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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權是股東作為出資者,對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除了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分紅,股東還可在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中約定其他分紅的形式,那么股東一致約定了分紅方式后又召開股東會取消,小股東不同意的情況下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法院會支持嗎?
經典案例
2012年11月19日,A公司設立,甲持股比例6.72%,乙持股比例43.08%,其他股東持有剩余50.02%。
2014年9月27日,A公司通過《關于甲的獎勵辦法決議》,當甲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稅后利潤在1.0億元-1.5億元間時,給予甲額外的2.91%利潤分配權。2021年7月24日,A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會討論公司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虧損,原擬定給甲的額外2.91%利潤分配權自動作廢,公司各股東還是按實際出資比例承擔責任和享受權益。除甲之外的所有股東均同意上述股東會決議。
甲認為分紅比例作出變更應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其自己未同意,該決議不成立。A公司認為在約定條件不能成就的情況下,各股東要求收回額外的利潤分配權完全合法有效。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法院認為,根據舉證的證據顯示,A公司未對各股東的分紅比例設置前提條件。A公司臨時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涉及對股東利潤分配比例的變更,甲不同意股東會決議調整分紅比例事項,股東會表決結果未達到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比例,該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風險提示
法律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若公司決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紅利,必須經過全體股東同意,不得采取多數決的方式決定,否則大股東會濫用股東權利和公司資本多數決的原則侵害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即侵害小股東享有的分紅權利。
公司治理建議
除了分紅方式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外,對于哪些事項還需股東一致同意的呢?我們建議:
1、變更股東會會議召開的通知時間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若公司章程對此沒有特別規定會議前幾日通知的,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一個時間,不能大股東自行決定股東會召開時間,否則會損害其他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權益。
2、不按出資比例減資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若減資時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減資,而是按照其他比例減資,這會導致減資后各股東所持股權的比例與設立公司時不同,若公司嚴重虧損,大股東借此減少股權持股比例,讓小股東多承擔責任和損失。所以不按出資比例減資時需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3、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同樣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主要是在于維護公司的增資秩序,確保所有股東都有公平的機會參與公司的增資。另外,也在于保護小股東的權益,如股東會多數決通過要求小股東單獨增資,則單方面增加了小股東的出資義務。【公司法研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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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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