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律師辦案實務之商品歸類(稅號):氣流紡紗杯如何歸類
當事人A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貨物9票,其中申報品名為紡紗杯的貨物數量共計19160個,申報稅則號列均為8448399000(2020年至今,暫定稅率3%),申報總價合計CIF468081.02歐元。經查驗,上述紡紗杯為氣流紡紗杯,應歸入稅則號列8448391000(進口關稅率6%)。
爭議焦點:氣流紡紗杯如何歸類
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氣流紡紗是利用氣流將纖維在高速回轉的紡紗杯內凝聚加捻輸出成紗的一種新型紡紗技術。他不用錠子,主要靠分梳輥、紡杯、假捻裝置等多個部件。分梳輥用來抓取和分梳喂入的棉條纖維,通過他的高速回轉所產生的離心力可把抓取的纖維甩出。紡杯是個小小的金屬杯子,他的旋轉速度比分梳輥高出10倍以上,由此產生的離心作用,把杯子里的空氣向外排;根據流體壓強的原理,使棉纖維進入氣流杯,并形成纖維流,沿著杯的內壁不斷運動。
品目84.48包括所有能單獨或同時對品目84.44、84.45、84.46或84.47所列機器(特別是紡紗機、織機、針織機及刺繡機)起輔助作用的機器或器具。這些輔助機器可擴充主機的力能(例如,多臂機及提花機),或進行主機本身操作時所需的某項特定機械操作(例如,斷經自停裝置、斷緯自停裝置、接經機等)。
商品編碼
商品名稱
品目8445所機器的其他零、附件
氣流杯
商品描述
指紡織紗線機器及預處理機的零件、附件
從案例中看出,是子目歸類確認錯誤。本案中屬于是氣流紡紗杯,在確認歸類時需要逐級確認,有許多品名上的差異導致歸類歸錯,在歸入兜底稅號時,需要確認是否真的排除了前面的子目。
綜上本案中當事人通將紡紗杯認作為紡紗機的零件歸入稅則號列8448399000的行為構成申報不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之違規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海關調查,自愿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對海關認定的違法事實沒有異議書面表示愿意接受海關處罰,主動提交材料并繳納保證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歸隊當事人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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