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基于目前商品的申報實踐并結合相關行政和司法案例探討商品項目選擇對商標使用和維權的影響,以期能夠對商標申請人確定商品布局提供思路。
作者 | 宋芮 魏曉萍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 | 布魯斯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注:本文所指的“商品”項目,同樣適用于“服務”)是確定注冊商標保護范圍的依據,商標申請中商品的選取應力求準確、具體,以便明確商標的保護范圍。對于商標申請人來說,商品項目的選擇不僅與企業自身商標保護范圍息息相關,對于企業在商標注冊后的使用和維權同樣具有重大意義。本文將基于目前商品的申報實踐并結合相關行政和司法案例探討商品項目選擇對商標使用和維權的影響,以期能夠對商標申請人確定商品布局提供思路。
一
我國商標申請中商品申報實踐
我國作為尼斯聯盟成員國,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以下簡稱《分類表》)作為商品和服務項目分類依據,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商標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一般應依據現行《分類表》與《區分表》填報規范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標準名稱。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局官方網站中公布《區分表》以外可接受的商品項目,并不定期進行更新,增加了商標申請人可以選擇的商品范圍。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新商品不斷涌現,現行的《區分表》或官方公布的非規范可接受商品項目具有一定滯后性,無法迅速更新以滿足企業對新商品的需求。此外,商標實際使用商品與核定商品不一致在商標注冊后的授權確權中影響較大。此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嘗試申報非規范類的商品項目。雖然目前官方對于非規范商品的限制較為嚴格,但也并非一律不予接受。根據筆者的經驗,在申報非規范商品項目時,可以考慮提交商品說明材料、選取接近于可接受商品的描述等方式提高非規范商品被接受的可能性。
二
商品項目對商標授權確權的影響
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使得商品種類市場不斷更迭,《區分表》更新具有滯后性,而官方對于非規范商品項目嚴格把控,可能存在申請人無法準確申報商品的問題,導致商標核定商品和實際使用商品的差異。此外,部分申請人出于對未來生產經營預留空間、盡可能擴大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等考慮,在申報商品時傾向于選擇“上位概念”商品,而非實際經營的商品。再加上市場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商品的分類、類似關系的變化。以上情形對商標授權確權均有重大影響。
(一)商品項目對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的影響
1、選擇與實際生產、銷售最為貼近的商品項目
企業在商標申請指定具體的商品項目時,應盡量選擇與企業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一致的項目,以便在最大程度上確保核心商品的獲準注冊。如為了擴大商標保護范圍,選擇同類似群組中涵蓋范圍較廣的上位概念商品項目,出現障礙的風險會相對增加,商標獲準注冊的難度增大。
第65743404號“邁馳智行”商標在確定0910類似群組的商品時選取了“測量器械和儀器;運載工具用自動轉向裝置;運載工具用測速儀;運載工具駕駛和控制模擬器”。在該商標駁回復審裁定書[1]中,上位概念的“測量器械和儀器”商品與在先商標指定的0910(5)類似群組的“功率計;電流計”等商品類似,從而被駁回。而該商標在0910(2)類似群組的“運載工具用自動轉向裝置;運載工具用測速儀”和0910(6)類似群組的“運載工具駕駛和控制模擬器”商品予以初步審定,保證了核心商品可以獲準注冊。
因此,對于想要避免駁回、希望盡快獲得商標注冊的企業來說,在商品申報時應依據自身需求,對商品項目進行相應取舍。
2、通過對商品項目進行限定,以降低商標共存于市場的混淆可能性
由于商標資源的有限性,不同公司主體選擇近似商標的情形常有發生。在實踐中,企業可以通過對商品進行限定,對商標使用范圍形成有效的區隔,降低雙方混淆的可能性,從而實現良性共存。
“NEXUS”商標駁回復審再審案[2]中,谷歌公司申請的“NEXUS”商標指定使用在9類“手持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商品上,株式會社島野在先注冊的“NEXUS”商標指定使用在9類“自行車用計算機”商品上。最高院在再審判決書中,認為申請商標指定的“手持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屬于消費電子領域,引證商標指定的“自行車用計算機”與自行車體育運動密切相關,充分考慮了雙方商標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使用方式、消費對象的差異,允許雙方商標的共存。
因此,如果企業申請的商標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在與在先商標權利人達成共存協議的前提下,商標申請人可以對商品進行限定以實現雙方商標商品的有效區分,以期獲得商標注冊或降低商標共存的混淆可能性。
(二)商品項目對商標撤銷案件的影響
1、“非規范”商品的使用構成核定商品使用的認定
中金招標有限責任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復審一審行政訴訟案中[3],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為“經紀”等,權利人提交的證據顯示商標在“招標代理”服務上的使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沒有其他更為接近的服務的情況下,將‘招標代理’服務歸入相對最為接近的‘經紀’服務,既符合相關公眾的普遍認知,亦屬于對商標權人正當權利的維護”。訴爭商標在“經紀”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艾梯麥化學有限公司訴青島華硼礦業有限公司撤銷復審二審行政訴訟案中[4],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化學防腐劑”,權利人提交的證據顯示商標在“硼酸鋅、五水硼砂”商品上的使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在案證據顯示‘硼酸鋅、五水硼砂’的主要用途為木材防腐,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學防腐劑’商品類似群組表明該群組為用于工業、科學且不屬于其他類別的化學制品,故‘硼酸鋅、五水硼砂’與‘化學防腐劑’不構成類似商品”。訴爭商標在“化學防腐劑”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以上案例表明,若企業實際使用的商品屬于“非規范”商品項目,申請人在商品申報中應選取與實際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最為貼切的商品,以確保在撤三案件中可以維持商標的注冊。
2、下位概念商品的使用構成核定的上位概念商品使用的認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與《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中均認定:實際使用的商品屬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認定構成對核定商品的使用。
北京明治寶得科技傳媒有限公司訴斑馬株式會社撤銷復審二審行政訴訟案中[5],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圓珠筆及文具”等,權利人提交的證據顯示在“中性筆”商品上的使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中性筆’并非規范商品名稱,綜合考慮其物理屬性、商業特點以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關于商品分類的原則和標準等因素,應認定‘中性筆’系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圓珠筆及文具’的下位概念,對‘中性筆’商品的使用構成對‘圓珠筆及文具’商品的使用”。
根據以上判決,實際使用的商品為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認定構成對核定商品的使用。因此,若企業實際使用商品為非規范商品項目,可以選擇商品的上位概念商品進行申報。
江西恒大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復審二審行政案件[6]中,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嬰兒食品”,權利人提交的證據顯示商標在“嬰兒奶粉”商品上的使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由于‘嬰兒奶粉’并非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江西恒大公司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行為不能視為系對本案復審商標的使用,相關使用證據不能產生維持復審商標在‘嬰兒食品’上注冊的效力。”
該判決表明,上位概念商品并不是萬能的,尤其是在實際使用商品和上位概念商品均是可接受商品的情況下。申請人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上位概念商品的申報。如果實際使用商品為規范商品項目,還是應對實際使用的商品進行申報,僅申報其上位概念商品有被撤銷風險。
三
商品項目對侵權案件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以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的授權確權解決的是商標權取得之初權利邊界的劃定問題,商標侵權解決的是商標權取得之后對劃定的商標權范圍的行使問題,因而,判定商品是否類似,不僅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還是商標保護的基本目的。因此核定使用商品項目對于在侵權案件中認定商品是否類似有著重要作用。
對于注冊的規范項目來說,由于注冊商標的專用范圍是清晰和明確的,注冊人只要在專用權范圍內的使用行為就屬于合法使用。但《分類表》和《區分表》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局限性和滯后性,無法包含現實存在的所有商品。因此,容易導致由于商品分類不明導致的注冊商標權利沖突問題,從而不可避免要對商品核定使用范圍進行判斷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的規定》第一條,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于分類存在爭議的商品,各方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此類爭議案件中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定紛止爭的功能,在個案中進行認定,化解糾紛。例如,在某侵權案件中,法院認為:
“優某公司雖自有公牛商標注冊于冰槽、冷凝器、冷卻器、冷風機、軸流風機、蒸發器類,其將“公牛”使用于電風扇類產品屬于超出商品核定使用范圍的不規范使用。本案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主體部分“公牛”相同,兩者構成近似,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及誤認,構成商標侵權。”[7]
對于非規范商品項目來說,如果通過商品表述可以準確判定其使用的非規范商品屬于目前某一個規范商品的下位概念,而使用人在該上位概念商品上已注冊有商標,那么這種使用一般來說不會產生侵犯他人商標權利的后果。但如果對于該非規范商品本身無法準確判斷其所在類別和群組,或者使用人雖有在其他規范商品項目上的注冊但無法涵蓋該非規范商品,那么,在指定該非規范商品的商標無法通過目前商標申請程序予以注冊的情況下,在該非規范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行為將可能落入他人的注冊商標禁用權范圍,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例如,侵權人使用的“道閘”、“電動伸縮門”商品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外的非規范商品,與其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電柵欄”、“投幣啟動的停車場門”商品并非同一種商品。侵權人并未擁有訴爭商標在“電動伸縮門”、“道閘”商品上的商標專用權,超過核定使用商品范圍使用訴爭商標的行為本質上是使用未注冊商標的行為,與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電動折疊門”構成同一種商品,從而構成侵權。[8]
因此,商品項目選擇得當,不僅關系著權利人在維權時有充足的權利基礎,同時也能在避免在自身使用商標時因超過核定使用范圍而侵犯他人權利。
四
商品項目對刑事案件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知產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意見》第5條規定,“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例如,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洗滌劑”“洗潔精”“清潔劑”“餐具凈”“洗碗精”等實質上都是同一事物,無法也無必要區分其不同,而上述不同名稱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也基本相同,屬于“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進而應當認定為“同一種商品”。
實踐中,難免會遇到指定使用商品較為寬泛,而被訴方使用商品則屬于寬泛的商品描述所包含的具體商品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何進行“同一種商品”的對比,確實給司法帶來一定難度。
雖然實際案例中,不乏上下位概念被認定為“同一種商品”的案例。例如,涉案商品“花灑”可以歸入的“淋浴用設備”出現在1109類似群,而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噴水器”出現在1108類似群,最終法院認定“花灑”與“噴水器”系“同一種商品”[9]。另一案件中,某公司在第2類商品上注冊的“雙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涉及“油漆”等,由于“油漆”屬于“防銹漆”的上位概念,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有關“同一種商品”的認定標準,“防銹漆”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應認定為“同一種商品”。[10]但是,并不能得出所有上位概念商品與下位概念商品都可以被認定為相同商品的結論。在最近上海法院作出某刑事判決中,屬于“上位概念”的“用于電力的傳導、轉換、變壓、蓄電、調節及控制的設備及其儀器”與“鎮流器”未被判定為同一種商品。因此,建議申請人在商標申請時能夠考慮到將來可能在商標刑事案件中遇到的“相同商品”判定問題,為了避免為審判帶來難度,謹慎選取僅包含“上位概念”商品表述的策略。
五
結 語
綜上所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僅決定著商標的專用權,也決定著商標的禁用權范圍。《分類表》與《區分表》難以窮盡所有的商品項目。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商品交易方式、消費習慣及消費心理的發展變化,商品名稱以及商品之間關系也隨著發生改變。為了更好地保護申請人的權利,并且在商標注冊后后續可能的行政和司法案件中取得勝利,建議申請人參考本文中提到的各類情形,根據企業實際使用的商品和服務,謹慎選取和申報核定使用的商品項目,可以考慮指定較為寬泛的上位概念商品項目疊加細致具體的商品項目,并隨時審核實際使用商品是否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從而更好地應對商標注冊和維權過程中的不同程序。
注釋(上下滑動查看)
[1] 商評字[2024]第0000245034號駁回復審決定書。
[2] (2016)最高法行再103號行政判決書。
[3] (2020)京73行初4927號行政判決書。
[4] (2021)京行終5336號行政判決書。
[5] (2021)京行終6566號行政判決書。
[6] (2017)京行終4765號行政判決書。
[7] (2023)浙民終991號深圳市優某公司與慈溪市公某公司、寧波大某公司商標權權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8] (2019)最高法民申3056號河源市源城區紅利通機電設備經營部與紅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9] (2017)浙0381刑初861號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訴殷華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10] (2017)鄂0102刑初863號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訴譚叢華、袁友才假冒注冊商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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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曉萍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北京辦公室 國際商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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