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重墻對于房屋建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
有人裝修期間私自拆除承重墻
又將房屋出售
買方得知情況訴至法院
申請撤銷雙方間的合同
買方的要求能獲得法院支持嗎?
新買二手房竟被拆除了承重墻
“拆了承重墻的房子你還敢買……”去年,剛購買了二手房的錢女士準備入住,卻從鄰居口中得知了這個驚人的消息。
“原房主并沒有告知我相關情況,早知道我就不買這套房了。”錢女士對此氣憤不已,心情跌入谷底。她當即和賣方馬女士核實情況,馬女士對此并不否認。
考慮到房屋質量及安全問題,錢女士考慮再三,提出退房的要求,“多塊承重墻被拆除,你肯定是知情的。既然你隱瞞了真實情況,我退房是合理的。”但錢女士多次找馬女士商量退房事宜沒有結果。
錢女士想拿回繳納的中介服務費,可中介公司稱,“當時你自己也去現場看房的,沒提出任何異議。”
私下協商無果,錢女士來到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將賣方馬女士及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前,廣陵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買方退房退款訴求獲法院支持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馬女士將案涉房屋出售給原告,負有將案涉房屋曾拆除多處承重墻而足以影響原告做出購房意思表示的重要情況告知原告的義務。被告馬女士與原告簽訂合同時,應當且有機會向其告知上述情況,但其未履行該義務,對原告有所隱瞞,構成欺詐,使原告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被告馬女士辯稱已將房屋曾拆除承重墻的情況告知被告中介公司故不構成欺詐,馬女士作為出售方,是告知該情況的首要責任主體,是否已告知中介公司均不能當然豁免其義務而對抗原告作為買受人的知情權,故對被告馬女士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馬女士辯稱案涉房屋經恢復加固后已無房屋質量問題故不構成欺詐,原告對被告自行委托出具的鑒定意見不予認可,且不論房屋現狀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出售房產過程中應當將房屋曾拆除承重墻這種重大事項告知買受人,故對被告馬女士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原告訴請要求撤銷其與被告簽訂的《揚州房地產買賣專用合同》《房地產買賣契約》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原告錢女士與被告馬女士、揚州某不動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簽訂的《揚州房地產買賣專用合同》、原告錢女士與被告馬女士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被告馬女士向原告返還購房款91.2萬元并賠償損失2.1萬元;被告揚州某不動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向原告返還中介費1.2萬元并賠償損失9048元。
至此,這起撤銷權糾紛案件落幕。“多虧法院主持公道,維護了我的合法權益。”錢女士感慨,以后買房前一定要做足功課,這樣才能少走彎路少踩坑。
法官提醒二手房交易伴隨風險,買房付款需謹慎
承辦法官介紹,房屋不同于一般商品,因其具有成交過程時間長、價格高、交易手續繁瑣等特殊性,引發糾紛的案例時有發生。“購房者在簽訂認購協議書時,一定要慎重對待,全面了解預購房產的情況。”承辦法官表示,這起案件也給廣大市民提個醒,買房務必謹慎,一定要全面考察房產情況。
據了解,二手房隱蔽瑕疵不易查驗,也是造成二手房買賣市場糾紛頻現的原因之一。承辦法官提醒,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對于買方而言,應當高度注意,在房屋交付前可聘請專業人員對房屋進行檢測,避免后期維權困難。在簽訂合同時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可約定一定期限的質量保證期,在合同的條款中應當明確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以降低風險。對于賣方而言,應當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對于房屋存在的質量瑕疵要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例如隱瞞拆除承重墻、違章裝修等情況,買方有權申請撤銷或解除購房合同。”承辦法官說。
來源:廣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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