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辯護人的義務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的義務】 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辯護人或者其他人在刑事訴訟中禁止的行為和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進行妨害作證等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和對有關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在研究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律師和專家學者提出,所有參與刑事訴訟的人員,都不得進行妨害作證等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本條規定的義務主體不應只限于“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本條規定的辯護人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規定不夠準確,證人改變證言,可能是把不真實的證言改變為真實的,不應當一律加以禁止。刑法第三百零六條關于辯護人偽證罪的規定也是禁止辯護人“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
經過認真研究,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將本條規定的義務主體修改為“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刪去了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的規定。同時,為避免實踐中可能發生個別偵查機關以辯護人涉嫌偽證罪為由,隨意對辯護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侵犯辯護人合法權益,也影響原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行使的情況,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還對追究辯護人偽證罪的程序作出了特別規定。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妨害作證和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參與刑事訴訟或與刑事訴訟有關系的辯護人和其他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職業道德,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等,將會影響司法機關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對案件的公正處理,本款對這些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本款規定的義務主體是“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包括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以及其他任何參與刑事訴訟或者和刑事訴訟有關系的人。
本款共規定禁止了六種行為:(1)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證據。是指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證據隱藏起來。(2)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毀滅證據。“毀滅”是指將證據燒毀、涂抹、砸碎、撕碎、拋棄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讓其滅失或者不能再作為證據使用。(3)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偽造證據。是指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虛假的物證、書證等,如補開假的單據、證明、涂改賬目,甚至偽造是他人犯罪的物證、書證等。(4)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是指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同案人或者證人建立“攻守同盟”,串通口徑應對辦案機關偵查。(5)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是指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脅迫、以利益引誘等手段指使證人提供虛假證言,包括讓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不按照事實真相作證,以及讓不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提供虛假的證言。(6)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是指其他影響司法機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行為。如利用權力給辦案人員施加壓力,威脅自訴人撤回自訴等。
第二款是對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和追究辯護人偽證罪特別程序的規定。本款首先規定,對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即進行六種被禁止的活動的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對于構成偽證罪等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如依照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取消律師執業資格,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等。
本款對于追究辯護人偽證罪的特別規定有兩個方面:一是關于案件管轄,本款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這里所說的“辯護人涉嫌犯罪”,是指辯護人在履行辯護職責的過程中涉嫌有本條第一款的行為構成犯罪,而不包括辯護人涉嫌其他犯罪。“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是指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不能再偵查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由異地的偵查機關進行偵查。具體來說,如果辯護人涉嫌有本條第一款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辯護人偽證罪的,則由異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可能構成行賄或者其他犯罪的,則由異地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偵查機關辦理。具體由哪一個偵查機關進行偵查,應當由上級偵查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指定。這樣的規定,有利于防止偵查機關濫用律師偽證罪的規定,隨意對辯護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使辯護人能更加放心大膽地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規定追究辯護律師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這一規定只適用于被追究的辯護人是律師的情況。通知的主體是辦理辯護律師犯罪案件的機關。通知的時間是在啟動追究辯護律師刑事責任的程序之后“及時”通知。通知的對象是辯護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這樣的規定,有利于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律師維護其合法權益,也便于有關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協會了解其律師涉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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