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受援助人的家屬通過微信告訴我,說他們已經收到了公司3萬元工傷賠償款。從收到仲裁裁決書,到收到工傷賠償,也僅僅過去了十五天。
我參與援助的這個案件中,受援人是已近六十歲,在長葛市某衛浴公司從事制漿工作。2023年7月7日,受援人在原料車間給水罐加水時,不慎從高處滑落受傷。
受援人被送到長葛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受援人全身多處骨折。出院后,公司為受援人申請人了工傷,長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工傷認定,許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也作出了受援人構成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
由于公司僅僅墊付了受援人的住院治療費用,沒有對支付其他賠償項目,受援人不服,申請勞動仲裁,我接受指派,擔任了受援人的援助律師。
經過會見受援人和閱卷分析,我認為,受援人的工傷屬實,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整理資料后,向長葛市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提交了勞動仲裁申請書。開庭如期進行,但是,公司卻沒有出庭應訴,案件缺席審理。
經過開庭審理后,仲裁委員會作出了仲裁裁決,裁定公司于裁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受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497.37元、護理費36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2641.73元,合計46587.10元。
從裁決書作出,到收到賠償金,僅僅過去了半個月,這說明,用人單位對勞動糾紛的重視。企業要發展,不重視員工權益是不行的。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要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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