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網站“行政執法公示平臺”發布了河間市交通運輸局于12月20日作出的“冀0984交罰當罰決字〔2024〕5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11月15日,接舉報,經河間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核實,李**駕駛滄州市運輸集團股份公司所屬車輛冀JZ****不按批準的配客站點在106國道河間市龍華店鄉興隆店村處停靠,上一名乘客去北京,未對該名乘客做安全檢查。該車系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以上行為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3)》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河間市交通運輸局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3)》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河北省交通運輸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序號32(1)號的相關規定,對滄州運輸集團股份公司處罰款1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如下:
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網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