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在農村有許多與村民們切身利益相關的事情,在最終決定出現以前,村民們一點兒消息都不知道?這是因為有些人為了滿足一己私利,違法在私下做了決定。
全國三農輿情監測中心在這里給朋友們做個科普:在農村,與村民利益相關的事情,都應當在村民大會上進行探討,并且在作出決定前還要經過廣大村民朋友們投票表決才行!
為了再次明確廣大村民朋友的合法權益,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里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機構,可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決定土地補償費等的分配、使用辦法。
3.決定投資等重大事項。
4.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方案。
5.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出讓、出租方案等事項作出決定。
6.對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方案等事項作出決定。
7.選舉、罷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8.審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工作報告。
9.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的報酬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和報酬。
10.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
11.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12.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是咱們自己的決策主場,關系著每一位村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大家一定要積極參與,在保障好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共同為農村的發展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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