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只要是自己主動辭職,就肯定拿不到經濟補償金(俗稱“N+1”里的錢)。其實不是的!法律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即使是你自己提出辭職,單位也必須給錢!
一、關鍵點:
1. 自愿辭職,一般沒補償:如果你單純是個人原因(比如想休息、換工作、回老家等)提出辭職,通常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2. 被迫辭職,單位要賠錢!如果單位有嚴重的違法行為,導致你“被迫”提出辭職,這時你就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二、哪些情況屬于“被迫辭職”能拿錢?
最常見的有:
1.欠薪!欠薪!欠薪!(最重要!)
單位不按時、不足額發工資,尤其是拖欠工資比較嚴重時(比如拖欠很久或多次)。
2.不給你交社保!
單位沒按法律規定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或者繳的基數遠遠低于你的實際工資。
3.強迫你干危險活!
單位讓你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干可能危及生命健康的活(比如高危作業不提供防護裝備)。
4.強迫你干違法的事!
單位用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你干活。
5.規章制度太離譜,嚴重損害你權益。
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身違法,或者用違法的制度來處罰你,嚴重損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6.簽合同時玩花樣騙你。
比如用欺詐、脅迫的手段讓你簽合同或變更合同。
三、記住要點:
1.原因在單位: 能拿補償金的關鍵,是辭職的原因在于單位的過錯或違法行為,而不是你個人意愿。
2.保留證據!如果你是因為上面這些原因辭職,務必保留好相關證據(比如工資條、社保記錄、工作環境照片、溝通記錄等),這對你后續維權非常重要。
3.程序完善
通常要發函通知,而且要寫清原因!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一定要寫明是因為單位的哪個具體違法行為導致你主張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因公司長期拖欠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模糊地寫個人原因可能讓你失去要補償金的權利!
四、總結:
自己主動走人,通常沒補償。但如果單位有錯在先(欠薪、不繳社保、強迫危險/違法工作等),你因此“被迫”辭職,理直氣壯要補償!保留證據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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