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最高法發布第2批4個繼承糾紛典型案例,涉及遺贈扶養協議、必留份、繼承權喪失等制度。案例4中,高小某對父母不聞不問,完全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法院依法認定其行為構成遺棄,并判決其喪失繼承權。
去年我在江蘇南通市崇川區法院南通港法庭,代理我父、姑,起訴嚴有華,打法定繼承糾紛官司。判項1,平分了約7.5萬元撫恤金等(注:今年9月崇川法院執行局王永亮法官強制執行嚴有華的);判項2,對約30萬元遺產款分割訴請全部駁回,即變相都判給嚴有華。
如果以穿透式眼光來看,承辦法官夏建華,就是剝奪了我父、我姑繼承權。
其判決書中說:“對于嚴有華在王連珍生前取出的王連珍銀行存款,嚴有華稱已經全部用于王連珍的生活和嚴漢書的祭祀等,考慮到他們之間的母子關系,平時由嚴有華打理王連珍的生活開支,結合生活常理,如果仍有結余,王連珍未要回,那么應當推定為贈與”;
“鑒于對嚴漢書、王連珍的生活等開支平時由被告幫助打理,根據生活常理,難以認定嚴有華存在侵吞、隱匿嚴漢書、王連珍的財產等行為”;
“嚴漢書、王連珍的喪葬事宜包括嚴漢書周年祭祀活動均由嚴有華操辦”。
這夏建華,眼睛被屁打瞎了,坐歪屁股瞎判案。反正我這邊,提交什么證據他都不信任,還叫我出去上班別在家代理我父、姑打官司;而全程三次聽證,一次開庭,庭前、庭上卻也沒見到被告提交任何證據。收判決書一看,我倒納悶:夏建華怎么作出上述認定的呢?他是夢游了幾個月,再夢囈嗎?
民事案件審理是有證據規則的。
哪怕僅據筆錄等材料來看,關于我爺爺、奶奶晚年生活情狀,都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1、二老不存在贍養問題(子女提供經濟供養)。他們有退休金。
(2023年5月19日聽證筆錄,無爭議事實,不存在贍養問題)
2、我爺爺晚年日常生活自理,不涉及扶養問題(子女提供勞務幫助)。他去世前臥病在家兩三個月,三子女均服侍了;而平時,三子女都是探望。
(2024年3月12日二審談話筆錄,被告代理人嚴敏自認,我爺爺晚年日常生活自理,和我的陳述,形成無爭議事實)
3、我爺爺去世后,我奶奶前期日常生活自理,連飯都是自己做的。
(2014年、2015年被告訛詐第一人民醫院卷宗材料,被告嚴有華自認,我奶奶日常生活自理)
4、我奶奶最后兩三年是我姑姑扶養,擦身、曬被、買菜、送飯之類,人所共睹。
(2023年5月19日被告嚴有華《民事答辯狀》自認:我姑姑服侍我奶奶)
5、自我爺爺去世,嚴有華就隱匿了二老關于他們獨立房產處置的公證文書,把持我眼花耳背不識字溝通困難的奶奶,在鄰里造謠,謊稱我奶奶把房產處分給了他女兒。他以房主自居,收管了鑰匙,限制我父探望我奶奶;同時,忽悠我姑姑——“妹子妹子你吃苦,做哥哥的最后不虧待你的”,收走老人錢財,而把我奶奶日常生活照顧事宜委諸我姑姑。真到最后,他再過河拆橋,以我姑姑系出嫁女為由,一腳蹬開,就此獨吞一切。
(2024年3月12日二審談話筆錄,被告代理人嚴敏自認,限制我父探望我奶奶)
6、治喪是各有分工,三家合作的。
但嚴有華借管賬屏蔽賬本,獨吞公親公鄰禮金。
(2024年3月12日二審談話筆錄,被告代理人嚴敏自認,三家合作治喪)
總結就是,我爺爺不存在贍養扶養問題。我奶奶不存在贍養問題,只存在扶養問題。她晚年是個自理到需要扶養,漸進的過程。主要扶養人是我姑姑,而不是被告嚴有華。而我父只是探望,且探望還被嚴有華限制。嚴有華妻女均隨女婿住北濠橋帶下一代,不住陳橋,不管我奶奶;嚴有華雖本人住陳橋,但長期一年到頭在外上訪,才不怎么管我奶奶呢!
就這么個情況。
我就不知道夏建華憑什么想方設法駁回遺產款分割訴請,把約30萬元遺產款全部判給嚴有華?比如,筆錄中三方無爭議事實,二老未對任何一個子女贈款,但夏建華就是違背證據規則,在判決書里左一個“王連珍已處分”,右一個“應當推定為贈與”,贈與嚴有華。
(2023年5月19日聽證筆錄,無爭議事實,二老未贈與任何一子女存款)
(判決書里,夏建華想咋贈就咋贈,聽證時,他曾自詡會推定。)
一審判決后,二審開庭前,我去崇川區法院調取一審卷宗復盤,才發現了貓膩。
夏建華居然敢把被告嚴有華去年5月19日暨首份《民事答辯狀》扣下,違法不送達給我。而其中,有其明確自認:我姑姑長期服侍老人。這屬于免證事項。
而5月19日是第一次聽證日,主議題撫恤金等分割。嚴有華以我姑姑是出嫁女等為由拒絕分割,曾被夏建華批評。
還有,后續,被告嚴有華提交了總計11頁13份所謂“證據”,全部躺在卷宗里睡大覺。夏建華居然敢不組織證據交換、質證、證人出庭接受調查詢問,就直接采信了。其中8份,都嚴有華順手牽羊,用的天和社區居委會的紅頭信箋,但上邊一無經辦人簽字,二無公章。
其中一份陳麗、李長英、陳志祥等9人《證明》,內容是,我爺爺奶奶晚年都被告嚴有華一人白天黑夜照護;還出門都他接送,送醫都他開車。
(嚴有華提交,夏建華未組織證據交換、質證、證人出庭,直接采信的“偽證”)
我奶奶晚年就在樓下樹蔭處,和其他老人扎堆,根據季節不同乘涼或曬太陽,活動半徑二三十米,哪里需要開車接送?去世前十二三年,沒去過住過一天醫院,戶口注銷證明都寫著“衰老死亡”呢!
那么,第一,根據誠實信用禁止反言訴訟原則,這份所謂《證明》,因抵觸于他首份答辯狀中,關于我姑姑長期服侍老人的自認,顯系偽證,是不得采信的。
第二,這些《證明》,根本沒組織證據交換、質證,證人出庭接受調查詢問,根據證據規則,也是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
第三,根據證言的審查標準,聯簽式證言,就是不符合真實性要求和形式要求,需要一票否決的。
而且,據我后來詢問,如馬小琴明確答我,她沒簽字,別不是嚴有華自己簽的。而李長英,雖答我,是她簽字的,但她是文盲,除了名字會寫,啥字都不識,《證明》內容都念不出來。還有,絕大多數人,拆遷前跟嚴家不是一個生產隊(村)的,拆遷后跟我爺爺奶奶也不是一個單元、樓棟或小區的。不具有關聯性。
第四,嚴有華本就是個誣陷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生徐志華、顧維立2009年對我奶奶隱瞞病情擅自手術,訛詐該院59萬多元,以及虛構我曾祖父遺產房訛詐崇川區政府及陳橋街辦130萬元的,十多年的渣滓無賴纏訪戶。而這9人中,出現不少他的十多年的纏訪同伙或同伙家屬,如李長英、陳志祥、陳麗(大名鼎鼎的鄭德泉的老婆)。存在利害關聯,道德品質存疑,證言也不可信。
第五,我設法調取了嚴有華誣陷醫生、訛詐醫院的2014年崇川法院卷宗、2015年南通中院卷宗。提取字跡樣本進行比對,肉眼即可識別,上述《證明》內容包括有些簽名,都嚴有華自寫自畫的。
崇川區法院幾時立的新規矩,當事人可以自己給自己作證了?
最高法公布的繼承糾紛案典型案例里,法院剝奪遺棄老人者的繼承權,判得沒問題。
而江蘇南通市崇川區法院南通港法庭夏建華,放任被告嚴有華虛假陳述和作偽證,通過違背證據規則胡亂推定贈與、大面積漏查漏判、胡亂算賬把并列關系錢款算成包含關系、淆亂法律關系把治喪禮金算給嚴有華而治喪費用則抵消遺產款——這四大手段,剝奪長期扶養老人的"出嫁女"我姑姑,及被嚴有華排擠的我父親的繼承權,而把約30萬元遺產款全部判給對父“趁病劫財”、對母“見死不救”(2009年王連珍唯一一次住院,嚴有華拒出醫藥費)的嚴有華,這可是真牛掰啊!
夏建華這么牛掰,咋不上天的呢!
幸虧只是裁判個法定繼承糾紛的民事小案,要是裁判刑事案,像這么個葫蘆僧判斷葫蘆案,這么個荒腔走板,那還不得草菅人命?!
該案夏建華一審判決后,雙方都上訴,南通中院維持原判。我收二審判決書后,曾和審判長、南通中院民一庭副庭長張曉光通過一次電話。張曉光建議我申請再審,并且叫找省高院。
前幾天,我把我的新發現——《證明》都是嚴有華自寫自畫的,通報給夏建華。夏建華嘆口氣,說:我這案子早就判完了,你申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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