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提交信訪事項后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還可以申請信訪復查嗎?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信訪訴求都會由有權處理部門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也可能會收到相關部門出具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
信訪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很多種,根據《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第十九條規定,對下列情形不予(不再)受理:(一)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二)對已有處理(復查)意見且正在復查(復核)期限內的,不予另行受理,應向信訪人告知有關情況。(三)對已有復核意見,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訪人告知有關情況。
簡單來說,包括重復信訪的、未申請復查的、已經有復查復核意見的,還有可能包括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訴求的(比如涉法涉訴事項)、不屬于行政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都可能會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其次,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還可以拿著不予受理告知書去申請復查嗎?
原則上不可以。復查,是指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而提出申請,依法由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該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及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提出復查意見的行為。也就是說,申請信訪復查的前提必須是有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
根據《廣東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十條規定,信訪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二)信訪事項原處理、復查意見書。《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不同于《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是對信訪人信訪申請的某種否定,內容中不包含調查、認定、作出結論等一系列過程。
但原則之外也有例外,在某些情況下,當復查單位發現原處理意見存在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原不予受理意見,并責令原辦理機關按辦理期限重新作出處理意見。當信訪人新收到處理意見書后,可以重新遞交復查申請。
最后,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后,應該如何去做?
如果是因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而不予受理的,可以耐心等待上一次投訴的處理意見。如果因為已有處理意見且正在復查期限內而不予受理的,可以及時向上一級單位申請信訪復查。如果因為已有復核意見而不再受理的,可以嘗試其他法定途徑,比如復議、仲裁、訴訟。如果因為不屬于行政職權范圍內而不予受理的,可以向有權處理部門重新反映。
信訪復查必須是在收到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單位的上級部門提出,如果遇到不予受理而無法復查的情況,需要分析原因,如果確實是因為辦理存在錯誤,可以向復查單位及時提出,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原不予受理決定,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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