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吃臘肉的小伙伴們注意了,冬至已過,大伙紛紛開始熏制臘肉,但有一點需要注意,根據法律法規,豬不能隨便殺,肉不能隨便熏……
不信?最近貴州發生了一起關于熏制臘肉被罰款6萬元的案件,可能能為你提一個醒,臘肉雖美味,但得遵守法規。怎么回事,一起來看下。
01 案情回顧
2024即將過去,新春即將到來。眾所周知,貴州人都喜歡吃熏制臘魚臘肉臘腸這些臘貨。這不,冬至剛過,貴州人(當然不止貴州,好多省份的人也好這口)就開始熏制臘肉了,其中就包括張先生。
作為生意人,張先生今年賺了一些錢,所以決定好好地犒勞一下自己及家人,多熏制點臘魚臘肉,好好過個年。
歷年來,張先生熏制臘肉的肉來自于集市上,今年他想著熏齊一些,不僅僅是肉,還包括一整套內臟,尤其是臘豬肝,那是真香。所以,他準備熏一整頭豬。
但是,他自己家又沒喂豬,于是便在同村王某家里購買了一頭大肥豬,足足300多斤,夠他一家人吃得了。
張先生把豬運回來后,便請村里有名的屠夫殺了,并將豬的各個部位分好,除了留些平時吃的外,其他的全都腌制下來,準備集中熏制。
但沒過二天,縣農業農村局聯合鎮衛生、公安、市場幾個部門的執法人員找上門來,說有人舉報他家私自屠宰生豬, 經過一番了解之后,執法人員認定他的行為屬于“私屠濫宰”,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執法人員進行取證之后,當場開具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張先生處以6萬元的罰款。
張先生一聽這個,一時也是懵了,不知到底觸犯了哪條法律。自然,他對這個處罰決定肯定不服,更不能接受。就買了條生豬,自己宰殺了用來熏制臘肉,根本沒有什么經營行為,哪來的犯法呢?更讓他不解的是,這樣的行為,在農村不是司空見慣嗎?
經過考慮,張先生決定拒絕繳納罰款,在向當地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這個不合理的處罰決定。
02 法律分析
那么,看似每年都進行的臘肉熏制,張先生哪個地方違反了法規呢?執法人員是執法過度還是處罰適當?
1.關于“私屠濫宰”的認定
張先生從同村王某家購買了一頭大肥豬,并請村里有名的屠夫宰殺。這一行為雖然發生在農村地區,但并非用于自宰自食,而是為了熏制臘肉過年。
張先生未經過定點屠宰場進行屠宰,因此其行為符合“私屠濫宰”的認定標準。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關于法律適用
根據《食品安全法》,雖然該法主要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但張先生的行為涉及到食品原料(生豬)的處理,且該處理過程未遵循國家關于生豬屠宰的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因此可視為違反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則。
再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了生豬屠宰必須遵循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張先生的行為顯然違反了這一規定。
3.關于行政處罰的合理性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于違反定點屠宰制度的行為,相關部門有權進行處罰。規定 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在認定張先生的行為屬于“私屠濫宰”后,依法對其進行了取證,并開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一程序符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要求。
4.關于“經營行為”
雖然張先生沒有明確的銷售行為,但其購買生豬并宰殺用于熏制臘肉的行為,已經超出了自宰自食的范圍,可以視為一種變相的“經營行為”(即為了個人或家庭消費而進行的生產活動)。其最大的問題是其生豬來自于向同村人購買所得,這里就牽涉到銷售營利行為。如果這頭豬是張先生自己家養的就沒有問題。
5.撤銷處罰決定的可能性
張先生需要向法 院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或者證明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然而,根據本案事實,張先生的行為確實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此撤銷處罰決定的可能性很小。
所以,張先生的行為屬于“私屠濫宰”,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法部門對其處以6萬元的罰款是合理的。
總之,這起案件折射出的是法律規范與民間習俗之間的沖突。我們不能以傳統或農村的常見行為就以為沒事,常見不等同于合法,關于這一點,值得我們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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