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內幕交易的認定問題。
王科棟律師。
內幕交易罪的刑事案件當中,零口供情況下定罪應當經得起推敲,謹慎使用,避免誤傷無辜。2020年和2022年關于打擊證券犯罪的典型案例當中都有零口供定罪的案例,這也是最近兩年在辦理內幕交易罪案件當中辦案人員比較堅定的底氣。
但是作為辯護人還是想提醒和反復勸說,典型案例適用零口供要求是非常嚴格的。辦人員辦理零口供案件也應當重點比對你所辦理的案件與典型案例是否情況一致。零口供情況下對于間接證據均查證屬實且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能夠得出唯一結論的應當依法定案認定內幕交易罪,這個是標準。
有多少案件能夠符合這個標準?內幕交易犯罪隱匿性強,確實經常出現內幕信息知情人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訂立攻守同盟,否認傳遞信息拒不供認來源,逃避處罰的這種現象。但是這絕對不是降低證據標準,推定標準的理由。
還是希望辦案機關應該嚴格關注一下這一類零口供的證據,應通過收集行為人的職務職責,參與涉內幕信息相關工作等證據,證明其內幕信息知情人。通過收集內幕信息知情人與內幕信息交易行為人之間的聯絡,證明雙方傳遞內幕信息的動機和條件。通過收集交易數據,資金往來,歷史交易大盤基本面等等證據,證明相關交易行為是否存在明顯異常等等這些是我們應當遵守的相關的證明標準和證據形式。
對于相關交易并不符合明顯異常的,沒有證據證明內幕信息來源的,且有合理理由和合理的信息來源的案件一定要謹慎對待,審慎使用零口供定罪的這樣的情況。
我是康達律所王科棟律師,專注于證券犯罪領域的研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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