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于2025年1月17日對TIKTOK案件作出裁決,維持了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認為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簡稱PAFACA)對TIKTOK的適用并未侵犯其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本文將結合PAFACA法案、憲法第一修正案審判標準、國家安全及外交權力分工的背景知識,對美國最高院的審判邏輯--其是否應受到第一修正案的違憲審查,適用何種審查標準,以及法院的最終結論進行剖析。
目錄:
第一部分 背景知識點
1. PAFACA法案對TIKTOK和掩護公司(covered company)的認定
2. 什么是憲法第一修正案及其審查標準
3. 關于外交及“國家安全”的權力分工
第二部分 審判邏輯
1. 本案是否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違憲審查
2. 適用什么審查標準
3. 違憲審查結論
第三部分 特朗普宣布對TikTok實施75天寬限期
第一部分 背景知識點
1. PAFACA法案對TIKTOK和掩護公司(covered company)的認定
PAFACA法案第2(a)(1)條規定,任何實體在美國境內向“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序”(Foreign adversay controlled application) 提供“分發、維護或更新”等特定服務均屬違法行為。
該法案對于認定“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序”有兩種方式:
1. 直接列明方式:凡由 ByteDance Ltd. 或 TikTok 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繼承實體,直接或間接運營的應用程序,均被視為“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序”(第2(g)(3)(A)條)。
2. 一般認定邏輯:對于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應用程序,也可根據該法案被認定為“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序”:
(1) 由“受到外國對手控制的” 掩護公司(covered company)所運營;
(2) 在履行公開通知和報告程序后,被總統認定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第2(g)(3)(B)條)。
該法案對掩護公司(covered company)的界定范圍較為寬泛,原則上包括以下主體:運營某種應用程序并允許用戶生成、分享以及瀏覽內容,且擁有超過 100萬月度活躍用戶的公司(第2(g)(2)(A)條)。但若某公司運營的應用程序“主要用于允許用戶發布產品評論、商業評論或旅游信息及評論”,則不屬于掩護公司(covered company)的范疇(第2(g)(2)(B)條)。
2. 什么是憲法第一修正案及其審查標準
憲法第一修正案被普遍視為美國民主制度的基石之一。第一修正案重在保障多元表達、限制政府干預言論,確保公民在公共事務、政治討論、社會文化等領域有充分的自由度。最初僅適用于聯邦政府,但通過“并入理論”(Incorporation Doctrine)以及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其關于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的限制已被“并入”適用于各州與地方政府。
在違憲審查上,法院關于言論自由對于Content-based(基于內容)和Content-neutral(內容中立)的審查標準是截然不同的。
在決定某一特定法律是基于內容還是內容中立并不總是一項簡單的任務,最高法院將審查法律的文本,并將參考立法的理由、目的、設計和操作的有關爭論。
2.1 Content-based及其審查標準
Content-based(基于內容)管制直接以所表達的觀點、主題或內容為針對對象。此類法律面臨最嚴格的憲法審查(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政府必須證明其目的具有“迫切(compelling)的政府利益”,且管制手段與該利益的關聯性極為緊密(narrowly tailored),不存在更溫和的替代措施即可實現同樣目標。
2.2 Content-neutral及其審查標準
Content-neutral(內容中立)管制并未因言論的具體內容或觀點不同而區別對待,此類法律適用中等審查標準(Intermediate Scrutiny):政府是否具有“重要(important) 的政府利益”,并且沒有對言論施加比促進這些利益所必需的更多的限制(substantial burden)。
3. 關于外交及“國家安全”的權力分工
本案中還有一個關于司法、行政的權利分工核心問題,即國家外交以及國家安全的權利分工。
3.1 國會的權力
憲法第一條第八節(Article I, Section 8)賦予國會“宣戰權(to declare War)”、撥款與維持軍隊的權力(raise and support Armies; provide and maintain a Navy),并規定國會可制定與軍隊相關的法規。
3.2 總統的權力
憲法第二條第二節(Article II, Section 2)規定總統為“三軍統帥(Commander in Chief)”。在緊急軍事行動以及國家安全事件中,總統擁有第一線指揮與決策地位。
憲法第二條第一節(Article II, Section 1)規定總統權力的基本框架和行政權的設置,其外交權力范圍一直是爭論的焦點,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 判例中認為“總統擁有談判條約的唯一權力”,對于總統外交事務權力范圍采取擴張主義。雖然有Curtiss-Wright案,但法院仍然傾向于總統在涉及外交關系的問題上可能會受到授權原則(congressional delegation)的約束。美國最高院在判例Zivotofsky v. Kerry是法院首次認定國會的行為違憲侵犯了總統的外交權力。雖然Zivotofsky案的確立了承認權專屬于總統,但其與其他外交事務的相關性仍不清楚。法院還反復指出國會在外交事務上擁有充分的立法權力,否則總統的承認權將淪為紙上談兵。
3.3 司法的有限審查與制約
憲法第三條(Article III)并未對最高法院或聯邦法院在外交與國家安全領域明確授予直接管理權限,但確立其對“憲法與聯邦法律”及“涉及各州或外國使節”的爭議擁有司法審查權。
在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等“政治問題(political question)”領域,法院往往基于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表現出相當程度的自我克制,避免直接介入行政或立法的核心外交決策。
第二部分 審判邏輯
1. 本案是否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違憲審查
庭審中法官主要問題有:
a.對于本案中TIKTOK的Speech具體指什么?
b.為什么認為對非美國公司字節跳動的限制就是對TIKTOK的限制?
c.所以你把對字節跳動算法和公司所有權的限制轉化為對TIKTOK言論的限制。那么我們為什么不能簡單地把它看作對字節跳動的限制呢?
d.你是否對于字節跳動在其公司組織中對TIKTOK擁有最終控制權有爭議?
e.所以本案TIKTOK主要訴求是他們想要使用字節跳動創造的算法,但受制于法案他們無法使用
f.字節跳動是一家外國公司。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僅適用于TIKTOK.
g.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說外國政府,特別是對手政府,在美國沒有言論自由權,那么如果它只是隱藏在某種人為的企業結構之下,為什么一切都會改變呢?
h.所以你們的基本立場是,干涉TikTok 的所有權構成了對他人表達行為的直接管制。
針對外國對手控制平臺的法律與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審查的非直接表達行為(non-expressive activity)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法案關注外國政府、國會確定的外國政府與美國之間的對手關系,其權力分配及司法的有限審查可參見前文《關于外交及“國家安全”的權利分工》部分。而被訴管制是否侵犯言論自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是否不當負擔等問題,則會影響憲法第一修正案違憲審查是否適用。
對于本案是否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違憲審查,顯然美國最高院采取了審慎態度,并未就其是否屬于進行明確說理或認定,并以假設前提的方式對該案進行違憲審查。
對此Sotomayor法官在其單獨意見中則認為本案不用以假設的方式進行,因為本案當然適用憲法第一修正案,該法案明顯對其施加了限制:它禁止任何實體在美國分發TIKTOK的內容,除非其完成“合格的剝離”,除此之外,其對TIKTOK為實現內容算法禁止其與某些實體的合作,這屬于限制內容創作者為實現表達的結社自由“Right to Associate”。
2. 適用什么審查標準
在TIKTOK庭審中,法官問“倘若他們享有第一修正案權利,適用什么審查標準?”并反復詢問“什么層級的審查標準”。
最終美國最高院認定該案被訴管制屬于內容中立(Content-neutral)應適用中等審查標準(Intermediate Scrutiny)。
這與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認定不同,其認定應適用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首席法官 Srinivasan在其單獨意見中認為應適用中等審查(Intermediate Scrutiny)。
對此美國最高院Gorsuch法官在其單獨意見中對該法案是否因屬于內容中立(Content-neutral)而逃避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持保留態度。其認為雖然對審查標準的判斷有利于幫助我們對案件進行分析,但有時也會讓案件合憲性問題更加復雜和失焦。
3. 違憲審查結論
PAFACA法案的禁令和剝離要求旨在防止中國(外國對手)利用其對字節跳動有限公司的控制來獲取美國TIKTOK用戶的個人數據,這符合中等審查的具有重要的政府利益(important Government interest),對此,TIKTOK并未否認政府有重要且合理的利益來阻止中國收集數千萬美國TIKTOK用戶的個人數據。
而對比于防止外國對手收集有關1.7億使用TIKTOK的美國人的大量敏感數據而言,該法案是為了滿足政府重要利益經過充分考量的,并未對TIKTOK施加更多的限制(substantial burden)。
因此,美國最高院認為該法案滿足中等審查要求(Intermediate Scrutiny)。
國會在綜合考慮1.7億TIKTOK用戶規模,其數據收集做法以及易受外國對手控制的敏感性后,認為基于國家安全考慮,對TIKTOK進行剝離是必要的。
對此,美國最高院基于以上審判邏輯認為PAFACA法案對TIKTOK的適用并未侵犯其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并維持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
第三部分 特朗普宣布對TIKTOK實施75天寬限期
在TIKTOK停服后,美國總統特朗普于2025年1月20日發表聲明,宣布對PAFACA法案在TIKTOK問題上的執行實施75天的寬限期。他表示,作為總統,他肩負著維護美國國家安全、執行外交政策以及履行其他重要行政職能的獨特憲法責任。
特朗普在聲明中指出:“鑒于此,我已指示司法部長,在未來75天內不采取任何行動執行該法案,以便為我的政府提供時間,能夠以有序的方式制定適當的應對措施,既保護國家安全,又避免對數百萬美國人使用的通信平臺造成突然中斷。”未來75天內,美國政府將如何處理與TikTok相關的爭議,既關系到國家安全與個人隱私的平衡,也將對社交媒體行業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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