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司法實踐中“辯審沖突”頻發,有的還引發廣泛關注。“辯審沖突”根源何在,如何有效化解?
12月20日,浩略刑辯論壇(第4期)在京成功舉辦。本期論壇以“前刑庭法官談辯審沖突”為主題,十余位曾在北京、天津、遼寧、山東等地法院刑庭工作的律師交流分享,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韓旭以及原北京高院刑二庭庭長朱軍蒞臨現場點評,諸多律師、媒體記者旁聽。
浩略刑辯公開課是由北京浩略律師事務所刑辯學院發起的公益性刑辯交流活動,兼顧刑事法理論的討論交流與刑辯實務技能的傳承提高。該活動旨在滿足不同層次、不同階段刑辯人的要求,采用主講人授課、小組研討、圓桌論壇等多種形式進行。
產生“辯審沖突”的原因有哪些?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李元律師(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分析指出,一是制度原因、體制原因,二是對法律程序的理解和應用有分歧,三是對案件事實認定的差異,四是效率與公正的矛盾,五是情緒和溝通方式的問題。
北京匯祥律師事務所王亞偉律師(曾在天津市某法院工作)提到,案多人少矛盾日趨嚴重,“三長會”“內請制度”變相存在等也是“辯審沖突”產生的原因。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王巖律師(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認為,偵查機關不規范的偵查行為及公訴機關不嚴肅的起訴內容,也會導致“辯審沖突”。
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安彥增律師(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表示,“辯審沖突”的原因,根本上還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理念未能得到有效的貫徹,沒有真正把刑事案件的處理展現在庭審中,一直提倡的庭審實質化未能真正落到實處。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李寧志律師(曾在遼寧省某法院工作)認為,表面上看,沖突的是程序問題,實際上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李寧志律師與浩略律師事務所蔣為杰律師(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均總結道,委托,復制同步錄音錄像,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證人、鑒定人、專家輔助人出庭,管轄與回避,指定監視居住,庭審發言,二審開庭,再審閱卷等問題均易引發“辯審沖突”。
如何有效解決“辯審沖突”?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孫振勇律師(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認為,制度改革層面上,要把庭審中心化和實質化作為明確的方向;法律人的主觀意識層面上,審判人員和辯護人群體要真正把庭審中心化和實質化的理念貫徹到刑事訴訟程序的一言一行中。
北京植德(上海)律師事務所朱錫平律師(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表示,要平衡好公正與效率的關系,要抓住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公平正義的無限需求與有限的優質的司法供給之間的矛盾,要堅持實事求是。
上海段和段(濟南)律師事務所張利劍律師(曾在山東省某法院工作)表示,“辯審沖突”可以分為策略式沖突和實質性沖突兩種。要正確對待辯審沖突,不能隨意把責任加到辯護人或法官頭上。
張利劍律師認為,律師層面上,發生辯審沖突的絕大部分為外地律師參與的案件,主要表現為一次性辯護、表演式辯護、積極對抗式辯護。律師亟待提高溝通能力和說服能力,刑事專業能力的差別也系造成雙方沖突的原因。
法官層面上,傲慢、偏見、專橫,缺乏耐心聽取意見和建議的態度,固有的、執拗的法律邏輯和思維方式,缺乏對具體案件庭審前以及庭審中工作的統籌安排都是導致與律師沖突的原因。
是“審辯沖突”還是“辯審沖突”?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韓旭有著自己的理解。
“審辯沖突是審判權與辯護權之間的沖突,是辯護權對審判權監督制約不足的結果,是刑事訴訟中三項職能不平衡的產物,或者說是審判權過于強大、辯護權過于弱小所導致。控辯沖突對抗是司法常態,也是庭審實質化改革所追求的目標,但審辯沖突是一種司法亂象。”韓旭表示,用“審辯沖突”更為合適。
韓旭分析了審辯沖突的性質、特點、成因、改善及應對之舉。
他認為,偵查中心主義、檢察中心主義、監察中心主義的存在,導致法官不敢得罪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監察人員,最終,弱勢的法院和弱勢的律師一起沖突。律師權利被侵犯后缺乏有效的救濟途徑,“檢察救濟”失靈。
韓旭提出建立侵犯律師辯護權的程序性制裁機制等建議,并為律師如何避免“審辯沖突”提出五點應對之舉。
原北京高院刑二庭庭長朱軍認為,雙方訴訟地位不平等、權利義務均不一致,用沖突一詞并不合適,“用分歧更合適。”
值得注意的是,多名與會人員均提到,除了完善法律規定,構建有效監督、救濟機制外,辯護人與審判人員互相尊重、理解、包容、換位思考也同樣重要。
正如王亞偉律師所提到的:“沖突之中沒有贏家,只有相互理解,增加良性互動,雙贏才是最完美的結局。”
浩略律師事務所2019年8月創立于首都北京,是一家采取專業化、精品化、數智化、一體化與創新型運營模式的綜合法律服務機構,致力于建設國內領先世界一流律師事務所。
目前,浩略律所已設立北京辦公室、深圳辦公室與西安辦公室,正在籌備香港、上海、廣州、鄭州、重慶、南京與沈陽辦公室,未來將實現全國全球核心商業城市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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