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過程中
很多人身處就業歧視的環境中
而不自知
該如何界定就業歧視
并采用合法的手段維權呢?
我們來看一個 案例
就業歧視種類多
勇敢發聲護權益
2019年7月3日,閆女士通過互聯網招聘平臺,針對某公司發布的“董事長助理”和“法務專員”兩個崗位,分別投遞了求職簡歷,其投遞的求職簡歷中,包含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城市等個人基本信息,其中戶口所在地填寫為“河南南陽”,現居住城市填寫為“浙江杭州西湖區”。招聘App顯示:該公司以閆女士是“河南人”為由拒絕了其兩個崗位的申請,閆女士隨后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閆女士精神撫慰金及合理維權費用損失共計10000元;向閆女士進行口頭道歉并在《法治日報》公開登報賠禮道歉。()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
基于地域、性別、種族、民族等
與“工作內在要求”無必然聯系的因素進行選擇
是對勞動者進行
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
便構成“就業歧視”
現實生活中,這種“就業歧視”
或許 是在招聘廣告中
直接設定歧視條件的
“顯性歧視”
但更多則是隱性的
表現在簡歷篩選、面試等
招聘過程中
例如在本案中,該公司發布的
崗位申請廣告中
并未標明對申請人地域的要求
卻在后續招聘過程中
以此為由
拒絕了閆女士的申請
其次,該公司也
無法提供客觀有效的證據
來證明 “地域要素”
與閆女士申請的 工作崗位之間
存在必然的內在關聯
或存在其他合法目的
此種行為即構成對閆女士的
“隱性就業歧視”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無論是顯性抑或是隱性就業歧視
都是對我國勞動者
依法 享有的平等就業權的損害
不僅會浪費勞動者為申請職位
所付出的時間精力
也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
和競爭環境的惡化
因此,我們在尋找理想職位時
要勇敢發聲
拿起法律的武器對就業歧視說“不”!
來源:共青團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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