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9日,一篇題為《與公益律師面對面》的報道成為《中國經濟周刊》當期的封面文章,文中有當時向保監會提出“交強險保費聽證申請”的劉家輝律師和認為“交強險每年有四百億元暴利”的孫勇律師,還涵蓋了陳岳琴、郭建梅、黃金榮、李方平、李剛、喬占祥、秦兵等多名知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
17年后,文章作者許浩從記者轉行成為一名律師,開始與當事人面對面。
以法律人的證據標準做新聞,用媒體人的思維辦理案件,現場成為兩條職場賽道重疊交叉的領域,即許浩一直遵循的尋求事實真相之道,不論是服務公眾還是當事人,回到現場永遠是最可靠的選擇。
律師介紹:許浩
出身法律專業,曾任《中國經濟周刊》《中國經營報》等財經媒體記者,現供職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擅長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及公司法律業務,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中心研究員。
“暴利”交強險
2004年,就讀法律專業的許浩大學畢業。和其他同學的就業方向不一樣,他沒有選擇考公或是成為一名律師,而是進入媒體,成為了《北京晚報》的記者。
原來,就在臨畢業前,許浩老家被拆遷。在協商過程中,他發現,法條并不能幫助自己解決問題,還是在一名前來采訪的記者的幫助下,老家的拆遷問題得到了解決。
這件事情,讓一心想做律師的許浩第一次動搖了。
與很多年輕記者一樣,許浩的記者生涯也是從跑熱線新聞開始。在這些日常、瑣碎的新聞報道中,他對“記者是一個解決問題的職業”的認知逐漸加深。
不過,一直等到“交強險”系列報道,許浩才真正領略到記者真正的價值,那是一種改變的力量:在他連續采寫發表了十余篇關注“交強險暴利”的報道之后,交強險的改革調整被推動了。
2006年7月1日,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開始實施。按照保監會的說法,交強險的初衷是通過國家介入來實現整個社會的風險分擔,為受害人提供一個社會最低可能的安全保障的保險。不過,這個聽上去很不錯的險種從問世之初便飽受爭議與質疑。
2007年4月6日,首個年度財務報告出爐前夕,律師孫勇向保監會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最高6萬元的責任限額,并于4月17日向保監會提供了8份證據,證明交強險每年有400億元的暴利。
理由是: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平均費用在1000元以上,我國當時的機動車保有量超過1.5億,按保守數字1億算,只要投保率達到80%,每年交強險的保費收入就能達到800億元。但是,根據公安部當年公布的交通事故發案率的數據,以交強險的最高賠付6萬元計算,每年賠償總額不會超過200億元,以及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不超過200億元的成本,交強險每年至少有400億元的利潤。
針對律師孫勇提交的申請,保監會以其申請復議所針對的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受理,但在4月23日,保監會對外宣稱將于當年的7月1日對外公布經營情況,如有大幅調整將召開聽證會。
就在保監會打破沉默的3天后,律師孫勇將保監會告上了法庭,請求判決撤銷保監會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隨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5月15日,當時已經入職《中國經濟周刊》任記者的許浩發布了報道“律師指交強險每年有400億元暴利”。
雖然保監會隨即公開對外發聲,否認了“交強險每年有400億元暴利”的說法,并給出了“計算方法不科學,因為摩托車和拖拉機合計占機動車總數60%以上,車均交強險保費只有100元左右”的解釋,但“400億暴利”這一新聞詞語幾乎出現在了當年所有媒體上。
隨后,保監會還會同公安部正式出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將原來的1050元固定保費,改為上下浮動30%。
不過,許浩仍沒有停止關注。在隨后一年多的時間里,他累計發布了超過10篇的跟追報道,其中就包括6月29日發布的這篇“黑龍江交強險可享5折優惠 律師稱證明暴利存在”。
這是追蹤交強險暴利系列報道中的第五篇,許浩至今對這篇報道記憶猶新,“這篇報道是一個轉折,我開始懂得在報道中思考,關注點也從單一的熱點事件開始向行業延伸。”
當時,許浩以暗訪形式陪同車主一起到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農墾營銷服務部辦理交強險手續。暗訪前,出身法律專業的許浩深知證據的重要性,為了拿到更加具有證明力的證據,他不僅使用了傳統紙媒記者慣用的錄音設備,還特意從當地一位電視臺記者那里借來了偷拍機,以便獲得比音頻證明力更強的視頻證據。
扎實的采訪、過硬的證據,這篇報道直接坐實了當地車主購買交強險最高可有5折優惠這一事實。
2008年1月14日,中國保監會于報道發出次年公布了交強險責任限額調整方案,同時,還批準了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上報的交強險費率方案。交強險責任限額從原來的6萬元大幅提升至12.2萬元,家庭用車(6座以下)的基礎費率由1050元降至950元。
這被外界視為交強險的重大變革,當年媒體對此的描述是“從原辦法最初被質疑,到新辦法出臺,僅用了三四個月的時間。”
奪命海灘
2012年,許浩離開媒體,轉型成為律師。對他來說,職場身份換了,繼續探尋事實真相的目標沒有變。
2016年,許浩代理了三亞大東海海灘游客溺亡案,剛一接手,就被當事人提供的一份統計數據驚到了。
“數據是家屬統計的,從2012年6月到2015年8月這3年間,大東海景區至少溺亡了28人,其中2012年6月到8月間至少溺亡9人,2013年至少溺亡8人,2014年至少溺亡4人,2015年截至8月15日至少溺亡7人。”
當事人名叫楊春梅,那年暑假,她的丈夫易勇剛、兩個外甥都在這場被認為是大東海景區最嚴重的一起溺水事故中溺水身亡,即上述統計數據中的“2015年在大東海海灘溺亡的第8、9、10人”。
當時,易勇剛的外甥剛剛考上中國海洋大學,為了慶祝晚輩學業有成,易勇剛帶著妻子楊春梅等一家七口來三亞旅游,為了方便游玩,他們選擇了大東海附近的酒店入住。
抵達三亞當天下午,除易勇剛母親留在廣場休息,其余六人全部到了大東海景區內玩。危險在不經意中發生,三個孩子在下海玩耍的過程中被海水卷走,慌亂之中,易勇剛只拉回來了其中的小女孩,可他自己卻和另外兩個男孩不幸溺水身亡。
和家人商討后,楊春梅和姐姐一起將出事景區的管理方——大東海公司告上法庭,指責該公司沒有盡到應盡的警示義務和救援責任,要求賠償70%的事故損失費,丈夫以及兩個侄子的死亡金共計140萬元。
2015年11月20日,三亞市城郊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楊春梅的訴求被駁回。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易勇剛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無視“管理區”警示牌,繞過柵欄走出被告管理區域,發生溺水事故,其對意外應承擔責任。因為,大東海景區沒有權力對景區內的游客自由出入作出制止,因此也就沒有義務派人在海灘處制止游客通過海灘。
二審上訴階段,朋友向楊春梅推薦了許浩。
接受委托后,為了解事情原委,許浩很快便趕到三亞大東海景區進行實地調查。
真相來的格外迅猛,就像惡作劇用的唬人木盒一樣,開關一打開,嚇人的娃娃頭就嗖的一下蹦到眼前。
當時,許浩從機場出來,乘坐一輛出租車前往事發景區。行駛途中,他跟司機閑聊起來,問大東海景區好不好玩。沒想到,司機竟然很鄭重的提醒他說,不要到大東海游泳,因為當地人管那叫奪命海,幾乎每個人都知道大東海很危險,每年都得死幾個。
“不光出租車司機,景區周邊的商鋪店主,打掃的清潔工,他們都告誡過我,大東海海域很危險。”
在三亞,游客較為熟悉的可以下海游玩的區域共有五處,分別是三亞灣,大東海,小東海,亞龍灣,海棠灣。其中,小東海礁石比較多,沙石粗糙;亞龍灣和海棠灣水質最好,但距離較遠;三亞灣水質最差;而大東海位處于酒店的密集區,很多游客住在這邊,因交通便利,所以大東海景區人流較多。
從地圖上看,大東海呈月牙灣的形狀,上面都是山峰,海岸線悠長,配上一排排椰林和藍天白云,簡直就是度假的理想勝地,不過,美麗的熱帶風光下卻是有著“奪命海”稱號的危險。
隨后,許浩又通過多條信息渠道了解到了大東海海域危險系數高的原因。
原來,大東海灣區比較窄,兩個角上分別有兩座山,對灣區形成環抱狀,海水進來之后就很難出去,所以海浪就在這片區域里不斷地翻滾,最終互相攪在一起,從而導致海底出現向外延伸的斜坡、海溝,以及深坑,再進一步形成暗流。
在大東海景區,救生站懸掛的各色旗子代表著不同的含義。紅旗代表禁止下海,黃旗代表下海危險,只有綠旗代表安全。
許浩到達景區那天,救生站上掛的是黃旗,代表下海危險,“危險!浪大、有暗流,禁止下海游泳”“浪大,請勿下海游泳”的警示標志也可隨處可見,但仍有大量游泳者在海里。
“如果我不是本案的代理律師,知道這片海域的危險,我肯定也得張著雙臂,跑到海里去玩水。”許浩進一步解釋說,身為北方人,他和本案三名死者一樣,日常生活不經常接觸大海,看著大東海那細膩潔白的沙灘、清澈見底的海水,以及平靜的海面,他無法將眼前的海域跟危險聯系在一起。
現場走訪后,許浩還發現,很多游泳者并不知道只有浮球圍起來的區域才是安全區域,“三年出現了28起游客溺亡事故,足以證明大東海安置的所有警示標志并沒有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
對于這片奪命海域隱藏的致命的危險性,許浩還大膽推測大東海公司是知情的,“因為公開的相關報道很多,獲取這些消息并不困難,當地人很多都知道,雖然沒有精確統計過,但大家似乎都知道這片海域常常出事,每年都要淹死幾個。”
事實上,通過檢索確實能看到多篇有關大東海溺亡的相關報道。
2004年,《工人日報》有報道稱,當年7月大東海就發生了6起游客溺水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其中7月18日一天就有4人溺水被救起,還有3名游泳者溺水死亡。
2012年8月16日,當地媒體發布的一篇題為“三亞大東海救生員:一天救40人 5年累計救了數百人”的報道顯示,當時的大東海管理公司保安部救生隊經理透露,自2009年接手救生隊,已見過許多嬉水時被無情卷走生命的悲劇,隊里30余名救生隊員每名都曾救起過上百號人。
另據一份媒體提供的不完全數據統計顯示,2012年大東海景區救生員救助溺水游客465人,2013年救助溺水游客372人,2014年救助溺水游客296人,2015年救助溺水游客236人,2016年至今救助溺水游客28人。
2016年5月19日,三亞中院對這起轟動一時的溺亡案進行了審理,庭審的情形也被媒體記錄了下來。
對于三名游客溺亡一事,大東海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景區是免費對外開放的,且公司已經在管轄范圍內已經做出了充分的警示,盡到了安全管理的職責。
許浩則認為,免費并非免責理由,大東海公司所謂的提醒形同虛設,如果窮盡了技術手段和設備,仍然不能阻止游客溺亡的發生,那就應該考慮關停這個危險的景區。
“人是最重要的,誰也不希望旅行是一張單程票!”
最終,二審法院作出了與一審法院大相徑庭的判決結果:大東海景區被認定為負有未盡到安全保障宣傳的責任,致使楊春梅一家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局面,判處賠償楊春梅一家人36萬余元。
農發行騙貸案
奪命沙灘溺亡案審結后,許浩又遇到了另一起難忘的案件。
2016年4月初,徐水農發行工作人員對到期貸款進行清查時發現,徐水志信糧食貿易有限公司、徐水雙隆糧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隆糧貿公司”)等四家企業無法及時償還貸款,涉及金額18億多。隨即,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并請保定市政府協助調查。接到農發行保定分行反映的情況后,保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公安、金融等部門組成的工作組對此事展開調查。
這便是曾經在金融系統引發過轟動的農發行騙貸案。
對于金融犯罪,很多人認為只有流程,沒有現場。但在許浩看來,金融犯罪也有現場,只是很難獲取,因為它確實發生過,搞清楚流程是為了還原現場事實。
據媒體當時披露的訴訟文書內容顯示,雙隆糧貿公司是農發行總行的“黃金客戶”,因企業經營規模較大,且在徐水沒有不良征信記錄,接到農發行協助調查的請求后,政府先是多次對企業負責人劉二田進行了約談。不過,在約談后,該企業仍未及時還清到期貸款。
2016年6月,公安機關以涉嫌挪用國家專項資金、騙取貸款罪對雙隆糧貿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截至29日立案時,雙隆糧貿公司尚欠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定市徐水區支行信貸資金本金17607.887807萬元,利息62.497225萬元(含逾期罰息)
2017年11月,許浩成為雙隆糧貿公司的代理律師。
介入此案后,許浩發現該案的案卷多達幾百本,且涉及到很多金融專業知識。面對自己接手的“首個復雜重大的案件”,他再次選擇去現場尋找突破口。
“現場是各不相同的,有的真實存在,有的只能靠模擬還原,不同于溺亡案的沙灘,這起金融案的現場就是屬于后一類的現場,真實場景我去不了,只能依靠模擬還原。”
通過反復研究案卷資料、及通過合法途徑獲取銀行內部的信貸培訓手冊,許浩發現農發行在信貸審批環節存在的重大問題,“銀行貸款風控有著非常嚴格的操作規范,如果銀行按照規定正確履行,根本不會出現違規發放貸款的情形。”
“該公司獲得貸款的原因是農發行違規審批造成的,該公司在辦理擔保貸款時,提供了真實的擔保,雖然其他材料存在虛假情況,但并不足以導致銀行批準該筆擔保貸款,而是農發行為了完成本單位放款任務,以本單位名義決定向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許浩回憶說。
庭審期間,許浩向法庭提交了信貸業務操作手冊、法律合規手冊及信貸管理工作手冊,極力證明農發行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
事后,雙隆糧貿公司實控人劉二田僅獲刑一年九個月。
一審判決生效后,徐水區農發行繼續向雙隆糧貿公司追償其未償還的貸款,但未果,隨后于2018年4月向保定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將雙隆糧貿公司、劉二田及劉妻孟某列為被告,要求公司償還貸款,劉二田、孟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徐水農發行在起訴書中稱,該行與雙隆糧貿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三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隆糧貿公司未依約還款,已經構成違約,劉二田、孟某作為連帶保證人應當在保證擔保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追償案中,許浩擔任孟某的辯護律師。
2018年8月7日,案件第一次開庭期間,許浩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徐水區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證明孟某在辦理貸款時的退休金為每月2000多元, “一個年收入只有兩萬多元的退休職工,怎么能夠成為了數億元貸款擔保人的呢?”
許浩通過證據讓法院意識到了農發行風控體系的薄弱之處。作為金融機構,農發行方面在對擔保人的資產情況做調查這一審核上出現了“失守”,導致了嚴重的金融風險和重大損失,應該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此外,許浩還向法院提交了證據,證明農發行在信貸額度的審批、貸款申請的審批、貸款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均沒有正確履行銀行規定的審批程序,給明顯不符合貸款條件的雙隆公司發放了大量貸款,導致貸款無法收回。
庭審不久,徐水農發行于2019年2月向保定中院提出撤訴申請,后經法院裁定,其撤訴申請得到準許。
撤訴后,許浩接受媒體采訪時透露,孟某此前曾向法院申請,對涉案合同中她的簽名和指紋進行司法鑒定。但是鑒定還沒有做,農發行方面便已經撤訴,司法鑒定無法再做。
案件辦完了,但影響仍在繼續。
訴訟之外,保定銀監分局最終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徐水區支行下發了行政處罰,處罰決定上寫著:“該支行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糧食收購貸款出現重大風險,對其罰款人民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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