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米脂法院執行局嗎?我想辦理貸款辦不成,法院能不能先把我的限高解除了?”近日,被執行人孔某某因欠債未還導致自己貸款受阻,主動聯系執行法官要求解除執行措施。
申請執行人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孔某某、陳某某、孔某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38794 元。執行過程中,經米脂法院主持,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孔某某當即償還3000元,承諾剩余執行款分期償還。然而后續時間里,孔某某再未實際履行還款義務,執行法官遂對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近日,孔某某需要在銀行辦理貸款業務,卻被銀行告知他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無法辦理貸款業務。沒想到一起執行案件給自己的生活帶來如此大影響,意識到問題嚴重性后,孔某某主動聯系了執行法官,要求解除限制高消費以便貸款,執行法官向其說明,解除條件須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申請人申請解除并提供有效擔保或達成和解協議并按協議履行。
遭到執行法官回絕后,孔某某又多次發短信要求執行法官解除限制高消費,執行法官不厭其煩地釋法明理,迫使其認識到失信的嚴重性,督促其盡快履行法定義務。最終,被執行人于一次性履行完畢所有執行款。米脂法院于次日依法解除了被執行人孔某某等人的限制高消費令。
發布失信、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如同給被執行人套上了“緊筘咒”,進一步擠壓了其生存空間,倒逼其自覺履行。米脂法院在此提醒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盡快履行法定義務,否則法院會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措施,被執行人將在多方面受到信用懲戒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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