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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0日,某設備公司投標某醫療公司的設備安裝項目并中標,投標文件載明技術參數要求與招標文件要求一致,
主要元器件選定甲品牌相關產品。2024年3月,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標的1000萬元,合同約定具體的元器件參數應以投標文件為準。合同簽訂后,某設備公司開始生產相關設備,某醫療公司安排了相關人員進行督導并不定時進行現場督查。2024年5月31日,某醫療公司在督促生產進度時發現某設備公司在施工中對于主要元器件的部分零件未使用其投標的甲品牌,而選定了招標中的乙品牌,2024年8月1日發函要求某設備公司在8月8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8月12日,某醫療公司以某設備公司仍未完成設備元器件品牌整改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為由發送合同解除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某設備公司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函后,不予認可,多次協商未果,向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某設備公司訴稱:乙品牌產品在某醫療公司招標文件的品牌名錄中,設備生產過程中,甲品牌沒有相關零部件,選用了性能更好的乙品牌,能夠更好的實現某醫療公司合同目的;某醫療公司在督導過程中是口頭同意的,選用乙品牌產品并未違約,且不會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某醫療公司無權解除合同,請求判令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繼續履行。
某醫療公司辯稱:某設備公司未按照投標文件及合同的約定,提供全部甲品牌的元器件,屬于合同違約,我方多次要求某設備公司整改,某設備公司拒不整改,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某設備公司供貨元器件品牌與合同約定、投標文件不符,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屬于合同根本性違約,我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相關設備元器件品牌招標文件中列明了包括甲、乙品牌等在內的三個品牌,某設備公司在投標文件中雖選用甲品牌,但最終簽訂的施工合同對品牌并未進行明確約定。在甲、乙品牌均符合各項技術指標要求的前提下,根據甲、乙品牌官方網站公布的數據顯示,同等條件下乙品牌提供2年的質保服務優于甲品牌的1年質保服務,且在某設備公司施工期間內,涉案設備需要的某產品甲品牌沒有符合技術指標要求的元器件,在此情況下,某設備公司選擇招標文件列明的乙品牌產品并無不當。2024年8月,某設備公司已按某醫療公司要求完成所有設備生產并進場安裝,在沒有證據證明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再行更改品牌,勢必造成浪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綠色原則”相悖,因此,某醫療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據此,判令:一、某設備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函無效;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繼續履行。某醫療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設方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行使法定解除權,此類案件在審理中應當對合同根本目的、合同實際履行情況、資源的有效利用等方面綜合分析認定。
1.關于合同根本目的。合同目的一般是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即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合同根本目的在判令合同解除過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對于主張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行使解除權的,不能簡單地由所違反的合同條款的性質推斷合同根本違約,而應從違約后果是否足夠嚴重,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合同目的根本性落空及違約后果是否不可補救等方面綜合討論。
2.關于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在合同實際履行與約定不一致的情況下,若雙方對于合同內容的變更均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磋商一致,實際履行方可以從實際履行變更的原因、已履行的內容以及交付的成果能夠指向雙方約定的內容等方面證明已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對于已經基本履約完畢,只是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的,不應徑行行使合同解除權。
3.關于資源的有效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資源”不僅包括自然資源,還包括工業資源、人力資源等社會性的資源。資源應當有效利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履行瑕疵導致需要按合同要求更換、重做時,勢必會造成一定的資源浪費,該浪費應當在一定限度內,若超出該限度,造成的資源浪費過于巨大,此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情況,適用“綠色原則”,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干預。
本案中,本案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生產的相關設備其性能要符合要求,招標文件中列明的各品牌應均是經過招標方認真衡量后確定的可保障性能的品牌,在沒有專屬要求的情況下,無論招標中的哪個品牌均應是滿足要求的,在同等條件下,有證據證明使用招標文件列明的乙品牌產品在效能方面優于甲品牌,為保障合同履行,施工方可以選擇使用,但應與建設方提前溝通協商。若未溝通協商,會構成瑕疵履行,而非必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若施工方已經按合同約定的工期實際履行完畢,此時由于合同標的較大,違約后果雖可補救但若判令按合同要求更改元器件品牌,勢必造成資源的大量浪費,與“節約資源”的綠色原則所體現出的法理相悖,故經過綜合考量,判令施工合同繼續履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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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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