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修正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規范市場價格秩序,治理“內卷式”競爭。
“內卷式”競爭破壞行業發展生態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曝光了一批質量領域“內卷式”競爭違法行為典型案例,這些案例的共同特點是企業忽視品牌、質量、技術競爭,為獲取短期市場份額和利潤,降低成本投入,以“低質”產品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導致產品質量整體下滑,直接影響百姓消費權益,破壞行業長遠健康發展生態。
2024年1月,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轄區內可能存在非法經營成品油的情況。經查,自2023年9月以來,劉某某伙同冉某某等人大量購進汽油,按照3∶1的比例將汽油、甲醇及甲醇添加劑勾兌后,通過流動加油車和非固定場所的黑加油點對外大量銷售。經抽檢,上述偽劣汽油甲醇含量超國家標準100余倍。截至案發,共查實銷售偽劣汽油金額超500萬元。現場查扣非法改裝廂式貨車5輛、不合格汽油18噸、甲醇等制假原料4噸,貨值金額1820萬余元。
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管局指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今年3月,萬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劉某某等5名主犯已被檢察院批準逮捕,12名涉案人員被刑事拘留。
今年6月6日,安徽省滁州市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躋躋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制售不合格儀器儀表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共生產(型號規格:0—1.6MPa)一般壓力表150支。經安徽省熱工儀表質量檢驗檢測中心進行抽樣檢驗,上述產品的超壓試驗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安徽省滁州市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指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除了生產、銷售“低質”產品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一些不法商家甚至在老年人的藥品、保健品上動起了虛假宣傳的“歪腦筋”。
北京梧桐之家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梧桐之家”)在某平臺直播中,對“新五汁飲膏”等普通食品宣稱可治療肺熱咳嗽、便秘、心腦血管疾病等病癥,對“七丹牌三七膠囊”等保健食品宣傳能消除結節、治療“三高”,同時濫用“最有效”“世界最高等級認證”等無依據極限詞美化產品。上述宣傳均無科學依據或臨床證明,且部分保健食品外包裝明確標注禁止疾病治療宣稱。
梧桐之家的行為違反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0萬元罰款。
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該案是典型的“偽科學營銷”案例,當事人通過混淆普通食品與藥品功能、濫用極限詞等手段,針對中老年健康需求痛點實施欺詐,宣傳話術與產品實際資質嚴重不符。
修正草案圍繞三大方面展開
7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就《修正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適應新形勢新變化。
根據起草說明,當前價格工作面臨的形勢發生明顯變化,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由市場形成,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一些行業低價無序競爭問題凸顯,對價格調控監管提出新要求。近年來,價格工作的內涵、方法和手段發生變化,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需要以法律形式完善價格管理職責和工作程序;隨著互聯網發展,政府聽取意見有了更多實現手段,需要豐富聽取意見的方式,更好促進公眾參與,增強政府定價的科學性、規范性。隨著價格改革縱深推進,政府定價機制不斷健全,已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定價和成本監審制度;部分定價項目實現由制定具體價格水平向制定定價機制的轉變,更加靈活反映市場供求變化。相關改革成果需要通過修法予以鞏固,實現立法與改革的有機銜接。
此次《修正草案》共10條,主要涉及完善政府定價相關內容、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健全價格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三方面內容。
具體來看,完善政府定價相關內容方面,《修正草案》將結合政府價格管理方式變化,明確政府指導價不局限于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的形式;明確定價機關可通過制定定價機制,確定政府定價的水平;明確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進一步加強價格成本監管;新增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問卷調查等聽取意見方式。
認定標準方面,將完善低價傾銷的認定標準,規范市場價格秩序,治理“內卷式”競爭;完善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規定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不得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強化對經營場所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范。其中增加了“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
健全法律責任方面,調整對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規定,提高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標準;明確經營者拒絕或者虛假提供成本監審、調查等資料的法律責任。《修正草案》將《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 朱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