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是理論最復雜,實務爭議最多,稅務違法、犯罪行為涉及最廣的稅種。
長期以來,增值稅最高的法規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2024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通過,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味著“暫行”了30余年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即將退出歷史舞臺。
由于《增值稅法》中對部分條款有了全新的規定,為了避免受到之前《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舊表述的影響,本文只呈現“新法”,未做新舊對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4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稅 率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增值稅制度,規范增值稅的征收和繳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解析】明確本法的雙重目的:一是規范增值稅征繳,二是保護納稅人權益,符合義務性法規的特征。
第二條 增值稅稅收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解析】增值稅納稅人的關鍵詞:境內銷售+進口。原則上,有銷售就有增值稅,與納稅人是否盈利無關,所以有銷售額的虧潤企業,依然需要繳納增值稅。明確稅法上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
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解析】銷售原則上要求有償,有例外(見第五條)。
第四條 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三)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四)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解析】對境內發生應稅交易做明確的解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解析】視同應稅交易(境內銷售)解釋條款:本條規定視同應稅交易,繳納增值稅的具體情形。“視同應稅交易”是指,從表面或形式上看,該類行為不屬于交易,但是在稅法的邏輯下,要當成應稅交易來處理。其中,前兩項的主體是單位和個體戶,不包括自然人,第三項的主體包括單位,個體戶,自然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
(一)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二)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規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解析】四類不征增值稅的具體情形。
第七條 增值稅為價外稅,應稅交易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增值稅稅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
【解析】增值稅為價外稅,價格中不包含稅。如遇含稅價,要用含稅價/(1+稅率或征收率)的方式計算不含稅價。
第八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通過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的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析】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所以,增值稅的征管是通過對納稅人的“進”(買)和“銷”(賣)兩個核心的業務環節進行監管來實現的。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解析】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而非應當)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相比一般計稅,簡易之處在于,只管“銷”,不管“進”。 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增值稅的計稅方法等,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法所稱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的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按照本法規定的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解析】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范圍:不超500萬。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方法有兩種可選:
1.簡易計稅方法(詳見第八條第二款);
2.一般計稅方法(詳見第八條第一款),其條件是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作出調整,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解析】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調整權限在國務院。
第二章 稅 率
第十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十三。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九:
1.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六。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解析】增值稅法定稅率有四種:13%,9%,6%,0。
13%稅率適用:銷售或進口一般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9%稅率適用:銷售或進口特殊的貨物;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
6%稅率適用: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有例外。
0:出口貨物,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
第十一條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征收率為百分之三。
【解析】簡易計稅使用3%“征收率”(而非稅率)。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兩項以上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解析】納稅人兩項以上的應稅交易適用對不同稅率、征收率,要分別核算,否則從高適用(不能因為納稅人核算的問題而讓稅款“吃虧”)。
第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的,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征收率。
【解析】納稅人一項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的稅率(征收率)的,按照主要業務適用稅率(征收率)。本條與第十二條的核心區別在于,一項交易還是兩項以上的交易。一項交易的情況下,從主要業務適用,多項交易的情況下,分別核算。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 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售額乘以征收率。
進口貨物,按照本法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為關稅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析】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當期銷售額×征收率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進口不適用征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計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第十五條 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托境內代理人申報繳納稅款的除外。
扣繳義務人依照本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按照銷售額乘以稅率計算應扣繳稅額。
【解析】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境外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但由于主體在境外,為了保障稅款,用境內購買方代扣代繳的方式取代境外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
應代扣代繳稅款=銷售額×稅率
第十六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按照銷售額乘以本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解析】一般計稅方法下,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解析】一般計稅方法下,進項稅額為購進環節負擔的增值稅額。所以,納稅人真正負擔的其實是進項稅。
納稅人應當憑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解析】進項稅抵扣的前提是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
第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解析】銷售額為應稅交易對應的全部價款,防止納稅人通過價款拆分的方式逃避增值稅,且銷售額不含稅。
第十八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十九條 發生本法第五條規定的視同應稅交易以及銷售額為非貨幣形式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銷售額。
【解析】視同應稅交易,沒有明面上的銷售額,要以市場價格來確定銷售額。
第二十條 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銷售額。
【解析】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的條件:銷售額明顯偏離+無正當理由。
第二十一條 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部分,納稅人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申請退還。
【解析】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時,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意味著納稅人多交了稅,可以選擇用多交的稅抵扣下期應交的稅,也可以選擇申請退回多交的稅。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的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二)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三)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四)購進并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
(五)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
【解析】并不是所有的進項稅都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明確了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的具體情形。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法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解析】起征點是開始征稅的點,未達到的,免征增值稅,達到的,全額計稅而非超過起征點的部分計稅。
前款規定的起征點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二)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三)古舊圖書,自然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服務;
(七)托兒所、幼兒園、養老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服務,殯葬服務;
(八)學校提供的學歷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九)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前款規定的免稅項目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解析】明確免征增值稅的具體項目,以及免稅項目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扶持重點產業、鼓勵創新創業就業、公益事業捐贈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應當對增值稅優惠政策適時開展評估、調整。
【解析】增值稅專享優惠政策的制定權在國務院。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優惠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增值稅優惠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項目,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解析】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優惠項目銷售額,否則不得享受優惠,不能因納稅人怠于核算而侵蝕國家稅收利益。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可以放棄增值稅優惠;放棄優惠的,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得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除外。
【解析】增值稅是鏈條稅,稅收優惠是某一環節優惠,不代表整體的優惠。所以特定情況下,基于特殊的目的,納稅人放棄優惠可能更有利。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發生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日。
【解析】一般應稅交易的納稅義務發生,以收款和開票孰早確定。
(二)發生視同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完成視同應稅交易的當日。
(三)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報關進口的當日。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日。
【解析】明確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省級以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解析】總、分公司原則上分別納稅,經批準也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納稅。
(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應稅交易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自然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地點申報納稅。
(五)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應當向應稅交易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第三十條 增值稅的計稅期間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計稅期間,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的納稅人,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計稅期間和申報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期限申報并繳納稅款。
【解析】明確增值稅的納稅期限,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可按次。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間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 法律、行政法規對納稅人預繳稅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解析】明確增值稅的征收機關是稅務機關,進口環節海關是代征機關,不是征收機關。
海關應當將代征增值稅和貨物出口報關的信息提供給稅務機關。
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物品增值稅的計征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零稅率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出口退(免)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解析】辦理退(免)稅的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的具體辦法的制定機關則是國務院。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依法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析】納稅人應當(而非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明確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同等的法律效力。
國家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海關、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增值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增值稅征收管理。
【解析】增值稅征管以稅務機關為主,多部門“聯合”治稅。
第三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解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解析】明確本法開始實施的時間。
結語
增值稅是我國18個稅種中,第14個制定稅收法律的稅種,尚未正式立法的稅種僅剩四個,稅收法定原則取得重大進展。作為我國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的征管真正“名正言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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