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忽悠式”增持及其受罰的消息。2月6日,ST永悅發布公告稱,該公司實控人暨時任董事長陳翔因未完成增持計劃,被上交所公開譴責。
“忽悠式”增持,這是市場上比較常見的一種違規行為。不少上市公司股東或高管,在承諾增持之后,卻不進行增持,或只是少量增持,這種行為不僅有違誠信原則,更重要的是,這種“忽悠式”增持行為甚至誤導投資者。因此,這種“忽悠式”增持行為的性質通常都是非常惡劣的,投資者對此也是深惡痛絕。
但“忽悠式”增持在市場上卻一再發生,歸根到底在于“忽悠式”增持行為的違規成本太低。目前市場對“忽悠式”增持行為的處罰一般就是在交易所層面往往是公開譴責,而在證監局層面通常都是出具警示函,同時記入誠信檔案。但這樣的處罰措施對于當事人來說,絲毫不影響其經濟利益,起不到必要的震懾作用。
比如,這次對ST永悅實控人暨時任董事長陳翔因未完成增持計劃的處理,僅僅只是進行交易所層面的紀律處分,對當事人進行公開譴責,這樣的處理顯然起不到震懾作用。實際上,發生在ST永悅實控人身上的這起“忽悠式”增持行為,對市場的誤導作用是非常明顯的。
根據去年2月8日ST永悅發布的《關于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實控人陳翔的增持承諾是增持金額最低不少于250萬元,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同時,另外有三名董事也作出了同樣的承諾。但承諾期滿后,陳翔僅僅只增持了7.95萬元,其增持金額未能達到原定增持計劃金額的下限,增持計劃完成率僅為3.18%。
但該增持計劃對市場的誤導卻較為明顯。從去年2月8日前后大盤及該股票的走勢來看,上證指數在2月5日見底,2月6日開啟反彈,指數從2月5日的低點2635.09點反彈到5月20日的3174.27點,漲幅為20.46%。但因為有增持等利好的刺激,ST永悅的走勢明顯強于大盤。該股從2月8日開始反彈,最低價2.96元,到3月22日摸高11.52元,漲幅高達 289.19%,明顯強于大盤。但隨后該股股價于6月26日跌到1.86元,追高買進該股票的投資者如果沒有止損出局,其損失甚是慘重。所以,對ST永悅實控人暨時任董事長陳翔的“忽悠式”增持行為僅僅只是公開譴責,顯然起不到懲治當事人的效果,對市場也沒有震懾作用。
為體現“強監管”的精神,同時也是為了讓“忽悠式”增持行為在市場上受到控制,本人建議加大對“忽悠式”增持行為的懲處力度。一方面是作為一種失信行為,在對當事人實行譴責、警示的同時,可實行市場禁入3年到10年的處罰。另一方面是按虛假信息披露來對“忽悠式”增持行為進行處罰。如根據《證券法》第197條規定,對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際上,就“忽悠式”增持來說,在當事人未能履行承諾事項的情況下,其當初的增持計劃公告,就是一種虛假的信息披露,就是對投資者的公開誤導,因此,對“忽悠式”增持按發布虛假信息披露來進行處罰,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而且為了避免“忽悠式”增持行為的一再發生,監管部門有必要加強對重要股東增持行為的監管。對于上市公司發布重要股東增持計劃公告的,有關股東必須開設專項的增持賬戶,并將增持用的資金存入專項賬戶,并且該賬戶應由上市公司方面負責監督執行,從而避免股東增持演變為“忽悠式”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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