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網絡
不知不覺又到年底,各大企業(yè)正舉辦年會。日前,杭州一位女員工因“不想跳舞”被辭退,話題引發(fā)熱議。王女士在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下沙門店做美容師。
1月中旬的一天,在連續(xù)工作12小時后,王女士于晚上9點下班。可領導不讓她走,理由是公司馬上開年會,需要排練舞蹈。但她很疲憊,且跳舞一事也沒提前通知,于是就直接回家了。(12月25日極目新聞)
女員工拒絕年會跳舞被辭退,該事件引起熱議。由此可見,在個別企業(yè),動輒對“打工人”揮動職場“大棒”,已經成為一種“亂舞”“亂象”。
公司可以動員員工參加年會,但不能硬性規(guī)定必須參加,因為這不是工作本身的內容。公司也可以從“企業(yè)文化”的角度做思想工作,如果員工確實有事不想參加,或者沒有興趣參加,公司也應該尊重其意愿。就算因此對員工作出懲罰,也絕對不能成為辭退的理由。
如此小題大做,顯然已經把員工當成必須臣服于公司的“仆從”,把勞動合同當成了“賣身契”,否則不會如此簡單粗暴地對待員工。
在該事件中,員工之所以不想參加年會跳舞的排練,首先是因為她已經連續(xù)工作了12個小時,已經很累了。可是,公司卻突然通知她參加排舞,就屬于欺負人了。在這種情況下,她拒絕了公司的無理要求,直接回家,并沒有任何不妥之處。
第二天,王女士去門店上班時,被門店經理叫去談話。經理提出要求,她可以留在下沙門店,或調去其他門店,但不管去哪里,都要服從領導安排。經理還表示,“不準有怨言,不準在群里發(fā)言,不準有任何意見。”無奈之下,王女士選擇辭職。沒想到,公司在她辭職后,發(fā)布了一條出人意料的辭退公告,上面列明了3條辭退理由:1.對顧客不負責任,服務顧客一半時,到下班時間就要走。2.對年會節(jié)目排練有怨言,不服從公司安排,在群內頂撞門店主任。3.平日工作態(tài)度不符合公司行為規(guī)范。
所謂“不準有怨言,不準在群里發(fā)言,不準有任何意見”,就是無論公司做得對不對,有沒有欺負員工,員工都只能百分之百地接受,不得反駁,更不得反抗。所謂“對顧客不負責任”“平日工作態(tài)度不符合公司行為規(guī)范”純屬“莫須有”。倘若該員工真的長期如此,必然經常遭到顧客投訴,公司也早已將她辭退了,又怎么可能等到她“頂撞”領導的時候,才突然發(fā)現她的問題?
涉事公司之所以辭退該員工,只有一個原因,就是“不服從公司安排”“在群內頂撞門店主任”,而不管公司的安排是不是合法合理,不管“門店主任”的做法有沒有問題。只要“不服從”“不臣服”,就一律辭退,哪有什么道理可言?
該員工供職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機構,跳舞顯然不是“主業(yè)”,應該屬于公司在員工本職工作之外組織的文娛活動,或叫企業(yè)文化建設。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該員工連續(xù)上班12小時,已經超過了國家標準。
公司在她下班后還要求“加班跳舞”,就侵占了員工的休息時間,違反勞動法。明明是公司有錯在前,卻惡人先告狀,反而以員工拒絕工作安排為由將其辭退。這種公然違反勞動法,公然欺負員工的做法,怎能容忍?期待有關部門及時介入處置,給員工和社會一個交代。(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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