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 何
馬上快要過年了,先給大家科普一個基本常識:
- 農戶自養的豬、牛、羊,想自己宰殺自己吃,或者送人吃,哪怕沒有檢疫也并不違法。
- 要是牲畜沒有檢驗檢疫,自己宰殺后拉到市場上售賣,這就違法了。
這兩天就有這樣一條新聞,因為沒有檢疫,就被處罰了10萬元,同時也在網上引起了廣泛地討論。
上網查了一下,這件事最早來自于權威媒體法治日報的報道,之后有許多官媒都陸續轉發報道了這個新聞。
法治日報給這起案件時所使用的標題是《江蘇鹽城一農民賣羊肉獲利180元 市監局開出10萬元罰單》
文章開頭的導讀,寫的是“江蘇鹽城一農民賣1只羊獲利180元被大豐區市場監管局罰款10萬元的行政訴訟案件,在鹽城中院17法庭二審公開開庭。”
如果沒耐心讀完全部幾千字報道的看官,或許這時候就有了一個先入為主的概念:
農民——賣1只羊——獲利180元——市監局處罰10萬元。
典型的小過重罰沒跑了。
但是,市監局出于什么原因做出如此重罰呢?不太清楚。
于是我看了完整的報道,看完只有一個感受,那就是張雪峰老師的含金量還在上升。
雖然說,新聞標題受字數限制一般不能過長,要精煉簡潔,但多加幾個字總還是可以的。
首先標題和導讀里面描述的“農民”身份雖然不假,
但實際上,陳某(涉事農戶)也是一個專門經營賣羊肉的個體工商戶,而且是經營了二十幾年之久。
其次導讀里面說的賣一只羊獲利180元,但是沒說所賣羊肉為自行收購屠宰活羊且未經檢驗檢疫的羊肉,而且不是一只,是4只羊,6個羊頭沒有檢驗檢疫,貨值金額共計9607.2元。
根據我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作為一個經營了這么多年的肉鋪老板,這種最基本的常識她不可能不知道。
后來,在庭審上她自己也承認了涉案羊肉未經檢疫屬于違法行為。
最后是罰10萬元合理嗎?
這個金額合不合理不好說,但是確實是有法可依。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貨值9607元,貨值剛好卡到不到一萬,在判定上只是一句話,但后者最少要多罰5萬元。
或許這已經是槍口抬高一寸了。
倘若僅止于此,這事兒也沒啥好掰扯的,農戶挨罰也是理所當然,畢竟違法了嘛,沒檢疫的羊豈能亂賣,該罰就得罰。
但根據《法制日報》的報道,這事兒背后還有幾出別樣的曲折。
頭一疑問便是,她咋就賣了那6只沒檢疫的羊?
原來,這6只羊是村里顧姓人家養的,顧某身染癌癥,急著賣羊籌錢看病,手續不全,求了好幾遍,陳某才答應幫忙張羅。可巧,那顧某在案子處理期間,竟也病逝了。
顧某的弟弟手寫了一份求情信,希望能對陳某從輕發落,信里這么寫道:
“因哥哥得了癌癥晚期,請我幫他把幾只羊處理掉,費用看病,我就幫他找到了賣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請人家幫忙把羊處理掉了,哪知道被工商部門查處了,說是違法,我也對不起人家。”
在她看來,自己也是做好事,但結果卻是好心辦了糟心事。
第二,陳某自家的情況也不大好。
陳某給相關部門交了份家庭情況說明書,說家里有個老人也得了淋巴癌,需要巨額的治療費用。
如果罰10多萬,這個家,承受不住,會因此返貧。
這事兒,當地村委會、市場管理辦公室都蓋了章,證明陳某說的不假。
最后說說第三樁——陳某這違法行為,到底有多大危害?
一來,羊還沒賣多少就被市監局給逮住了,總共就賣了45公斤。
二來,剩下的羊肉也送檢了,結果也出來了,當地市監局找了中檢溯源江蘇科技公司,對這6只羊進行了抽樣檢疫,得出的結果是符合標準。
換句話說,羊肉沒問題。
國家為啥要規定檢驗檢疫?還不是為了咱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現在羊肉檢疫也過了,賣出去的也不多。
所以,實事求是地講,陳某這違法行為,后果并不算太嚴重。
而根據國家市監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和《江蘇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八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還有第十條:
積極配合市監部門調查的、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減輕處罰。
同時,案發后陳廣芳積極向市監局承認錯誤,交代情況,還主動將家中未售賣的羊肉上交,所以種種因素下,陳廣芳認為對自己的10多萬處罰過重了。
為此,她提出了上訴,請求輕罰,但當地一審判決駁回了她的請求,現在二審已開庭,結果如何還未知。
商戶賣未檢疫的羊肉,好不好,那肯定不好。
但商戶因為幫助同村患癌老人籌醫藥費,幫忙宰殺售賣未檢疫的羊肉,結果被工商查處后罰款10w元,但自己家中經濟情況也不太好,還有患癌老人,很有可能“因罰致貧”,且之后檢測出所賣羊肉也符合標準,只是沒有那個紫藍色的戳戳....
是不是感覺這事兒就脫離了單純的好或者不好了。
嚴格按照法律條文,沒問題,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但文本、規章、條款都是死的,社會活動卻是充滿復雜性的。
誠如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所說,
拿起罰款武器指向當事人,從執法的角度來說,或許沒有問題,但很多時候,執法也需獲得民眾認同,契合社會大眾樸素的正義感和公平觀,而非聽上去不可思議。
早在今年7月8日,最高檢就明確指出了現階段存在的“小錯重罰”問題,
指出實踐中對一些小攤小販、小微企業的行政處罰違反“過罰相當”原則,
處以高額罰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生產生活,不利于他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建立對法治的信賴,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開展法律監督。
為什么這件事情很多人會為農戶鳴不平?
一來是新聞學標題的魅力時刻。
二來便是我文章標題的后半部分的的疑問,過罰相當了嗎?
現行的《食品安全法》踐行著“四個最嚴”,來保障食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即——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
以此加重了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以重典治亂,更好地威懾、打擊違法行為。
所以,也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
這里不得不說,立法者對于保障食品安全的決心。
但是,自從2015年10月1日實施以來,食品安全類問題少了嗎?
前段時間鋪子的事情呢,新聞媒體的人集體又沉默了。
最諷刺的就是學生食堂吃出老鼠頭,連局長也出來說假話,最后居然需要國家出面才能調查清楚。
而懲處呢?
最后對涉事企業江西中快后勤服務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最后罰款10萬塊,沒收違法所得1325.5元。
這兩個10萬塊放在一起對比,總覺得哪里不對是吧?
不管怎么對比,希望是真的為了老百姓的食品安全吧。
都不容易,10萬塊,普通人一年都掙不到這么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