動自行車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險,不足部分應由張娟自行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張娟駕駛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沒有與王麗發生碰撞,所以不應由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和張娟承擔責任。受害人王麗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套牌摩托車且未佩戴安全頭盔,存在過錯,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王麗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懸掛其他車輛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在變更車道過程中與前方同向直行車輛發生碰撞,且未戴安全頭盔,其交通違法行為在事故中的過錯嚴重、作用較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張娟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轉彎過程中未注意觀察后方來車,其交通違法行為在事故中過錯輕微、作用較小,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清楚,責任劃分適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王麗應承擔70%的責任,張娟應承擔30%的責任。
張娟駕駛的共享電動自行車已經由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于王麗家屬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范圍內按30%承擔,保險不足部分及保險免賠部分,由張娟按30%承擔賠償責任。共享電動自行車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王麗家屬自愿放棄對被告張娟的賠償請求權,是對其權利的自愿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給王麗家屬403941.67元,駁回王麗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車輛之間沒有發生直接碰撞,是否需要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法官指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當事人雙方沒有發生物理碰撞的一種交通事故形態,為“無接觸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碰撞”不是承擔責任主要考慮的因素,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承擔賠償責任考慮的首要因素。
本案中,張娟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左轉彎過程中未注意觀察后方來車,導致王麗在短距離內發現該車輛左轉彎避讓不及摔倒受傷。雖然兩人駕駛的車輛未發生“碰撞”,但王麗受傷與張娟的駕駛行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所以張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只要在道路上行駛或者通行,都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時刻注意觀察交通動態,尊重各自路權,文明禮讓。在此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要充分認識到不系安全帶、不佩戴安全頭盔、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帶來的嚴重危害和后果。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摒棄交通陋習,養成良好的出行習慣。
來源:民主與法制、民事審判、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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