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歷城法院審結了一起輔導班教師因猥褻兒童被宣告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的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在某書畫培訓班擔任書法教師,被害人為該培訓班學生。王某某多次在上課期間,不顧其他學生在場,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
后被害人告知家屬后,經被害人家屬報警,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被害人的書法教師,在上課期間不顧其他學生在場,多次猥褻被害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王某某身為輔導班教師,系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職責的人,其卻利用職業便利,違背教師職業道德,對被輔導的兒童實施性侵犯罪,其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和身心健康,應予從嚴懲處。同時考慮到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授課對象為少年兒童,仍在上課期間不顧其他學生在場,肆意實施猥褻行為,其主觀惡性明顯,社會危害性大,根據其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決定對其宣告從業禁止,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減少其與未成年人接觸的機會,最大限度預防其再次利用職務便利對未成人造成傷害。綜合考慮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人的工作。
法官說法:“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但是現實中,卻有類似于王某某這種披著“教師”外衣,利用教師的職務之便,行侵害未成年人權益之惡行的假師者,給被害人及其家人帶來嚴重的傷害。這種利用師生關系,對年齡幼小的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行為,隱蔽性更強,危害更大,性質更惡劣,依法應予嚴懲。
本案中,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定罪處罰的同時,依法對其宣告終生從業禁止,能有效防止其換個馬甲“重操舊業”,充分體現了刑罰的懲治和預防作用,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有利于從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對約束相關行業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同時亦有利于向社會宣示,起到監督和警示作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為未成年人保護增加“隔離帶”和“防火墻”。司法保護充分履職的同時,家庭教育也不應缺位,本案也給廣大家長敲醒警鐘。廣大家長一方面要擦亮雙眼為孩子選擇正規的培訓機構。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子女的性保護意識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時及時求助,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十七條之一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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