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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動產執行案件中,案外人以房屋權屬存在錯誤登記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情況時有發生。北京一起因偽造文書過戶房屋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經審理認定案外人系房屋真正權利人,最終判決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林建國
被告(申請執行人):鄭海濤
被告(被執行人):趙磊、孫倩
(二)事件經過
林建國系涉案一號房屋原登記所有權人。其孫子林偉(2021 年 7 月去世)通過偽造公證書,謊稱林建國及其父林大明已去世,以代位繼承為由將一號房屋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2019 年 6 月 4 日,林偉與趙磊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以 153 萬元價格 “出售” 給趙磊,次日完成過戶登記。同日,林偉與趙磊簽訂《北京市房屋貸款背戶協議》,約定以趙磊名義辦理貸款。
2019 年 6 月 25 日,趙磊與甲公司簽訂《抵押合同》,以一號房屋作抵押借款 334 萬元并辦理抵押權登記。后因林偉未實際取得貸款,林建國發現房屋被非法過戶,遂提起系列訴訟:2022 年 4 月,法院判決林偉與趙磊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022 年 7 月,法院判決撤銷林偉、趙磊名下的一號房屋不動產登記;2022 年 9 月,法院判決停止對一號房屋的執行;2023 年 11 月,法院判決甲公司對一號房屋的抵押權消滅,趙磊及甲公司需協助辦理抵押權涂銷手續。
另查明,鄭海濤與孫倩、趙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孫倩償還借款 10 萬元及利息,趙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鄭海濤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查封一號房屋。林建國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本案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對一號房屋的執行。
(三)爭議焦點
林建國是否為一號房屋真正權利人?
林建國對一號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法院是否應停止對一號房屋的執行?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的實質審查
法院對權屬關系的審查:
原始權利的基礎:一號房屋最初登記在林建國名下,其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該原始權利具有合法基礎。
過戶登記的違法性:林偉通過偽造公證書騙取過戶登記,趙磊基于虛假買賣合同取得的登記均已被法院生效判決撤銷,違法登記行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無效的溯及力:林偉與趙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自始無效,房屋權屬應恢復至原始狀態,即歸林建國所有。
抵押權的消滅后果:生效判決已確認甲公司對一號房屋的抵押權消滅,且需辦理抵押權涂銷手續,消除了房屋上的權利負擔。
(二)執行異議成立的條件認定
法院對排除執行權益的審查:
權利來源的合法性:林建國的所有權來源于原始登記,而非基于后續交易取得,其權利產生時間早于法院查封及抵押登記時間。
過錯程度的考量:林建國對房屋被非法過戶不存在過錯,系因林偉偽造文書導致權利受損,屬于善意權利人。
查封前的權利狀態:在法院 2022 年 8 月查封一號房屋前,林建國已通過訴訟啟動權利救濟程序,且相關判決已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及登記違法,足以證明其在查封前已主張權利。
權利的排他性:現有證據足以排除鄭海濤基于普通債權對一號房屋享有的執行權益,因鄭海濤的債權并非基于對房屋的合法交易產生。
(三)法律適用的關鍵要點
法院對裁判依據的分析:
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標準: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一十條,案外人需證明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本案中林建國提供的系列生效判決已形成完整證據鏈。
物權登記與真實權利的沖突:不動產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但并非絕對,當登記與真實權利不一致時,應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即屬于登記錯誤情形。
系列判決的既判力:前訴已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登記行為違法及抵押權消滅,上述生效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在本案中應予以尊重。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不得執行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即本案一號房屋)。
四、案件啟示
(一)不動產權利人的風險防范
權屬證書的保管:妥善保管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等重要證件,避免他人冒用或偽造;發現證件遺失應立即掛失并補辦,防止被用于非法交易。
權利變動的警惕性:定期查詢房屋登記信息(可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或線上平臺),及時發現異常過戶、抵押等情況,本案林建國若早發現可避免損失擴大。
家庭內部的權利保護:對近親屬提出的房屋過戶請求保持審慎,明確交易目的和方式,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親情疏忽導致權利受損。
(二)執行異議之訴的實務要點
起訴時機的把握: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被駁回后,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逾期將喪失救濟權利;本案林建國在異議被駁回后及時起訴符合程序要求。
證據材料的準備:需提供證明權屬的原始證據(如購房合同、產權證)、登記錯誤的證據(如生效判決)、異議理由的法律依據等,形成完整證據鏈。
訴訟請求的明確:應明確提出停止執行的請求,必要時可一并提出確認權利的請求,便于法院在判決中一并處理。
(三)不動產登記錯誤的救濟途徑
行政糾錯程序:發現登記錯誤可先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更正登記,對不予更正的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錯誤登記,本案林建國通過行政訴訟實現了登記撤銷。
民事侵權訴訟:對偽造文書、非法過戶的行為人可提起侵權訴訟,主張賠償損失;若涉及刑事犯罪,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在房屋被查封后,應先提出執行異議,對異議結果不服的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通過司法程序阻止房屋被執行。
(四)交易安全的風險警示
房屋買賣的審慎核查:購買二手房時應核實賣方身份、產權證明真實性,通過正規渠道交易,避免參與 “背戶貸款” 等規避法律的行為,本案趙磊因參與虛假交易最終承擔不利后果。
抵押權人的審查義務:金融機構辦理房屋抵押時,應嚴格審查抵押人權利來源的合法性,核實房屋權屬是否清晰,避免接受存在權利瑕疵的抵押物。
法律風險的提前規避:涉及不動產交易、抵押等行為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并進行盡職調查,必要時辦理公證,降低法律風險。
本案判決體現了法院在處理登記錯誤情形下執行異議的裁判思路,既維護了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又注重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類似不動產執行異議案件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指引。同時也警示市場主體應遵守法律規定,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不動產權利,避免因參與非法交易導致權益受損。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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