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特許經營權中“加盟費”和“品牌使用費”的區別
本人主辦的深圳市好百年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訴廣西豐創商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終字第859、860號)已經成為中國特許經營權法律領域的典型案例和指導裁判類案。
在該案中本人作為深圳市好百年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二審主辦律師成功實現了二審改判,成功在二審程序中說服二審法院改變了一審法院關于“加盟費”與“品牌使用費”、“違約金”邏輯關系認定和經濟數額核算。在辦理該案過程中一定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在辦案過程我們做了大量的理論研究,尤其從市場經濟的觀點和邏輯梳理了國際商業慣例,從市場經濟的角度全面剖析了“加盟費”和“品牌使用費”的性質和區別,也非常感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夠接納我們的相關代理意見,從歷史的角度來講,我們都做了一件正確的事情。本文結合辦理案件中的代理詞(本人當時提交法院的代理詞一共有3萬多字,一共47頁)和相關專業研究,全面再次梳理和分析特許經營權中“加盟費”和“品牌使用費”的區別。
一、關于主辦案件被作為中國特許經營權領域典型案例和類案裁判標準情況。
2016年4月2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了《深圳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5.5-2016.4)》白皮書;并公布了深圳法院2015年度知識產權10個典型案例。其中本文作者何棟民律師主辦的廣西豐創商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好百年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終字第859、860號)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系其中第5個典型案例。
2023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為促進法律適用統一工作,匯編出版《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系列叢書,圍繞2000多個法律適用問題,逐項梳理、歸納類案審查要件和注意事項,附以相應的規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800多個。本文作者何棟民律師代理主辦的廣西豐創商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好百年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終字第859、860號)作為類案辦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第17個案例被收錄其中。
經過大約9年的發展,非常榮幸本人主辦的該特許經營權案例已經成為中國特許經營權領域的典型案例和指導裁判類案,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我們做了大量的理論研究,尤其用市場經濟的觀點和邏輯,梳理了國際商業慣例,市場經濟的角度全面梳理了“加盟費”和“品牌使用費”的性質和區別。
二、加盟費和品牌使用費的性質應當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歷史和國際商業慣例,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特許經營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加盟”是特許經營的典型形式,而且是市場經濟發達階段的產物,我國關于特許經營的發展開始于改革開放,是一個舶來品。關于特許經營的歷史,“特許經營的概念早在20世紀初就在美國被提出,直到1950年麥當勞快餐連鎖企業興起,麥當勞特許經營體系的出現,特許經營業才開始慢慢地受到企業的追捧并走上蓬勃發展的正軌”。(見鄭林燕,葉翀:《淺議國際零售企業特許經營模式》,載于《中國市場》2014年第6期,第70頁)特許經營經過長期發展,已經形成一套完善的、國際通行的商業習慣,關于其費用結構也早已經形成商業慣例,“一般來說,特許經營的收費有以下幾種: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市場推廣及廣告基金、履約保證金、品牌保證金、培訓費、特許經營轉讓費、合同更新費、設備費、原料費、產品費等。其中加盟費和特許使用權使用費是最常見的收費形式,其他各項費用或具有加盟費的特性(加盟初始一次性支付),或具有特許使用權的特性(按營業額的比例收?。?,或是保證金的特性(不影響投資收益)?!保ㄒ娧桑骸痘谄放苾r值的特許經營的費用結構研究》,載于《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8年第11期)
【代理詞摘選】加盟費早已經在市場交易中形成國際通行的交易習慣,市場對于其性質的理解是明確的,“加盟費與使用費均在合同履行中支付,但目的不同。前者為經營資格的獲得,后者為經營資格的存續”(見袁秀婷、鐘可慰:《特許經營合同解除 加盟費應否返還》,載于《人民法院報》2005年5月30日)。加盟費的設置是為了“獲得”品牌使用權,而品牌使用費的設置是為了“持續享有”品牌使用權,品牌使用費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按年度計算并收取的。
一審判決關于加盟費“其金額高低與使用期限的長短密切相關” 的裁判完全違背了國際通行習慣,和現行的市場交易規律嚴重沖突,如果此裁判生效將勢必對于我國特許經營的交易市場的秩序造成混亂。
三、關于加盟費和品牌使用費理解,應當尊重市場經濟、符合關于特許經營的商事習慣。
關于加盟費和品牌使用費理解,應當符合關于特許經營的商事習慣。當時中國逐步實行裁判文書上網,依然存在一定的“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筆者作為主辦律師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梳理了大量的案例,圍繞司法統一原則,論述了應當尊重交易習慣。具體如下。
司法統一原則是司法的核心內容,“同案同判”既是自然正義的要求,也是憲法法制統一原則的要求,“同案同判”已經成為人們判斷司法是否公正的一個“默認點”,人們不能容忍同案不同判的結果。而在本案中,一審判決關于“加盟費”的理解,明顯違反了司法統一原則。一審判決對于加盟費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可見,加盟費是基于整個合同期間內使用好百年公司的品牌而產生的費用,其金額高低與使用期限的長短密切相關”,此論述違背了司法統一原則?,F將近期我國同類判決中關于“加盟費”的司法裁判與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對比如下:
【代理詞摘選】司法統一是體現司法正義的核心內容,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罔顧上述眾多判例,作出與上述判例完全相反的判決,這是極其明顯的違背司法統一的行為,必須予以糾正,否則必將對我國司法的形象產生極其不利的影響。綜上,一審判決關于“加盟費”的裁判,違反了關于合同法關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缺乏法律依據,并且嚴重不符合關于特許經營的商事習慣,勢必對特許經營的市場秩序造成破壞,另外一審判決違反了司法統一原則,將會出現明顯的不正義的情況,所以,必須予以糾正。
四、關于涉及到加盟費和違約金的核算,在“加盟費”法律性質認定錯誤的情況下,違約金的核算一定是錯誤的。
每個具體的案件最終體現出來的都是經濟利益的博弈,我們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深知如果要逆轉二審的審判結果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經過多次組織會議和進行研究,最終定下的策略是“全盤否定”,從根源上圍繞“加盟費”的法律性質否定一審判決的認定法律認定,自然就實現了委托人期待的結果,幫助我方委托人實現了最大的經濟利益。
從“加盟費”和“違約金”二者性質上比較,前述分析已經十分明確,特許經營的費用結構包括加盟費、使用費等等,加盟費僅僅指向特許經營費用中的一項,其目的是“為經營資格的獲得”,指向的雙方之間具體的權利與義務;而違約金,性質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其目的是保證債(合同約定的加盟費、使用費等權利與義務)的履行,指向整體的合同的履行而言。綜上,“加盟費”與“違約金”在《品牌合同》中分別約定,二者內容不同,性質不同,相互獨立。
【代理詞摘選】一審判決在錯誤理解加盟費的基礎上,認為“、、其實質相當于違約金條款,、、”,認為加盟費與違約金為同一對象,實屬錯誤。一審判決在《XX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運用自由裁量權理解合同約定,違背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依法應當予以改判。
五、辦理疑難復雜案件總結和回顧:透過現象看本質。
本人何棟民律師主辦的該案件被作為中國特許經營權領域典型案例和類案裁判標準是非常榮幸的,客觀講也是始料未及的。限于律師執業的相關規定相關案情細節不能對外展開?,F在回顧,在辦理該案件過程中,筆者作了大量的研究和對比分析,把握一個核心的“透過現象看本質”,從特許經營權的發展歷史和中國改革開放的實踐,多個維度去找展示和說服二審法院接受我們的觀點,尊重市場經濟,尊重合同意思自治。
筆者認為該案的能夠被國家和社會各界高度重視和予以認可,成為特許經營權法律領域的“正確答案”,說明了我們當時提出的相關觀點是具有前瞻性的,是符合國家和國際的發展趨勢的。
作者簡介:何棟民律師系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中國執業律師、香港注冊律師(RFL)。主要從事明星藝人權益保護法律服務、立法以及政策研究咨詢法律服務、深港跨境民商事法律服務、重大民商事爭議解決法律服務。同時兼任: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務社理事長、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法律顧問、深圳海外聯誼會理事、深圳國際仲裁院江門中心仲裁員、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員、深圳市法學會常務理事、深圳大學校友總會理事及法學院校友會副會長、深圳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廣東省律師協會立法委委員、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聽證員、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人民檢察院聽證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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