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氣瓶在使用或充裝過程中不因環境溫度升高而處于超壓狀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的相關規定,必須對氣瓶的充裝量嚴格控制。確定壓縮氣體及高壓液化氣體氣瓶的充裝量時,要求瓶內氣體在最高使用溫度(60 ℃)下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最高許用壓力。對低壓液化氣體氣瓶,則要求瓶內液體在最高使用溫度下,不會膨脹至瓶內滿液,即要求瓶內始終保留有一定氣相空間。
①氣瓶充裝過量。這是氣瓶破裂爆炸的常見原因之一,因此必須加強管理,嚴格執行《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的安全要求,防止充裝過量。充裝壓縮氣體的氣瓶,要按不同溫度下的最高允許充裝壓力進行充裝,防止氣瓶在最高使用溫度下的壓力超過氣瓶的最高許用壓力。充裝液化氣體的氣瓶,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充裝系數充裝,不得超量,如發現超裝時,應設法將超裝量卸出。
②防止不同性質氣體混裝。氣體混裝是指在同一氣瓶內灌裝兩種氣體(或液體)。如果這兩種介質在瓶內發生化學反應,將會造成氣瓶爆炸事故。如原來裝過可燃氣體(如氫氣等)的氣瓶,未經置換、清洗等處理,甚至瓶內還有一定量余氣,又灌裝氧氣,結果瓶內氫氣與氧氣發生化學反應,產生大量反應熱,瓶內壓力急劇升高,氣瓶爆炸,釀成嚴重事故。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a)出廠標志、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瓶內介質未確認。
b)氣瓶附件損壞、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
c)氣瓶內無剩余壓力。
d)超過檢驗期限。
e)外觀存在明顯損傷,需檢查確認能否使用。
f)充裝氧化或者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
g)充裝可燃氣體的新氣瓶首次充裝或者定期檢驗后的首次充裝,未經過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
二、儲存安全
①氣瓶的儲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消防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了解氣瓶、氣體的安全知識。
②儲存瓶裝氣體實瓶時,存放空間溫度超過60 ℃時,應當采用噴淋等冷卻措施。
③氣瓶的儲存,空瓶、實瓶和不合格瓶應分別存放,并有明顯的區域和標志。可燃性和氧化性的氣體應分室存放,如液化石油氣瓶與氧氣瓶;有毒有害氣體氣瓶以及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氣瓶,應分室隔離存放,如乙炔瓶與氯氣瓶,并且在附近配有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
④氣瓶庫(儲存間)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應采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防火建筑。與明火或其他建筑物應有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氣體氣瓶庫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5 m。
⑤氣瓶庫應通風、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要有便于裝卸、運輸的設施。庫內不得有暖氣、水、煤氣等管道通過,也不準有地下管道或暗溝。儲存有易燃氣體的,照明燈具及電氣設備應是防爆的。
⑥盛裝可燃、助燃或者毒性介質的低溫絕熱氣瓶,不得在封閉或者受限空間場所存放和使用。
⑦瓶庫有明顯的“禁止煙火”“當心爆炸”等各類必要的安全標志。
⑧瓶庫應有運輸和消防通道,設置消防栓和消防水池。在固定地點備有專用滅火器、滅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⑨儲氣的氣瓶應戴好瓶帽,最好戴固定瓶帽,套好防震圈。
⑩實瓶一般應立放儲存。臥放時,應防止滾動,瓶頭(有閥端)應朝向一方。垛放不得超過5層,并妥善固定。氣瓶排放應整齊,固定牢靠。數量、號位的標志要明顯。要留有通道。
?實瓶的儲存數量應有限制,在滿足當天使用量和周轉量的情況下,應盡量減少儲存量。對于儲存易發生聚合反應或者分解反應氣體的實瓶,應當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存放空間的最高溫度和限定儲存數量、保存期限。
?瓶庫賬目清楚,數量準確,按時盤點,賬物相符。
?建立并執行氣瓶進出庫制度。
?有毒、可燃氣體的庫房和氧氣以及惰性氣體的庫房,應設置相應氣體的危險性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儲存室應有溫、濕度檢測儀。
?實瓶儲存數量較大的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車用液化天然氣氣瓶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車輛的明顯位置標注“液化天然氣汽車”字樣,禁止將安裝液化天然氣氣瓶的機動車輛駛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內的停車場(庫)等封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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