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未遂致人輕傷一級具有犯罪中止、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如何處罰?
案例:蔣某某故意殺人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遼寧省臺安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3)遼0321刑初42號
損害后果:輕傷一級
刑期:有期徒刑二年
案發時間:2022.09.18
裁判日期:2023.04.27
檢察機關指控:
臺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蔣某某在2022年8月份左右,在臺安縣桑林鎮柴家村才某某經營的遼寧天鴻農資連鎖有限公司桑林分店處購買化肥,其使用化肥后,被施肥茄子出現壞死現象。蔣某某疑似化肥所致,便找到才某某理論,隨后才某某領技術員劉某某到現場進行查看,否認茄子壞死與化肥有關。雙方因此事多次發生爭執,并且才某某對蔣某某提出的賠償要求不予理會。在此過程中,蔣某某對二人心生怨恨,2022年9月18日上午9時許,蔣某某與才某某、劉某某再次因化肥問題發生沖突后,蔣某某返回家中開始飲酒,在飲酒過程中心中怨恨加重,于是攜帶一把蒙古刀和一個電筆,駕駛電動三輪車前往臺安縣桑林鎮柴家村三組才某某店內,到達后,其用攜帶的蒙古刀將才某某頭部砍傷,劉某某趁機逃出店內,蔣某某發現后,便駕駛電動三輪車進行追趕,追至店東側400米處時,直接用電動三輪車將其撞倒,撞倒后,持刀繼續追趕,追至北側排水溝后將其騎在身下,欲揮刀砍之,結果刀被劉某某用手攥住,隨后蔣某某用電筆多次扎其胸部,后因劉某某求饒,蔣某某中止殺害劉某某。經鑒定,劉某某右膝部損失程度為輕傷一級。2022年9月18日,被告人蔣某某被GA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為泄私憤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受傷,其中一人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量刑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蔣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蔣某某及其辯護人認為其具有自首情節,經查,在案的抓捕經過及現場視頻等證據證實,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不應認定為自首,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蔣某某已取得二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蔣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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