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備受社會關注的河北邯鄲一起初中生被殺案一審宣判。主犯張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消息在網絡上引發了熱議。有網友認為,法院依法判決,兼顧法理人性。而有的網友則認為:主犯手段殘忍,情節嚴重,為什么不判死刑?
更多朋友想知道:這樣判決法律依據在哪里?
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鄲肥鄉區北高鎮張莊村3名初中生霸凌同學,隨后將被害人殘忍殺害并將尸體掩埋在蔬菜大棚里。3人心理素質極強,直到調出監控視頻,其中的主犯才被指認。
讓人痛心的時,人們找到尸體后發現,受害者已經面目全非。
法院的審理查明,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李某參與。張某某選定了一處廢棄的蔬菜大棚作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好坑。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李某則騎著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著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著王某某,四人一同前往蔬菜大棚。
途中,李某將兩人欲殺害王某某的計劃告知了馬某某。到達大棚后,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和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隨后,三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
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的微信賬戶,并與李某平分,還將王某某的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手機,最后將手機丟棄。
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對馬某某不予采取刑事處罰措施,交由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認為,張某某和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某和李某經預謀后將被害人王某某殺害并埋尸,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兩人都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些法規為張某某和李某被追究刑事責任 ,卻沒有被判死刑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3人中,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被張某某和李某告知殺害王某某的計劃,但在實際作案過程中并未參與。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并在案發后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場。鑒于馬某某的行為,法院依法不予刑事處罰,交由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對于他的處理,則也可以從最高法司法解釋和刑法第十七條找出依據。
李較瘦認為,對張某某判處無期徒刑的判決,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節作出的,這一案件的判決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嚴肅態度,同時也彰顯了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該案件再次提醒我們,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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