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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房屋買賣中,因缺乏規范手續或事后反悔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北京平谷區一起案件中,購房者入住房屋 20 年后,因原房主否認賣房事實導致產權爭議,法院結合多年居住事實、證人證言及原房主在先陳述,最終認定房屋買賣協議有效,明確房屋歸屬。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建軍
被告:王長貴
第三人:王美玲(王長貴之女)
(二)爭議焦點
劉建軍與王長貴于 2003 年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是否真實有效?
三號房屋是否應歸劉建軍所有?
(三)事件經過
劉建軍與王長貴均為北京市平谷區某村村民,系東西鄰居,均為農業戶口。2003 年 7 月 16 日,在時任村干部張建國、李海及中證人趙志強、執筆人孫文的見證下,王長貴與劉建軍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王長貴將祖遺的三號房屋以 2 萬元價格賣給劉建軍,協議落款處各方名字下方均劃 “十” 字為證。劉建軍稱當場交付房款 2 萬元,后應王長貴要求通過趙志強追加支付 4 萬元,王長貴于當年農歷臘月二十一交付房屋,劉建軍居住使用至今。
2023 年,劉建軍因子女單獨立戶需辦理入戶手續,發現王長貴之女王美玲的戶籍仍在三號房屋地址上,多次催告遷出無果。劉建軍咨詢戶籍部門得知需法院確認房屋歸屬才能解決入戶問題,遂起訴要求確認買賣協議有效及房屋歸其所有。
王長貴辯稱未簽訂過買賣協議,僅是讓劉建軍無償居住,房屋已口頭分給女兒王美玲。王美玲述稱意見與王長貴一致,不同意劉建軍的訴訟請求。
二、案件分析
(一)買賣協議真實性的認定
法院對協議效力的審查要點:
書面證據與證人證言的印證:劉建軍提交的《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記載房屋位置、價款、交付時間等內容,有村干部及中證人簽字見證,執筆人孫文、時任村干部李海出庭作證,證實協議簽訂過程及當場交付房款的事實,協議落款處的 “十” 字符合農村交易習慣中按指印的替代形式。
原房主在先陳述的矛盾:王長貴在 2015 年至 2018 年間與劉建軍的多起相鄰糾紛案件中,多次在起訴狀及庭審中自認 “將三號房屋賣給劉建軍”,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亦載明 “2003 年經中人說和,王長貴將房屋賣予劉建軍”,其在本案中否認賣房的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前后矛盾的主張不予采信。
長期居住事實的佐證:劉建軍自 2003 年起持續居住三號房屋 20 年,王長貴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亦未主張過租金或居住權,符合房屋買賣后實際交付的特征,與借住關系的一般表現不符。
(二)農村房屋買賣的合法性審查
法院對交易效力的分析:
主體資格的合規性:劉建軍與王長貴均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房屋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符合《土地管理法》關于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要求。
分家事實的舉證不能:王長貴、王美玲主張房屋已于 2000 年分家給王美玲,但未提供分家協議、證人證言等任何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即便存在分家事實,劉建軍基于善意購買并實際居住多年,已構成善意取得。
(三)鑒定申請的必要性判斷
法院對程序問題的處理:
鑒定申請的駁回理由:王長貴申請對協議中 “十” 字是否為本人所劃進行鑒定,但結合其在先自認、證人證言及長期居住事實,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買賣關系成立,鑒定結果對案件處理無實質性影響,故不予準許,避免當事人濫用鑒定程序拖延訴訟。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劉建軍與王長貴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位于北京市平谷區某村東路三號房屋歸劉建軍所有。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買賣的規范要點
簽訂書面協議并留存證據:農村房屋交易應簽訂正式買賣協議,明確房屋位置、價款、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由村干部或無利害關系的中證人見證并簽字,同時保留房款收條、交付憑證等關鍵證據,本案中完整的協議和證人證言成為勝訴關鍵。
重視主體資格審查:購買農村房屋務必確認買賣雙方均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避免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合同無效,本案因雙方同屬一村村民,為交易合法性奠定基礎。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適用
禁止反言的裁判導向:當事人在訴訟中應恪守誠實信用,不得作出與在先陳述矛盾的主張,本案中王長貴前后矛盾的陳述未被法院采信,警示當事人需對自己的訴訟行為負責。
長期事實的法律認可:房屋買賣后應及時實際占有使用,并保留水電費繳納、修繕記錄等居住證據,長期穩定的占有狀態在爭議發生時可作為重要佐證,本案 20 年居住事實有效反駁了借住主張。
(三)農村產權流轉的風險防范
及時辦理權屬變更:農村房屋買賣雖暫無法辦理產權過戶,但可到村委會備案,由村委會出具權屬變更證明,同時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避免因戶籍問題影響后續權益,本案戶籍未遷出問題提示需重視交易后的配套手續辦理。
分家析產的書面化:農村家庭分家應簽訂書面分家協議,明確房產歸屬并由家庭成員簽字確認,必要時辦理公證或村委會備案,防止日后因產權歸屬產生爭議,本案被告因無書面分家協議導致主張未獲支持。
本案判決彰顯了法院對農村交易習慣的尊重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堅守,為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即注重證據鏈的完整性和當事人行為的一致性。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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