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院發布了首批新業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一共四個(指導性案例237-240號)。案例涉及外賣騎手、網絡主播和代駕車司三個新就業形態的職業,其核心問題是勞動關系應否認定,其中外賣騎手的兩個案例均認定,網絡主播和代駕司機則未認定(筆者注:此處僅體現具體指導案例中的結果,不代表整個新形態職業應如何認定)。
現本文總結一下案例裁判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勞動者簽訂的協議只是形式,應從實質上進行勞動關系審查確認。
即使勞動者與平臺企業簽訂的名義上是合作協議、承攬協議、服務協議等,雖然不叫勞動合同,但只要符合勞動關系的實質特征,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確認。這既包括勞動者個人直接與企業簽訂,也包括勞動者注冊個體工商戶后,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與企業簽訂。
二、不是對勞動者存在管理,就一定是勞動關系。
如果類似賬號封禁等管理是平臺運營所需,或者管理是基于合同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進行的,就不一定體現支配性的勞動管理,有可能不屬于勞動關系。
三、企業主營業務被轉包的,以最密切聯系的企業認定勞動關系。
見指導性案例238號,“圣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四、確認勞動關系的關鍵在于企業是否對勞動者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
這種支配性管理,具體而言就是“應綜合考量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有無及強弱”,簡言之就是考量“三個從屬性”。
具體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來綜合考量:
1、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地點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
2、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例如是否需要考勤、工作考核、是否要求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等;
3、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
4、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報酬、收益分配比例等因素,換言之就是對交易價格是否具有較強的議價權。
在此前,對勞動關系的確認主要參考的依據是2005年原勞社部的規定,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p>
這個規定至今仍可以參考適用,最高院公布的案例中也有提及,不過應該說,最高院這次公布指導案例,令勞動關系的實質性判斷原則更進一步,讓法院的認定不拘泥于這個部門規章的規定。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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