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具有認罪認罰情節,無自首,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會如何懲罰?
案例:陳某某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粵1521刑初45號
損害后果:過失致人死亡
刑期:有期徒刑4年
案發時間:2023.09.16
裁判日期:2024.02.27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9月16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帶其女朋友殷某1回海豐縣準備參加當天其同學的婚禮。當天凌晨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和殷某1在海豐縣二環南路“××炭爐雞”大排檔,與朋友林某1、李某1、蒲某1一起喝酒吃宵夜。至當天凌晨5時許,被告人陳某某見殷某1飲酒過多,準備用自己的寶馬小轎車載殷某1回去休息,殷某1不愿離開。隨后殷某1被被告人陳某某扶到其寶馬小轎車旁邊,殷某1自己跑到該小轎車后排座位落座。被告人陳某某在沒有給殷某1系好安全帶,也沒有安排人員在后排陪護殷某1的情況下,即駕駛該小轎車載殷某1回住處。當被告人陳某某駕駛車輛沿二環南路自西往東途經海麗大道與二環南路紅綠燈路口,在停車等綠燈時,其車右側后車門突然被打開,殷某1的身體右側探出車門,此時,被告人陳某某即啟動車輛加速闖紅燈,繞過自南往北正常行駛的一輛小汽車后面,駛過紅綠燈路口,至附城鎮××路××加油站附近路段時,殷某1被摔落車外受傷,經被告人陳某某送往***紀念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天7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海豐縣***紀念醫院被海豐縣公安局民警抓獲。
經廣東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14mg/100m1;經廣東省海豐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殷某1系鈍力作用于身體致身體內部多器官受損合并顱腦損傷死亡。
訴訟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見,被告人陳某某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甚至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且其酒后駕車同時觸犯危險駕駛罪,情節嚴重,并且事后沒有進行賠償,毫無悔意,無悔罪行為,應當嚴懲。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法,醉酒駕駛機動車,在乘載飲過酒的被害人殷某1回住處的路上,因疏忽大意而致殷某1摔落車外受傷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關于訴訟代理人提出對被告人陳某某嚴懲的代理意見,經查,被告人陳某某醉酒駕駛小汽車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應予從嚴懲處;被告人陳某某雖未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但其在事故發生后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亦可見其對致人死亡的結果不具有故意的心態,鑒于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故訴訟代理人所提的代理意見,本院酌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某是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避重就輕,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不構成自首,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其他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已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某某情節,并對其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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