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術語]fcr貿易術語和提單B/L區別在哪?
答:FCR是貨代領到貨物證明。這是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FIATA) 向其國內國際貨運代理推薦的文件。FCR 和 B / L 之間最簡單和最重要的區別是提單B/L擁有貨物權,而 FCR 不擁有貨物權。
1.提單B/L是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B/L是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而 FCR 不具有這一特點。我國海商法明確規定,提貨單中向負責人交付貨物的規定,或者按照指導員的指示交付貨物的規定,或者向提單B/L持有人交付貨物的規定,構成承運人交付貨物的保證。
2.FCR 的局限性:FCR 一般只在 FOB 價格條款和 EXW( 工廠交貨)價格條款下出現,但提單B/L的使用不受限制。在 FCR 運輸模式下,貨物的購買者大多是著名的國際超市或大型建筑項目的購買者,這些客戶的訂單一般具有數量大、周期長的特點。
訂單可能會多次發運,為了節省時間和運費,買方在簽訂銷售和購買合同時通常需要 FOB 價格條款或 EXW 價格條款,畢竟,航運公司向大買方支付的運費比向普通客戶支付的運費低得多。
3. 銀行承兌提單B/L和 FCR 的條件不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500) 第 30 條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否則銀行只接受運輸銀行簽署的運輸單據,這些單據表面上標明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并由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簽字或以其他方式確認。
4.提單B/L與 FCR 的可轉讓性不同: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除已登記提單B/L外,提單B/L和匿名提單B/L均可轉讓。可轉讓性是指提單B/L持有人可以通過在目的地提交單證而獲得貨物所有權,而不論此時提單B/L持有人是否是與貨物托運人簽訂的銷售和購買合同的買方。
與提單B/L不同,在目的地交貨不依賴于 FCR 的傳輸,因為 FCR 沒有與交貨相關的固有屬性,即可轉讓性。FCR 是一種不可轉讓的單證,貨物只能交付名為收貨人的 F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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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貿易術語是什么意思
FCA是貿易術語中的一個英文簡寫,其全稱是free carrier,漢譯為“貨交承運人”,意思是賣家僅需把產品在約定的地址交予買家指定的承運方,且進行出口清關辦理,便可完成交貨。FCA在對外貿易中是比較常見的一個術語。
FCA國際貿易術語在《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中,以下相關規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交貨地址的選擇會對這個地址裝貨與卸貨義務造成影響。如果賣家在其所在地交貨,那么賣家就需要承擔裝貨義務,如果賣家在其他任何地址交貨,則賣家不承擔裝貨義務。此外,這種貿易術語可以適用了多種外貿運輸方式,比如公路、航空、鐵路、海洋運輸或其他各種聯運。
FCA費用劃分
除非已交貨完成,否則賣家必須承擔貨物相關的全部費用;另外在要進行海關手續時,產品出口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和出口應納的全部出口關稅或都其他費用,都需由賣家承擔。同時賣家一定要給買家說明產品已根據相關規定交付承運方的詳細通知。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承運方沒有根據規定收取貨品,賣家也一定要把相關情況告知買家。
在賣家完成交貨時開始買家便要承擔后繼的全部費用和因買家沒有根據規定所述承運方或其他人、或因買家規定的人沒在規定時間里接管商品、或因買家沒根據約定給賣家相關通知而出現的額外費用,都由買家承擔。買家一家要按約定把規定人的名字給賣家做出詳細通知。且按照需求說明外貿運輸方式及指定人交貨的時間和期限,還有根據狀況在約定地址的具體交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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