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披露,湖北銀行武漢某支行副行長胡某明因違法放貸1.6億元,最終造成經濟損失1.36億元,獲刑6年。
值得注意的是,該起刑事案中,時任湖北銀行行長段銀弟作為關鍵證人,還原了其深度介入這筆貸款的發放過程。在授信評審會上,多位委員對貸款的合理性提出質疑,但段銀弟的影響力成為決定性因素,最終使得該筆貸款成功通過。
1.6億元違規放貸
判決書顯示,2012年6月,某甲公司擴大經營向胡某明所在的支行申請2億元貸款,并請求時任支行行長胡某明給予支持。
在貸款審批階段,某某支行授信評審會通過了某甲公司的項目貸款調查報告,但在總行授信審查部審查后,某甲公司因未取得完全產權等問題退回申請。某甲公司法人代表郭某輝請托胡某明向總行領導溝通,并承諾事后感謝。
胡某明基于業績需求及郭某輝的承諾,先是與授信審查部的何某平、李某及分管貸款的行長助理胡某耘等人溝通授信事宜,未果。最終依靠時任總行行長段銀弟的支持促成貸款獲批。
2013年1月,湖北銀行總行授信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了某甲公司的2億元貸款授信。3月,湖北銀行某某支行向某甲公司發放貸款共計1.6億元。然而,某甲公司擅自改變貸款資金用途,某某支行未有效監管。
某甲公司在2013年9月和2014年4月分別償還部分本息后,未能繼續償還,導致貸款成為不良資產。2014年6月,湖北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啟動訴訟清收工作。此后,湖北銀行收回部分本息,并將某甲公司不良資產債權轉讓給某丙公司,轉讓價款遠低于貸款金額。
2023年9月,湖北某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某甲公司項目貸款給湖北銀行造成經濟損失為13636.003128萬元。
湖北來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明作為銀行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明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胡某明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胡某明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行長深度介入
根據判決書,段銀弟的介入分為多個階段,其作為高層管理者對決策過程有直接影響。
首先,胡某明在初次申請貸款被駁回后,多次找到段銀弟,詳細說明項目的背景及支行的困境。他強調,萬隆某某項目的貸款不僅可以支持支行的業績增長,還能帶來大額存款派生,為支行其他業務提供支撐。胡某明還承諾,若項目獲批,將給予段銀弟適當的感謝。
段銀弟在最初對項目存有顧慮,但胡某明對其團隊能力的信心打動了段銀弟。在胡某明的堅持下,段銀弟開始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向總行授信審查部施壓。
到了貸款審批階段,授信審查部總經理何某平等人最初對貸款風險表達了明確反對意見。某甲公司最初申請貸款時,提交的資料包括萬隆某某項目的房產抵押信息及公司財務報表。
然而,授信審查部在審核中發現,某甲公司并未實際取得4-5層房產的產權,且其財務狀況顯示負債率過高,經營性收入不足以覆蓋貸款本息,被認為是不予授信的硬性條件。
為解決這些問題,胡某明采取“先行補充材料,再次申報”的策略,同時通過段銀弟協調授信審查部,試圖推動審批流程。此階段,段銀弟的介入被視為決定性因素。
根據判決書,段銀弟親自指示授信審查部補充相關材料,并與時任行長助理胡某耘、授信審查部負責人何某平等人溝通,最終達成分批授信的折中方案。2012年12月,在段銀弟的直接指示下,授信審查部通過了某甲公司貸款申請的初步意見。為了規避風險,審批條件被設置為:
在抵押物登記完成后,先發放6000萬元;
確認項目裝修完成后,再發放1億元;
剩余貸款待4-5層房產過戶完成后發放。
這些條件表面上強化了風險控制,但實際上,因缺乏有效的貸后監管機制,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
在授信評審會上,多位委員對貸款的合理性提出質疑,但作為時任湖北銀行行長,段銀弟的影響力成為決定性因素。
何某平及行長助理胡某耘在會議中明確表示,該項目已獲得行長段銀弟的支持,希望評審委員“相信支行的能力”。這一表態為貸款通過奠定了基礎。
最終,貸款以分批次方式獲批,并在2013年3月由某某支行發放1.6億元貸款。然而,這筆貸款在發放后不到一年即因某甲公司資金鏈斷裂而全面逾期。
在胡某明案件審理過程中,段銀弟的證言成為關鍵證據。根據判決書,段銀弟多次承認,胡某明曾向其匯報并提出事后感謝的承諾。他強調,對該項目的支持主要是基于對胡某明團隊能力的信任,同時考慮到支行業務發展的迫切需求。
據了解,段銀弟早年供職于人行系統,2011年成為湖北銀行首任行長,直到2017年調任省金融辦。
據湖北省紀委監委網站2023年11月23日報道,日前,經湖北省委批準,湖北省紀委監委對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段銀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段銀弟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作者丨張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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