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2:故意殺人未遂致人重傷二級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情節如何處罰
案例:金某某故意殺人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四川省九龍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川3324刑初5號
損害后果:重傷二級
刑期:有期徒刑7年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12月18日20時許,被告人金某某與其女朋友黃某、被害人張某1(黃某之子)參加親戚生日聚會后,一起回到被告人金某某的家中,被告人金某某與黃某因金某某喝酒的事情在廚房內發生爭吵,張某1進行勸解,并叫來金某某父親評理。勸解過程中,雙方矛盾升級,金某某與張某1發生打架,金某某在廚房灶臺處拿起一把菜刀并揚言要整死張某1,張某1與其母親黃某見狀便朝門外跑去。金某某將菜刀朝張某1身上扔去,但未砸中。金某某又返回廚房取了一把尖刀繼續追趕,到離其家中97米的路邊三個廣告牌處時追上黃某及張某1。金某某用右手持刀刺向張某1右側胸口一刀后,張某1隨即逃離現場。金某某被其母親王某和黃某強行拉回家中廚房內,其手中的尖刀被王某搶奪后藏匿。回到廚房里后,金某某再次從廚房灶臺處取了一把菜刀,欲繼續追殺張某1,被黃某奮力抱住,金某某為了掙脫黃某的束縛,對黃某進行毆打,這時鄰居葉某、張某2夫婦聽到動靜后趕到現場,葉某將金某某手中的菜刀強行奪下后扔進廚房的鋼爐中。隨后,金某某在家中被接到報案的民警抓獲。
經鑒定:被鑒定人張某1損傷造成右中肺裂傷、右側創傷性血氣胸,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金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本院認為:
被告人金某某故意持刀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經查,本案的在案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病歷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本案的發生系被告人與被害人母子發生爭吵抓扯后,揚言將被害人“弄死”,并不顧其父母勸阻持刀追殺被害人,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是兩把菜刀和一把尖刀,殺傷力較大,足以致命。被告人在持菜刀扔向被害人被阻攔后,又持尖刀追趕被害人,并用尖刀刺殺被害人要害部位胸部致其重傷二級,被害人被捅傷逃跑,已無反抗能力后,被告人扔持刀予以追趕,其行為毫無節制。由此可見,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捅刺要害部位的行為,結合被告人使用的刀具、刺殺的部位、強度、造成的后果,足以證實被告人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故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金某某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賠償、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以及請求減輕處罰的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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