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張某,將醫護站座機電話轉接至電詐團伙指定的手機號碼,被法庭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以案釋法486,電話呼叫轉移獲罪案
本案被告張某,將醫護站座機電話轉接至電詐團伙指定的手機號碼,被法庭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一.案情簡介
這天,王女士收到了一條有關醫療消費的信息,見聯系電話是本地的座機號碼,就回電過去。對方說其是‘醫療保障”的經理,之前收到過王女士在微信上訂購的該服務,現在服務要開始了,要每月開始執行規定的扣款,如果不想被扣款就要關閉該服務。隨后王女士就按照對方說的操作關閉服務,并提供了自己的銀信卡照片,結果受騙上當,銀信卡被騙走11萬余元,報警后查明,本地電話號碼是當地一家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醫護站座機,張某在家屬生病陪護期間,在網絡上“找事情做”,接了轉接醫護站電話的“單子”,將該站座機電話轉接至電詐團伙指定的手機號碼。張某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這是一起幫信罪案子,這里簡單談下幫信罪。
幫信罪是在《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實施后,在刑法上單獨成罪的。該罪名指的是,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但仍為其犯罪行為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且情節達到嚴重程度的犯罪行為。構成幫信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主觀上明知被幫人在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犯罪活動;2. 客觀上給被幫人提供了幫助;3 情節嚴重。這里就三個條件中的主觀明知認定,作一些簡單解釋:
主觀‘明知’的認定,在實踐中一直是個難題,因為你要認定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意志,而主觀意志,只有行為人心里最為清楚。因此,在初期幫信罪入罪認定過程中,不少判案是根據行為人的口供,再將行為人的這種可能性的認知與幫信罪中的“明知”劃上等號,進而認定行為人構成幫信罪,出現了擴大處罰范圍的嫌疑。直到2020 年兩高一部發布《“斷卡”行動會議紀要》,就幫信罪明知等相關問題形成了共識,就此對幫信罪的認定更為精確而謹慎了。新規定: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即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信息網絡犯罪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出租/出賣“兩卡”的次數/張數/個數,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同時注重聽取行為人的辯解并根據其辯解合理與否,予以綜合認定。
三.相關法律
1.提供銀信卡給別人使用,是否構成主觀上的犯罪故意,要審慎認定;
2.存在親友/關系等信賴基礎的,要審慎認定主觀明知問題;
3.七個新標準,判定幫信罪主觀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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