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經過十年探索,這一制度日臻成熟,對可訴性標準的認識不斷深化。最高檢黨組堅持問題導向,明確指出公益訴訟檢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重在以“可訴性”提升辦案“精準性”“規范性”。2024年11月,最高檢公益訴訟檢察廳印發的《關于推進公益訴訟檢察高質效辦案的意見(試行)》強調以公益訴訟“可訴性”指引嚴把案件質量關。檢察公益訴訟可訴性的四個要素,即“適格訴訟主體”“違法行為”“公益損害事實”“法律明確授權”。在此,主要探討如何準確把握“公益損害事實”和“法律明確授權”兩項要素。
理清可訴性公益的主要類型
“公共利益”廣泛存在于我國的立法和政策中。廣義上講,刑事檢察、行政檢察、民事檢察也有保護公益的外在功能,但檢察公益訴訟是將對社會運行具有關鍵性、對維系社會關系具有底線性的公益內化為客體的專門保護制度。
比如,以公益的載體為標準,我國立法規定的民事可訴公益有:大自然承載的生態環境公益,提供藍天碧水凈土等公共環境利益;公共經濟(如食品消費、競爭關系等)、公共社會關系(如安全生產等)承載的秩序公益,提供著穩定連續、可預期的公共交往便利;特殊群體的個體利益承載的公益,個人利益不等于私人利益,當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軍人、英烈等社會價值代表者的人身財產受損時,會對涵養社會主導價值、捍衛社會底線造成負外部性沖擊,他們的個人利益具有公益屬性。
科學判斷損害事實的發生與否
作為責任要件之一,私益損害事實是私益同時遭受的事實損害和權益侵害,公益損害事實則需要結合公益的形態,科學運用確定或推定方法加以判斷。
運用確定方法的情形。生態環境、特殊群體權益受損時,損害事實判斷方法與私益訴訟相似,既要求生態環境要素、人身財產受到事實損害,也要求損及關聯的公眾,損害事實中的實益與法益具有同構性。如環境受到污染時會造成生態功能的事實損害,并減損了生存發展依賴于此的公眾的環境質量利益,此種利益雖然尚未法定化為環境權,但仍是受法律保護的“環境利益”。
運用推定方法的情形。當公共經濟、公共社會關系承載的公益受損時,損害事實通常以對行為工具、方式等具有危害性屬性的認識為基礎。損害行為一旦作出,即使直接后果未被發現,如能通過科學手段、生活經驗等進行合理推定,除非提出相反證明,則可認定發生了損害事實。如食品生產者已經出售了不安全食品,因其事實上存在不合理的健康風險,按照食品科學和生活經驗認知,被食用后必然會造成健康危害。除非具體受害者提出私益救濟,否則對在生產、待銷售、購買后未食用、食用后未發現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對不特定消費者安全保障權的侵害。現代風險社會中,行為后果如果要經過長時間、多層次、遠距離傳導后才能顯現,除非行為人采取召回等補救措施確實消除了公益損害風險的,適用推定方法就是法律技術的必然選擇。
而在預防性公益訴訟中,雖然沒有既成事實,如果放任則必然造成危害后果,能證明風險具有實質性時,“實質性風險”也應解釋為損害事實。恰如民事救濟以違約、侵權等造成后果為典型,但民法典也規定了停止侵害等預防性責任。
精準劃定法律授權的受案范圍
法律明確授權是檢察機關依法辦案的基本要求,要結合立法的明確規定和公益保護目的,在法定領域中精確劃定具體可訴事項。
第一,領域法定。檢察公益訴訟是由兩大訴訟法、特定領域專門立法的專門條款,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等共同構成的規范體系。民事訴訟法中列舉規定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兩個領域,并設置了“等”兜底規定,英雄烈士保護法等11個領域的專門立法,授予檢察機關起訴職權,這是檢察公益訴訟有法律直接授權的可訴領域。
第二,對象法定。法律授權領域中并非所有損害事實均具有可訴性,檢察機關還需要根據法定的限制條件劃定可訴對象。如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5條第2款規定: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提起訴訟。安全生產法等立法也作了類似規定,個案辦理中應當對照這些授權規定,排除不可訴的對象。
第三,利益層次法定。特定對象可能承載多重法益,只有部分屬于檢察機關的授權事項。如食品標簽未按照執行標準標注,食品生產者雖然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但檢察機關的可訴事項僅限于“安全”層次。根據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安全”的定義,違反標簽標注行為只有在造成消費者對安全要素(成分配料、食用方法、警示提示信息等)陷入錯誤或誤導時,才可能由檢察機關起訴。否則只能作為消費欺詐行為由消協起訴,或不作為違法處理。
第四,程序法定。檢察機關不是唯一的法定起訴主體,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在部分領域也有起訴資格。在這些領域中,不論法律是否直接規定起訴順位,檢察機關均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進行訴前公告。檢察機關起訴后,法院也不應再公告、不再受理其他主體的起訴,而由檢察機關排他性地行使公益訴權。
積極穩妥開展法定領域的拓展
除法律規定的領域外,檢察機關也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對檢察公益訴訟新領域進行拓展。目前,國家在反就業歧視、網暴治理、證券投資者保護等政策中,提出探索檢察公益訴訟制度。雖然都可以納入法定領域外規定,但也要嚴格把控,防止公益訴權過度擴張。
實體方面,檢察機關在拓展新領域時,應當旨在保護社會運行、守住社會底線核心利益,根據比例原則與列舉領域相對照,確保重要性相當。如疫情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偽劣非醫療口罩案,涉案產品雖不屬于藥品安全問題,卻事關疫病傳播,健康危害與社會風險不低于劣藥,拓展決定值得贊同。
程序方面,檢察機關在擬議拓展事項時,可通過聽證會、專家咨詢等方式,提高拓展決定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擬決定拓展的,還可通過檢委會會議討論,報省級以上檢察機關批準等程序,從嚴把握,確保等外拓展案件的質量。[作者為湘潭大學法學學部教授、博士生導師。文章原載于檢察日報2024年12月31日第03版。如若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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