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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百案 | 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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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一書公開出版發行。該書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十周年之際,從歷年審理的十萬余案件中精心甄選、審慎評選出的100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標桿性意義的經典案件,從社會關注的熱點、司法工作的難點、前沿領域新興產業等角度分為10個知識產權保護系列主題,分類集結、匯編成冊。為方便社會各界了解、借鑒,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微信公眾號專設“十年百案”欄目,按系列主題陸續發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紹。第三期分享“十年百案”——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案例。

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案例

1.正某公司、李某訴星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克某訴問某公司、貝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3.日本大某公司訴廣州方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4.奧某公司與銳某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5.香某公司訴葉某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6.吳某訴希某公司、B××××公司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案

7.東某公司等訴樂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8.申請人誠某公司與被申請人皮某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

9.百某公司訴東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01

正某公司、李某訴星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星某公司是電影《喜劇之王》的出品公司及版權持有人,該片導演為周星馳、李某。《喜劇之王》于1999年2月至3月在香港上映,票房位列1999年最賣座香港影片榜首。2018年3~4月,李某、正某公司分別在新浪微博賬號“李某導演”“正某影視”上發布多條宣傳被訴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及演員海選試鏡會的微博。李某還發表微博稱“香港導演李某自1999年拍攝電影《喜劇之王》后,意猶未盡,……周星馳御用導演李某喊你來試鏡啦!”星某公司以正某公司和李某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仿冒混淆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電影《喜劇之王》及其名稱在我國內地具有較高知名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正某公司、李某未經許可使用“喜劇之王”,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正某公司與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除考慮電影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間票房收入、電影上映前及上映期間證明宣傳力度的相關數據之外;還應當考慮電影授權視頻網站播放過程中的播放量、相關媒體對于電影持續報道程度、相關公眾在與電影相關的豆瓣、知乎、微博等平臺上對于電影評價的參與程度;及電影名稱搭配電影相關情節、臺詞、配樂等多年來以多種方式獲得持續關注,充分證明涉案電影名稱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知名度,已有充分證據證明電影《喜劇之王》及其名稱的知名度已從香港傳播到我國內地,并在我國內地相關公眾中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保護視聽作品名稱是跨著作權與反不正當競爭領域的交叉問題,本案是制止仿冒混淆及虛假宣傳行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涉案電影作品名稱知名度的過程中,不僅全面審查了其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間的票房收入、宣傳力度的相關證據,還充分考慮了涉案電影從院線下架后的線上播放量、光盤銷售量,相關媒體對于電影持續報道、推介程度等因素,有力制止了電影市場競爭中的“搭便車”行為。本案是人民法院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生動實踐。本案于2022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21年度中國法院50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同時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粵港澳大灣區典型案例,案件裁判結果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案件宣判后被《中國知識產權報》、廣東廣播電視臺《灣區睇法》節目、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等宣傳報道,獲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編寫人:朱文彬

02

克某訴問某公司、貝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申請人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克某向法院提起訴前臨時禁令,訴稱被申請人問某公司、貝某公司等未經許可,正大量制造、銷售以及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如不及時對該行為加以制止,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請求法院責令問某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貝某公司停止制造涉案被訴侵權產品。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聽證后認為,申請人涉案專利穩定有效;被申請人正在實施的行為存在侵犯專利權的可能性;不采取禁令措施,將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頒發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小于不頒發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申請人已提供了有效、適當的擔保。2016年6月22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裁定被申請人問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被申請人貝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被訴侵權產品。

(三)意義

本案系北京、上海、廣州三家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的首宗專利訴前禁令,且為涉外訴前禁令,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訴前禁令是保障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現行法律對訴前禁令應審查的具體內容未作明確規定。本案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開創性地提出對專利訴前禁令申請的審查應包括以下六項內容,即涉案專利是否穩定有效;被申請人正在實施的行為是否具有侵權的可能性;不頒發禁令是否會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頒發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是否小于或相當于不頒發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頒發禁令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適當。本案除全面闡述對禁令申請所應審查的內容外,還創新性地提出只有符合“頒發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小于或相當于不頒發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才可頒發禁令”的觀點,填補了立法的空白,同時,明確了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具體判斷方法。本案禁令頒發后,被申請人主動履行了裁定。此案禁令的頒發,不但有效地制止了本案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同時還震懾了案外其他侵權者,防止了權利人的專利產品市場被進一步侵蝕,避免了權利人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現象的發生,有力保障了市場秩序和權利人的利益,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對此后各類案件的訴前禁令審查有較強的指導作用。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個典型案例”、廣東法院經典百案(1978~2018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廣東省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例”、“2016年度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華南國際知識產權研究院等單位“2016年廣東省首屆十大涉外知識產權案例”,并被作為典型案例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關于知識產權法院工作專題匯報中。

編寫人:譚海華

03

日本大某公司訴廣州方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日本大某公司是專利號為ZL××××××××××××.7、名稱為“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線板”發明專利權人,該專利至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日本大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保護的是該專利權利要求8、9、10。日本大某公司訴稱,廣州方某公司未經日本大某公司許可,擅自大量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日本大某公司專利權的8款屏蔽膜產品,獲利巨大,給日本大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廣州方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日本大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共計9272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廣州方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但由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包含“第一金屬層以沿著所述絕緣層的所述單面表面成為波紋結構的方式形成”的技術特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此廣州方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2017年7月2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日本大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日本大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訴訟所涉的情形是,在電磁屏蔽膜行業全球市場規模排名靠前的中國企業制造、銷售的產品中使用的核心技術屬于我國企業自主創新還是侵害日本企業發明專利權的問題,涉案索賠金額高達9200余萬元,案件結果會給全球相關行業格局帶來深遠影響。法院經過證據保全、傳喚鑒定人、開庭審理、咨詢技術調查官等合法程序,平等對待國內外當事人,依法保護雙方在訴訟中的權利,公正審慎地進行審理。法院在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除了應當運用說明書、附圖及其他相關權利要求,還應當結合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主張與申請時所同意的審查意見相左的意見,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即使不涉及根據禁止反悔原則限制等同原則適用的特定情形,亦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通過審查專利審查檔案的內容,可以明確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對于專利權保護范圍所作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客觀行為,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申請人在劃定專利權邊界上達成了何種一致的意見,并對社會公眾形成了何種公示作用,從而使法院認定的專利權保護范圍符合專利權產生時所公示的邊界,符合國家授予、保護這種專有性、壟斷性權利的初衷,如此才能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避免不當壓縮社會公眾對于公有技術自由運用的空間。基于此,法院從專利文本對社會公眾形成的公示作用角度,認為侵權判定過程中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必須符合專利權產生時所公示的邊界,必須符合國家授予和保護這種專有權利的初衷,從而阻卻專利權人在申請環節與維權環節“兩頭得利”導致的對技術的不當壟斷,保障社會公眾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的技術運用以及后續技術創新的合理空間。本案彰顯了司法權護航新興產業、繁榮技術創新市場的信心和能力。本案入選2018年廣東省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十大典型案例、廣東省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十大典型案件及2018年第三屆廣東省十大涉外知識產權案件。

編寫人:朱文彬

04

奧某公司與銳某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

案外人辛某于2002年將第4~8部佐菲等動畫作品有關權利授權給奧某公司。奧某公司于2005年與銳某公司簽訂涉案《合作協議》及相關協議,約定銳某公司在奧某公司系列片完成制作交付起享有15年的第4~8部動畫作品涉案權利,交付時間為2006年。2008年辛某將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案外人U某公司。銳某公司與奧某公司對2005年涉案《合作協議》及相關協議的效力以及銳某公司獲得奧特曼相關授權許可內容及期等產生糾紛,遂訴至法院。銳某公司請求確認《合作協議》合法有效。奧某公司提出反訴,請求確認《合作協議》及相關協議已于2008年解除。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知識產權領域,對于在先簽訂的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知識產權在后轉讓不影響在先許可合同的效力;至于在先被許可人是否能夠繼續享有許可使用權,則應當適用登記對抗原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的在后受讓人;但對于具有主觀過錯的在后受讓人,即使在先被許可人沒有進行許可登記備案也得以對抗,繼續享有在先許可使用權。由于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在后受讓人U某公司相對于在先許可的銳某公司而言屬于善意的受讓人,因此,銳某公司于合同約定期限內繼續享有在先許可使用權。奧某公司未在2006年依約完成奧特曼新系列片的制作和交付,構成違約。由于奧某公司自2008年起已無法履行《合作協議》約定的義務,該情形屬于協議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故涉案動畫作品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授權截止期限應當延至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之后15年,遂判決涉案合同權利義務于2023年終止。

(三)意義

本案是知識產權合同“轉讓不破許可”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佐菲等動畫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商品化權利等在中國境內的許可使用權的涉外合同爭議,是解決該動畫作品在中國境內相關授權基礎法律關系的源頭案件。本案探討了知識產權合同中“轉讓不破許可”在不同場景下的適用規則,充分考量了雙方當事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為類案審理提供了可借鑒的思路。本案被評選為2023年度廣東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件。

編寫人:朱文彬

05

香某公司訴葉某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香某公司系“”(注冊證第G1×××××9號)注冊商標所有人,該注冊商標核定在第14類商品“首飾盒;鑰匙環;首飾用品,手鐲,胸針,鏈子,耳環;帽飾,項鏈;……”上使用,注冊有效期自2013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2016年6月7日,廣州市海珠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海珠區工商局)經檢查發現,廣州市海珠區孟某首飾店(2017年7月10日注銷)銷售有形狀為“”的首飾一批,該首飾店的經營者為被告葉某宗。經“”商標注冊人的代理人現場鑒定該批首飾為侵權商品,故海珠區工商局對葉某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侵犯了香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香某公司以葉某宗的飾品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為由,請求判令葉某宗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海珠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廣州市海珠區孟某首飾店銷售了形狀為“”的首飾,認定葉某宗的行為屬于侵犯香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香某公司主張葉某宗承擔賠償責任有理有據,應予支持。遂判決葉某宗賠償香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6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商品的形狀不宜納入商品裝潢的范圍內。對于商品形狀能否侵害商標專用權,商標法沒有直接具體規定,需依據商標法等有關法律的原則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具體認定。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葉某宗存在將與香某公司注冊商標相似的商品形狀作為商標性使用、誤導消費者情形,不能認定葉某宗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故改判駁回香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意義

本案系較為少見的因商品形狀與注冊商標相似所引發的商標侵權案件,也是香某公司在中國因商標維權策略不當罕見敗訴的案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本案裁判在認定商標侵權時很好地平衡了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避免不當擴大商標權人權利邊界,體現了審判理念的創新,彰顯了人民法院防止權利濫用、維護自由公平市場競爭秩序的鮮明態度。

編寫人:屈萬舉

06

吳某訴希某公司、B××××公司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案

(一)案情

吳某在希某公司工作期間,完成了“防止鎖閉的防風門插芯鎖”的職務發明創造,隨后簽署了專利申請權轉讓書,向B××××公司轉讓涉案職務發明創造在美國、美國領屬地以及所有外國的與發明有關的一切權益。但是,B××××公司就專利申請權轉讓未向吳某或希某公司支付過轉讓對價,并將涉案職務發明創造在美國申請發明專利,發明人列明為吳某。其后B××××公司委托希某公司在中國境內制造使用涉案專利的產品,再全部出口至美國提供給B××××公司進行銷售。吳某請求判令希某公司和B××××公司連帶向吳某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及維權合理開支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1.職務發明創造是基于用人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勞動雇傭關系而產生的;用人單位在職務發明創造專利實施獲利后,應當給予發明人報酬。因此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獲得報酬的基本要件應當是發明人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并且用人單位通過實施該職務發明創造而獲利。對吳某提出的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之訴訟請求,本案訴訟應當適用中國法。2.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法律關系中承擔支付發明人報酬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而非受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第三人,吳某在本案中有權向希某公司主張發明人報酬。3.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發明人的一次性報酬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沒有明確規定履行期限,本案訴訟時效并未中斷。2018年6月25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希某公司應向吳某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報酬共30萬元,駁回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希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特殊性在于,涉案職務發明創造在中國境內完成,但在外國申請獲得專利權而未在中國申請專利,發明人能否依據中國專利法主張發明人報酬?發明人在中國境內完成了職務發明創造后,用人單位將專利申請權無對價轉讓給香港注冊的關聯公司并在美國完成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關聯公司其后又委托用人單位在中國生產專利產品并出口美國由關聯公司進行銷售。這種方式令涉案職務發明創造在美國獲得授權并公開,由于新穎性問題已不可能在中國繼續申請發明專利;同時用人單位在中國境內卻依然可以根據關聯公司的委托實施發明創造生產專利產品從而獲得實際利益,達到其將發明人作出重要貢獻的涉案發明創造在中國申請專利后實施獲利的相同效果。因此,若以涉案專利屬于美國專利為由認定不應適用我國法律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規定,對于發明人顯失公平,也縱容了用人單位此種實際獲利同時規避支付發明人報酬的行為。法院在法律適用上準確把握了發明人報酬相關規定的立法本意,指出發明創造與發明專利權的區別,并將發明人報酬規定的適用范圍涵蓋到國內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后到外國申請專利的情形。這種糾紛解決規則合理地界定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的界限,充分尊重職務發明人的獲得報酬權,打擊利用專利權的地域特性進行規避支付報酬的行為,將極大地激發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創造熱情。本案入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廣東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十大典型案例、第二批粵港澳大灣區典型案例、2018年第三屆廣東省十大涉外知識產權案件。

編寫人:朱文彬

07

東某公司等訴樂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一)案情

東某公司和沃某公司為樂器產品生產合作伙伴。林某強曾入職東某公司,擔任品技經理職務,本職工作包括小號類產品研發,接觸大量產品設計圖紙。林某強從東某公司離職后,入職樂某公司,在一年內發明了“一種復合材料小號”的實用新型專利,并以樂某公司作為申請人獲得專利授權。在東某公司、沃某公司與樂某公司對涉案專利權歸屬問題進行磋商期間,樂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放棄涉案專利權的聲明,并經審查通過。東某公司、沃某公司主張,涉案專利屬于職務發明,其專利權應歸東某公司、沃某公司所有;樂某公司與林某強惡意放棄涉案專利權,侵害了東某公司、沃某公司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涉案專利權歸屬東某公司、沃某公司所有,確定林某強、樂某公司系惡意放棄專利并賠償東某公司、沃某公司維權合理費用。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專利與林某強在東某公司任職期間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密切關聯,林某強在離職后一年內申請的專利屬于職務發明創造,應歸屬于東某公司。林某強、樂某公司在與東某公司磋商權屬問題期間放棄專利,直接導致權屬糾紛判決無法執行,林某強、樂某公司對其放棄專利行為亦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應認定為惡意放棄專利,需賠償東某公司維權合理費用。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歸東某公司所有,樂某公司、林某強共同賠償東某公司合理維權費用11720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相關權益歸屬于東某公司。樂某公司、林某強惡意放棄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將導致專利權歸于消滅,一審法院判令其承擔合理維權費用,并無不當。202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涉及員工離職后申請專利又惡意放棄的特殊情形。根據《專利審查指南》規定,惡意放棄專利權聲明可根據法院生效判決予以撤銷,故本案在認定涉案專利權歸屬的同時,亦需對被告放棄專利權行為的性質進行判定。本案判決依法認定員工離職后一年內申請的專利為職務發明創造,并綜合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時間、方式和后果等因素認定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存在惡意,有力保護了企業的技術發明成果。同時,本案在權屬糾紛中合并處理侵權糾紛,有效減少了當事人訟累,避免了司法資源浪費。

編寫人:石靜涵

08

申請人誠某公司與被申請人皮某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

(一)案情

申請人誠某公司與被申請人皮某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一案,申請人申請確認由法國國際仲裁院作出的兩份仲裁裁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立案受理。申請人誠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出撤回申請。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19)粵73協外認1號民事裁定,準許申請人誠某公司撤回申請。

(三)意義

本案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受理的首例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效力的案件。審理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主要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依據第5條第2款“承認或執行裁決有違該國公共政策者”的規定,認定仲裁裁決是否存在違反中國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情形。

編寫人:朱文彬

09

百某公司訴東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案情

弗某公司是第G8××××2號和第G12××××2號商標的商標權人,其將上述商標許可原告百某公司使用。百某集團是在全球設有多家關聯企業的跨國公司集合體,弗某公司、百某公司均為該集團的關聯公司。2019年1月,被告東某公司從新加坡出口商處平行進口的一批啤酒商品因涉嫌侵害弗某公司商標權被海珠海關扣留,被訴侵權商品生產商顯示為弗某公司。經將百某公司在淘寶和京東電商平臺銷售的授權商品與被訴侵權商品進行比對,兩者不存在實質性差異。百某公司基于弗某公司的授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東某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53000元。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東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百某公司的商標權,遂判決東某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庫存侵權商品,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5180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本案證據可相互印證被訴侵權商品屬于平行進口的正品。由于被訴侵權商品上所貼附的標志與本案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對于在中國市場的相關公眾來說,被訴侵權商標不會割裂商標權人與貼附相同商標標志的平行進口商品之間的唯一指向關系,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被訴侵權行為難以認定為侵害商標權的行為。2021年4月1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百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意義

本案為涉及平行進口的典型案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圍繞平行進口中的被訴侵權商品是否屬于正品、被訴侵權標識是否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以及被訴侵權標識是否屬于正當使用問題進行審理,認定被訴侵權商品屬于平行進口的正品,不構成侵害商標權,有效平衡了商標權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有利于增加商標權人、國內商標被許可人、平行進口行為人的價格與服務品質競爭,形成市場競爭的良性循環,激勵市場并最終實現促進國內經濟、國外經濟繁榮的目的。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通過本案的審理,就典型情形總結出司法裁判規則,實現裁判規則的統一,體現裁判尺度的案例價值,確保司法裁判公正高效權威。

編寫人:蔣華勝 潘星予

編輯 | 蔡 冰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侯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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