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網友咨詢: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王東律師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提供賭場之后,本人是否參與,是否抽取漁利的,不影響本罪成立。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王東律師補充: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根據賭資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綜合考慮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退繳贓款、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王東律師
安徽震一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1998年從事法律工作。
2021年獲“淮南第五屆十佳律師”。
2016年至今任安徽省X縣委、X縣政府,市運管處等法律顧問。
2012年公安部督辦李強特大制毒販毒案;2015年“8.19東方煤礦爆炸案”繆XX辯護人。
2019年“4.16六安涉黑案”畢X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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