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做直播,遇到好多位創業者問到股權怎么分的問題。
一、股權分配需要解決五大問題
1.1 選對合伙人,選錯合伙人容易鬧翻
比如真功夫、雷士照明,很多人都說真功夫是因為5:5股權結構,但公牛插座就是5:5股權結構,他們并沒有鬧矛盾,已做成行業龍頭,市值上千億。
選對人比股權結構重要。
1.2 股權分配問題
傳說7:3是最優股權結構,有公司成立時采用6:4股權結構,后來大股東要求設成7:3,最終鬧翻散伙了。
應該按照股東的投入分配股權,而不是死搬硬套所謂的7:3最優股權結構。
股權分配標準比股權結構重要。
1.3 股權進入機制問題
有人出錢、有人出力、有人出技術、有人出資源該如何處理?
有公司因為不會處理人力入股、技術入股等問題,創始人被踢出局了。
有人踩了坑賴法律有問題,就如摔跤再賴地球不平的道理。
我們無法要求改變法律來迎合自己,但可以改變方法去應對法律,采用變通的方式處理。
1.4 股權調整機制問題
比如李子柒與資本分手事件,早期合作時李子柒沒展現出這么大的影響力,她沒持股是可以理解了。
但后來李子柒全網粉絲過億了,超過多家互聯網上市公司體量,投資人看中李子柒才投資。
但這么重要的人都沒有股權,怎么能留住優秀人才呢?
股權分配,不能從公司成立就劃定地盤后固定不變,應隨企業發展而調整。
就如人不能一出生就買一套衣服穿一輩子,應隨身體發育而換合適的衣服。
1.5 股權退出機制問題
很多人都知道要有股權退出機制,可是連得到這樣的知名公司退出機制都被律師指違法,該如何設計退出機制?
先理解股權的底層邏輯,才能設計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下面將具體介紹。
二、股權設計問題分析
2.1 選擇股東的問題
前些年房地產火的時候,建材公司發展很好,大客戶高管投資105萬元入股。
但沒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高管只想做隱名股東。
一開始合作挺好的,但兩年后房地產不行了,建材公司也發生虧損。
高管不想要股權了,只想要還本付息,夫妻兩人輪流起訴要求創始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高管說自己被騙才投資的,之前105萬元只是初步投資意向,但付款后遲遲不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股權投資關系沒有成立。
創始人則說,投資有風險是基本商業常識,虧了就耍賴說不過去。
在《股權進階》書里介紹了股權的三種來源,高管投資105萬元到底是增資還是股權轉讓?
創始人說是股權轉讓,但賣方是誰?而且如果是股權轉讓應該把錢付給賣方股東,而不是付給建材公司。
最后被法院判決股權轉讓關系不成立,需要向高管還本付息。
賺錢就想做股東,虧錢就想要還本付息,這種情況現實中是不是很常見?
但創業有風險,沒人保證創業一定會成功。
所以創業要選對合伙人,不愿意承擔風險的人,不適合做合伙人,只適合做員工。
2.2 股權分多少的問題
比如A出錢100萬不干活,B出10萬元又干活,C出技術不干活。
三個人股權怎么分?B要不要拿工資?好多朋友問到類似的問題。
C出技術如果不給計算股權,他愿意投入技術嗎?
B出錢又干活,如果不給他多計算股權,他愿意努力干活嗎?如果B不努力干活,其他股東也賺不到錢。
A負責投錢,如果給BC股權分多了,A是不是就不愿意?
甲公司,創始人M負責產品和技術,找來X負責行政、財務等,再找Y負責運營和對接投資人。
M開發的產品已經上線了,但當時M還在讀書沒有畢業,注冊公司等事宜都由Y一手操辦。
M一直以為自己是大股東,但實際上工商登記的股權結構為M持股25%,X持股10%,Y持股65%(代持35%股權)。
Y認為,憑什么讓M一個兼職的人做大股東?所以工商登記的大股東是Y并不是M。
后來三人鬧翻散伙了。
股權分配關系到股東的重大利益,合伙人之間容易覺得別人拿得多、自己拿得少,股權分不好容易鬧翻或者把公司做死。
其實兼職與否不是根本原因,比如P兼職能創造千萬的價值,但Q全職只能創造十萬價值,難道Q的股權應該比P多嗎?
股權分配要讓投入多的股東拿到更多股權,他才愿意為公司付出更多,從而幫助公司實現更好的發展,大家的股權才有價值。
比如員工上班996覺得苦不堪言,但老板上班007都樂此不疲,股權分配要讓更多人像老板一樣努力工作。
當有人出錢,有人出力、有人出技術、有人出資源等時,這些要素投入不具備同比的基礎,如何判斷哪個股東投入多,股權怎么計算?要不要拿工資等。
需要有股權分配標準,有標準才有說服力。
股權分配標準:
把所有的投入都轉換成現金來計算,有同比的基礎,才能計算投入多就多拿股權,而不是死搬硬套所有的7:3最優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是死的,人是活的,不能用死的股權結構限制企業的發展。
具體的操作方法,在《中小企業股權設計12套方案》課程里有介紹。
2.3 股權進入機制問題
我在《股權進階》書里介紹了一個案例,EF兩位創始人先成立乙公司,花兩年時間拿到特殊行業資質。
再找來投資人投資3000萬元持股52%,兩位創始人用人力入股持股48%。
可是雙方才合作九個月就發生矛盾了,說好兩位創始人是人力入股的,但卻因為兩位創始人沒有實繳420萬元出資被投資人踢出局了。
創始人花6年時間打官司全都輸了,2000多萬元的股權就這樣打水漂,因為:
(1)公司法不允許人力入股。
(2)如果采用人力入股,需要通過變通方式處理。
(3)采用人力入股還需要簽協議約定,明確實繳出資的資金如何處理。
具體的操作方法在《中小企業股權設計12套方案》課程里有介紹,課程送的股東協議模板也有相關約定。
2.4 股權調整問題
網上有一個流傳很廣的例子。
三人合伙創業成立甲公司,A出資50萬,B出資30萬,C出資20萬,三個人能力互補,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股權。
可是兩個月后B與AC關系不和要退出,但B出30萬元占30%股權怎么辦?
B不同意退股,理由也非常充分:
第一,這30%股權是自己真金白銀花30萬買的,退了自己吃虧。
第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沒有規定股東離職要退股,退了也不合法。
AC一看傻眼了,于情于理于法都沒有理由把B的股權收回來,怎么辦?
留下來的股東像養小孩一樣把公司養大,公司做大了,值錢了,B豈不是不出力還能撈白食?對留下來的人豈不是非常不公平?
《公司法》為什么沒有規定這種情況可以把股東B踢出局?
因為法律底的層邏輯是公平合理。
網上都說要有退出機制,實則是調整機制問題。
(1)要承認股東的歷史貢獻,否則誰敢為公司付出呢?
B投入30萬元購買股權,不能隨便把他踢出局,這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除非提前約定了退出機制。
(2)要讓留下來干活的人得到應有的回報
可以給留下來干活的人增加股權,這樣才有人愿意為公司干活,股東的股權也才能有價值。
而應該給留下來干活的股東增加多少股?按照前面說的股權分配標準計算。
2.5 退出機制問題
有人問:如何踢出不干活的股東?
公司法只規定了股東需要承擔出資責任,沒規定股東需要干活。
所以可以因為股東不實繳出資而踢出局,但不能因為股東不干活就把他踢出局,除非提前約定了退出機制。
羅振宇第一次做邏輯思維,合伙人分手之后做了現在的得到。
脫不花曾說,創業最重要是談好怎么拆伙。
得到的三位合伙人在10年前就簽了散伙協議,第二個10年又簽第二版。
他們在10周年慶的直播上說,本想找知名律師起草協議,但律師說無法起草,讓他們自己處理,而他們起草的協議被一些律師說違反公司法。
我看過他們公開的散伙協議,其實并不是違反公司法,而是需要進一步完善。
股東退出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通過股權轉讓退出
退出的人作為賣方,還需要明確買方和價格,否則到真正退出時容易鬧翻。
二種是通過減資退出
需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決議,還要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操作。
所以,兩種退出方式對應的退出規則不一樣,退出機制的設計就不同。
而得到的散伙協議是股權轉讓還是減資退出?退出方式不明確,也沒有與退出方式匹配的退出規則,如果真的發生矛盾,未必能起作用。
而他們通過直播的方式公開了,各方有輿論壓力,更愿意自覺遵守吧,但多數公司都不可能通過得到這種方式處理。
退出機制涉及非常專業的設計,并不是有協議就可以的,我在《股權進階》書里介紹了有退出協議仍然退出不成功的案例。
得到找了知名律師都沒解決,何況一些江湖大師教的招呢?
《中小企業股權設計12套方案》課程贈送的股東協議模板,里面有退出機制的設計。
三、中小企業股權設計解決方案
股權問題關鍵重大,處理不當可能讓你多年的努力拱手讓人,還有人因此被送進監獄。
但大學沒有股權專業,也少有股權課程,容易被江湖大師誤導。
股權問題影響企業終身,做錯很難糾正。
很多人沒學過,不了解, 先干后說,后患無窮。
我在《股權進階》書里介紹了多個法院判決的案例,有公司因為股權分配問題鬧翻了,有創始人因為操作不當被踢出局了。
公司不值錢時沒人關注,公司值錢后大家都來搶,20年前的股權操作不當,之后花10年時間去打官司也沒能解決。
多位創始人鬧翻后都說,創業要先上股權課,但等踩了坑再挽救就晚了。
好的顧問收費貴,對于中小公司而言,花高價請專業顧問也不劃算,而便宜的又可能付了錢還被坑了,為此我錄了一個課程。
本文作者:股權律師盧慶華,《公司控制權》、《股權進階》書作者,曾幫年營收過百億的企業解決股權問題,主要為科技企業提供股權設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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