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依法定罪原則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依法定罪原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的規定。
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過程中,立法機關經過深入和慎重的研究,在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基本原則的同時,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這一原則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成分,是在對刑事訴訟執行的經驗教訓總結基礎上提出的。根據這一原則,在相關條文中相應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對任何人的定罪權只屬于人民法院,取消了免予起訴制度;二是明確了控方承擔舉證責任,同時進一步完善了辯護制度;三是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必須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等等。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這一原則和相關規定,有利于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有利于克服辦案人員的先入為主、主觀臆斷的錯誤做法和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現象,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根據本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不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人確定有罪。其中“依法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和訴訟制度,依照刑法以及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決定、修正案作出有罪或者無罪判決,包括以下含義:一是這一判決必須是人民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的;二是這一判決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的;三是這一判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這里規定的“有罪”,包括定罪并判處刑罰,也包括定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安荒艽_定有罪”是指不能從法律上對其定罪,不能作為罪犯對待,即使現場抓獲人贓俱在,也要經過法定的程序根據事實和法律由人民法院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將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起訴到法院以后稱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罪犯,只是涉嫌犯罪。經人民法院審判,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